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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与海基会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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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与海基会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共识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2012年8月9日于臺北市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公布了《海协会与海基会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共识》。

为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进一步加强对两岸投资者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就两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达成共识:

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者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24小时内通知。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家属通过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向另一方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另一方应将查询结果尽快回复。

大陆公安机关对台湾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投资企业中的台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大陆的家属;当事人家属不在大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投资企业。

台湾法务及司法警察机关对大陆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大陆投资企业中的陆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台湾的家属或所投资企业。

双方认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以来,双方通过已建立的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讯息,并依据各自规定,为家属探视及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签署,实为更进一步加强两岸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双方在既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将持续完善相关机制,深化协议成效,以确保两岸民众的权益。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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