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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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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九 淳熙三山志
卷十
卷十一 

墾田

戶口

僧道

○墾田

園林、山地、池塘、陂堰等附

州境分劃,自蕭梁始。前望建安,後抵南安,則今郡界也。【時莆田屬南安。】異時地曠民稀,事簡役少。在隋,猶以為一閩縣耳。唐初撫定,遂復以州名之。豈丁氓日滋,庸調浸繁,不可以縣治耶?世運推移,迄今又五百餘年,廢興相環,制度不知幾變矣。田苗之隱核,戶版之登耗,簡稽之詳略,吏傔之眾寡,【(底本作「吏縑」,據庫本、崇抄改。)】欲循初至末悉言之,未能也。姑取其籍於今者,而系之說於後雲。

墾田:

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三頃一十八畝二角三十三步:宋時以「步」為計算土地面積之最小單位,60步為1角,4角為1畝,百畝為1頃。)

民戶,三萬五千三百八頃七十二畝一十三步;

寺觀戶,七千三百二十四頃四十六畝二角二十步。

園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六萬二千五百八十八頃五十一畝二角四十五步:

民戶,四萬六千七百八十七頃九十二畝一角二十步;

寺觀戶,一萬五千八百頃五十九畝一角二十五步。

閩縣:

田,三千三百五十八頃二十五畝一角一十四步:

民戶,二千五百四十六頃六十畝三角三十五步;

寺觀,八百一十一頃六十四畝一角三十九步。以上二數比總數少一頃,(底本如是,他本同。)

園地等:三千三百五十二頃三十二畝一角五十七步:

民戶,一千七百二十五頃三十三畝二角二十三步;

寺觀,一千六百二十六頃九十八畝三角三十四步。

侯官縣:

田,二千九百九頃九十三畝二角九步:

民戶,一千九百二十九頃二十六畝一角五十五步;

寺觀,九百八十頃六十七畝一角四十四步。(底本作「四十四步」,崇抄作「十四步」,但皆與田總數有出入。)

園林等,八千二十四頃九十六畝一角三十五步:(底本誤書「九十六畝」為「九十六頃」,據崇抄改。)

民戶,四千九百四十六頃二十一畝四十三步;(底本作「二十一畝」,崇抄作「二十三畝」,則符園林總數。)

寺觀,三千七十八頃七十三畝五十二步。

懷安縣:

田,二千六百三十四頃五十一畝一角一十六步:

民戶,一千八百四十八頃八十畝三角五十四步;

寺觀,七百八十五頃七十畝一角二十二步。

園地等,四千八百五十二頃七十畝二角四十四步:

民戶,二千八百二十七頃六十一畝一角三十八步;

寺觀,二千二十五頃九畝一角六步。(底本「二千二十五頃」,符總數,崇抄作「二千八百二十五頃」。)

福清縣:

田,五千三百三十頃八十七畝三角一十三步:

民戶,四千六百五十一頃一十八畝三角三十五步;

寺觀,六百七十九頃六十八畝三角三十八步。

園地等,五千三百二頃七十九畝二角一十三步:

民戶,四千九十八頃九十畝一角五十九步;

寺觀,一千二百三頃一十九畝一十四步。園地各數,(底本如是,他本相同,但細數與總數有出入。)

長溪縣:

田,八千二百六十八頃三十四畝九步:

民戶,七千七百一十四頃七十二畝一角五十二步;

寺觀,五百五十三頃六十一畝二角一十七步。

園地等,七千八百三十六頃三十九畝一十八步:(底本「七千……」,崇抄缺「七」字。)

民戶,七千三百七十五頃八十三畝三十九步;

寺觀,四百六十頃五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

古田縣:

田,六千九十頃四十一畝五十三步:

民戶,五千四十三頃八十二畝二角一十六步;

寺觀,一千四十六頃五十八畝三角三十七步。以上細數相加比田總數多一角,(底本如是,他本同。)

園地等,七千二百二十九頃一十七畝一角五十九步:

民戶,四千九百一十六頃六十畝三角五十八步;

寺觀,二千三百二頃五十六畝二角一步。以上總、細數出入10頃。(底本為「五十六畝」,崇抄作「五十五畝」。)

連江縣:

田,二千五百五十七頃五十六畝二角三十五步:

民戶,二千二百六十五頃九十九畝二角四十三步;

寺觀,二百九十一頃二十六畝三角五十二步。

園地等,三千三百九十三頃一十五畝二十步:

民戶,二千九百四十九頃三十三畝五十九步;

寺觀,四百四十二頃八十一畝三角二十一步。

長樂縣:

田,二千四頃一十一畝二十四步:

民戶,一千八百一十二頃四畝一角;

寺觀,一百九十二頃六畝三角二十四步。以上總、細數出入30畝,(底本、他本同。)

