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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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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泰政发[2006]83号
作者:泰安市人民政府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经过专家评议和审核,市政府决定,将前张庄遗址等28处文物列为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名单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泰安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激发市民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促进泰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文物工作“四有”管理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全市文物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 1.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第二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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