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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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547号

2020年3月23日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547号

原告:张文莲,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辉,济南槐荫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杰,执行董事。

原告张文莲与被告: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宏开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开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文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学费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7日原告将其子李国强送到被告处进行网瘾康复教育培训,(封闭式管理)双方约定每月费用为5500元,戒瘾时间为6个月,入校后,李国强不断遭受被告学校教官的体罚和殴打,每天都进行超正常体能的惩罚训练。最终导致李国强十级伤残,(已另案处理),原告送李国强到被告处时戒网瘾的,非但没有起到戒网瘾效果,还对李国强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宏开学校未作答辩。

张文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张文莲向本院提交《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学员安全管理协议》原件、收据原件五份、(2016)鲁010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终233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在宏开学校拒不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本院对相关判决书复印件进行了核实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张文莲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国强系张文莲之子。

2015年6月,宏开学校作为甲方,张文莲作为乙方,李国强作为丙方,签订《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学员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丙方提供学习、训练、生活和规范的网瘾康复教育培训。甲方要求明白告知乙方学费项目,乙方签订协议后要求全额交费。上述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签订该协议后,张文莲将李国强送入宏开学校进行网瘾解除的康复教育培训。张文莲分别在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分五次,每次5500元,向宏开学校交纳培训费27500元。

张文莲称李国强入学后,半个月左右,其曾在未告知宏开学校的情况下,在隐蔽处观察到李国强出现行走不便的情况,为此其怀疑李国强在校期间受到体罚。2015年6月22日,宏开学校工作人员陪同李国强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对李国强进行检查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出具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载明“检查部位:左踝关节正侧位片(DR)检查所见:左踝关节正侧位示:关节在位,关节面光整,间隙正常,踝部诸骨骨质均未见异常密度改变,亦未见骨折征象。诊断意见:左踝关节平片未见明显异常。”2015年7月30日,宏开学校工作人员再次陪同李国强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门诊病历记载为“李国强,男,28岁。2015-7-30左髋痛10余天。PE:过伸过屈(-),左直抬(+),足肿胀…”;骨盆X片报告单记载为“检查所见:双侧骶髋关节间隙狭窄、模糊,双侧髋臼边缘硬化,形态欠规则,关节间隙略狭窄。诊断意见:双侧骶髋关节异常改变,考虑强直性脊柱累及双髋关节,建议CT进一步检查。”;B超报告单载明“超声所见:双下肢股总、股浅、腘、胫前、胫后静脉内径正常,血管压缩性好,血流通畅。双下肢大隐静脉内径正常,血管压缩性好,血流通畅。超声提示:双下肢深浅静脉血流未见明显异常。”;MRI报告单载明“检查所见:右侧股骨头、股骨颈可见斑片状长T1长T2信号,右侧股骨颈可见线样T1WI及T2WI低信号影。左侧髋臼可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左髋关节周围软组织可见斑片状长T1长T2信号。双髋关节腔可见少量长T1长T2信号。诊断意见:1、右侧股骨头、股骨颈异常改变,不排除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右侧股骨头缺血坏死,请结合临床,建议CT检查。2、左侧髋臼,耻骨及周围软组织水肿,建议CT检查。3、双髋关节少量积液。”后李国强于2015年11月9日,被父母接走离开学校。李国强离开济南宏开教育培训学校后,于2015年11月15日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其伤情进行检查治疗,门诊病历记载为“右髋痛4个月。4个月前大运动量、训练后出现会阴部左腿内侧皮肤斑,此后10天渐感双髋痛,右侧为重。PE:右髋屈曲内外旋痛(+),4字实验(+),下肢肌力、感觉尚好。Imp:骨盆骨折,右髋部水肿。”;X片报告单载明“影像学所见:左侧耻骨上下支骨皮质毛糙,似骨痂改变,右侧髋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影像学诊断考虑左侧耻骨陈旧性骨折右侧髋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CT检查报告单载明:“影像学所见双侧骶髋关节骨质结构完整,关节间隙正常。左侧耻骨体部及下枝骨质不连续,其周见骨痂形成。影像学印象考虑左侧耻骨体部及下枝骨折…”。李国强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日、2016年4月25日到山东省立医院进行治疗,门诊病历载明“双髋及下肢疼痛4个月余。PE:双髋部压、叩痛,双下肢压痛。Imp:左耻骨上下肢骨折;右胫骨前上段骨折。”;2015年11月24日的X片诊断报告载明“影像学表现:左侧耻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质密度增高,骨质不连续,见骨折线,断端对位可;骨盆诸骨对称;双侧骶髋关节及髋关节关节间隙正常,关节面光滑。双侧股骨形态如常,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质异常;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右侧胫骨上段可见横行高密度线状影;对位良好;后缘见骨膜反应。周围软组织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影像学诊断:双侧骨质未见明显骨质异常。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右侧胫骨上段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2016年1月3日的X片诊断报告载明“影像学表现:左侧耻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质密度增高,骨质尚连续,余骨盆诸骨对称;双侧骶髋关节及髋关节关节间隙正常,关节面光滑。右侧胫骨近段可见横行高密度线状影;对位良好;周围软组织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影像学诊断: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右侧胫骨上段骨折治疗后表现。”2016年4月25日的X光片诊断报告载明“影像学表现:右侧胫骨近段见横行高密度线状影,对位良好。周围软组织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影像学诊断:右侧胫骨近段骨折治疗后表现。”2016年4月26日MRI诊断报告载明“左侧股骨头前上部可见斑片状异常信号灶,呈T1W1低T2W1信号,边界不清,周围可见T2W1高信号带,双侧股骨头未见明显塌陷。双侧髋关节间隙变窄。双侧髋关节内可见少量积液。影像学诊断:符合左侧股骨头坏死MR表现。”2015年11月29日,李国强到肥城市安驾庄梁氏骨科研究所门诊进行检查治疗。2016年5月4日,李国强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门诊病历载明“病人未来,双髋关节痛,左髋股骨头软骨退变,建议髋关节镜检查。”张文莲称,李国强上述伤情系在宏开学校接受培训时所致。

因李国强受到人身损害,李国强于2016年9月7日将宏开学校诉至本院,案号为(2016)鲁0104民初4055号。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宏开学校在对李国强戒除网瘾的培训中进行了超出合理范围的体罚和殴打,导致李国强受伤,且未对李国强进行积极的检测和治疗。经司法鉴定,李国强的上述伤情导致双下肢活动障碍,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本院并判决宏开学校向李国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宏开学校不服该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18)鲁01民终2337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张文莲与宏开学校之间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由宏开学校对李国强进行戒除网瘾的培训。宏开学校应当依法、依约为对李国强进行教育培训。但宏开学校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合法依约为李国强提供了培训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且从生效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看,李国强在入校后不久,在接受培训时即遭到了宏开学校工作人员严重的体罚和殴打,导致李国强身体两处十级伤残,严重了侵害了李国强的身心健康。因宏开学校未能依法、依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导致李国强伤残,张文莲以与宏开学校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纠正李国强网瘾,恢复李国强身心健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宏开学校应当将收取张文莲的27500元培训费退还张文莲。张文莲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文莲返还培训费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济南市宏开教育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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