園地等,一千六百三十五頃九十九畝三角三十二步:

民戶,一千三百九頃二十六畝二角四十九步;

寺觀,三百二十六頃七十三畝四十三步。

永福縣:

田,二千八百二十八頃三十五畝二十六步:(底本作「三十五畝」;崇抄作「三十畝」,反不符細數。)

民戶,二千三百八十九頃七十八畝四十步;

寺觀,四百三十八頃五十六畝三角四十六步。

園地等,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二角一十九步:

民戶,四千一百四頃七十七畝四十九步;

寺觀,一千九百八十三頃七十七畝一角三十步。以上園地數,(底本與各本相同,但總、細數相差2605頃。)

閩清縣:

田,二千一百一十頃一十五畝一角三十二步:

民戶,一千七百四十九頃二十五畝二角三十三步;

寺觀,三百六十頃八十九畝二角五十九步。

園林等,五千四百六十二頃四十九畝二角三十步:

民戶,四千三百七十九頃七十五畝二角二十七步;

寺觀,一千八十二頃七十四畝三步。

羅源縣:

田,一千六百九十一頃七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

民戶,一千四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二角三步;

寺觀,二百六十七頃七十六畝一角三十六步。

園地等,三千四百六十二頃一十九畝一角二十三步:

民戶,二千六百八十四頃八十畝三角三十二步;

寺觀,七百七十七頃三十八畝一角五十一步。

寧德縣:

田,二千八百四十八頃九十一畝三步:

民戶,一千九百三十三頃九十二畝二角七步。(底本作「一千九百三十五頃」,不符總數,崇抄作「一千九百三十三頃」,與總數相當,據改。)

寺觀,九百一十五頃六十八畝一角五十六步;

園地等,五千三百四十三頃七十六畝三角五十四步:此數與以下細數比較,多出二十三頃十畝,底本與他本皆同。)

民戶,四千八百三十四頃四十五畝三角二十四步;

寺觀,四百八十九頃二十一畝三十步。

初,偽閩時,墾田一萬四千一百四十三頃一十六畝有奇。白配錢二萬三百八十四貫四百有奇。斛㪷九萬二千七百餘石。外,官莊田不輸夏稅,惟征租米八萬一千三百四十八石有奇。皇朝太平興國五年,【(底本作「五言」為誤書,據崇抄改。)】有言:「兩浙大戶租賦反輕,貧下之家輸納則重」。【是時,本州隸兩浙。】乃詔朝臣王永、高象先赴州相度。於是官、私田產,概命弓量。以偽閩時沿征白配錢米,裒為租額。【(底本作「袞為租額」,據庫本、崇抄改。)】均定:總夏稅錢二萬三百八十四貫有奇,苗米十七萬三千九百四十餘石。【咸平初,始分析科。】未幾,復詔著作佐郎李妥再至,始蠲異時諸雜沿征物色,更以官私田產均為中、下兩等定稅:中田,畝產錢四文四分,米八升;下田,畝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園,畝一十文。丁,人輸錢百。總為:夏稅錢,一萬五千六十三貫二百六文;米,一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升八合。【沈存中《筆談》載:「兩浙,錢氏時,田,畝米三斗。太平興國六年,遣王方贄定稅,悉令畝出一斗。謂不可循偽國法。惟福、建猶循舊額。蓋當時無人論列,遂為永式。」豈存中未之考乎?】咸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有奇。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自後苗米一十萬七千餘石。【慶歷中見。】元祐中,產錢八千五十九貫二百一文三分三厘,米一十一萬一百五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建炎以來,夏稅僅增舊額七千有奇,米仍舊。紹興十九年,行《經界法》:田以名色定等,鄉以舊額敷稅。列邑之地,【(底本作「列邑之地」,庫本同,崇抄作「列色」。)】各有高、下、肥、磽;一鄉之中,土色亦異。於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雜地則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錢五文,米一斗五升;【今獨閩縣晉安西鄉產錢五文七分三厘七毫,侯官石門鄉米一斗五升七合。底本、庫本皆「一斗」,崇抄為「二斗」。)如它邑,皆錢自四文以下,米自一斗以下有差。】最少者,錢一分,米僅合勺。以今,墾田、若園林、山地等項,畝,較之國初,殆增十倍;夏稅,比祥符後加一千餘緡;苗米,比慶歷後加四千餘石。

○戶口

祖額:(「祖額」:指宋太祖開國時之戶額、丁口額。)

主客戶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九十:

主戶,一十七萬一百三十七;

客戶,八萬九千一百五十三。

主客丁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六十二:

主丁,二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一;

客丁,一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

今額:

主客戶三十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四:

主戶,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九十;

客戶,一十萬九千六百九十二。

主客丁五十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七:

主丁,三十九萬二千三百二十七;

客丁,一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

閩縣:

