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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張連池被撤銷反革命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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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军事法院判决书
(79)刑再字第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军事法院
1979年3月25日

张连池,男,现年三十三岁,河北省满城县人。一九六八年三月入伍,原系涿县中队战士。一九六九年一月十三日,因枪击领袖像,经我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开除军籍。

经本院对该案再审认为,张连池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用枪对领袖像瞄准是一种错误行为,枪击领袖像确是走火所致,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刑不当,应予纠正,特撤销本院(69)刑字第1号对张连池的判决。

河北省军区军事法院

一九七九年三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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