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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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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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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深圳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6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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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关于项目建议书、前期经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次暂时调整适用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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