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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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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68号
2018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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