主戶,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二。

口,四□□百八十三。【(底本作「四□□百八十三「,缺二字,崇抄作「四千一百八十三」,口反少於戶,疑誤。)】

客戶,一萬五百一十三。

口,一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底本作「一百八千……」,據庫本、崇抄改。)】

侯官縣:

主戶,一萬九千三百七十一。

口,四萬四千二百五十五。

客戶,七千五百四十五。【(底本作「客戶七千五百四十戶」,崇抄同,據庫本改。)】

口,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五。

懷安縣:

主戶,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三。

口,四萬九千八百六。

客戶,六千九百三十七。

口,一萬六千五百七十五。

福清縣:

主戶,三萬七千八百九十一。

口,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七。

客戶,一萬六百二十一。

口,一萬四千四十七。

長溪縣:

主戶,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口,六萬一千七百一十九。

客戶,二萬六千三百三十五。

口,三萬四千七百七十四。

古田縣:

主戶,□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底本「主戶」下缺一字,崇抄、庫本同。)】

口,六萬二千七百六十三。

客戶,九千四百八十二。

口,二萬一千八百二十八。

連江縣:

主戶,一萬三千八百八十四。【(底本只作「八四」,崇抄作「八十四」,據補。)】

口,萬九千四百一十四。

客戶,四千八百三十。

口,一萬二千二百三十九。

長樂縣:

主戶,九千一百五十六。

口,四萬七千二百一十九。

客戶,四千一百八。

口,一萬八百三十八。

永福縣:

主戶,九千五百八十一。

口,一萬一千二百七十六。【(底本於「七十六」後有「口」字,當為衍文,他本無,據刪。)】

客戶,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

口,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八。

閩清縣:

主戶,七千八百四十六。

口,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七。

客戶,六千七百□十二。【(底本缺一格,崇抄有「一」字。)】

口,一萬一千一百九十七。

羅源縣:

主戶,九千一百三十三。

口,一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底本「六」字後有「戶」字,他本無,據刪。)】

客戶,三千二百五十六。

口,五千五百四十四。

寧德縣:

主戶,一萬一千八百四十九。

口,二萬三千六百四十三。

客戶,七千四百。

口,一萬五千五百三十二。

七閩人民,自周職方氏已有其數矣。經秦,歷漢,徙置江淮,遁亡巖谷,其存有幾?【(底本作「道亡巖谷其□有幾」,據崇抄、庫本補正。)】

吳永安三年,始屬建安郡。【(底本作「二年」、「建安都」,據庫本、崇抄改。)】是時,戶□□千四十二,【(底本「戶」下缺二字,崇抄作「戶總一千……」,庫本作「戶僅二千……」,存註。)】口一萬七千六百八。

暨晉太康,分置晉安郡。【(底本作「分□晉安州」,庫本同;崇抄作「分置晉安郡」,據補。)】戶始三千八百四十三;口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五。林世程《記》。【(底本「三十」下缺二字,註文只「書誌」二字;崇抄作「三十八」,註亦「書誌」;據庫本補。)】永嘉之亂,衣冠南渡時,如閩者八族。益增復四千三百。【(底本作「益□復四千三百」,據崇抄、庫本補。)】

至隋,一萬二千四百二十。【並□史。】

唐開元,三萬一千六十七。【《元和郡國志》。】富庶蓋至是矣。【(底本作「富庶蓋□是矣」,缺一字,庫本同,據崇抄補。以上永嘉、隋、唐開元三處數字,不明是戶數還是人口數。)】建中之世,戶十二萬九千五百二十二,口二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七。【《通典》。】元和,戶更消減至一萬九千四百九十四。【(以上底本行末均缺損一字,從庫本、崇抄於「五百二十」下補「二」字,「元和戶」下補「更」字。)《元和郡國志》。】百□謂:【(底本作「百□謂」,缺一字,庫本同,崇抄作「百史謂」,仍從缺。)】元和中供歲賦者,浙西、東、福建八道。戶較建中才四之一。【(底本作「戶□天寶繩四之一」,崇抄作「戶比天寶繩四之一」,庫本作「戶較建中才四之一」。按,上文無天寶年間之數,只有建中戶口,下註戶數又恰為建中戶數之四分之一,因據庫本改。)《志》書:戶三萬四千九十四,口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往□又開元以後盛時之數也。】豈藩鎮擾亂,吾閩雖無與,其還定安集亦不能如往時耶?【(底本「其」字下缺一字,崇抄作「其數定安集……」,據庫本補。)】皇朝德澤深渥,【(底本作「深□」,庫本作「深厚」,據崇抄補。)】邦人皓首不識兵革,以故生齒繁毓。國初,主客戶凡九萬四千五百一十。景德,一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二。「九域圖」。【(底本作「九域圖」,崇抄作「九域誌」。)】治平,一十九萬七千一百七十六。【治平「圖誌」。】元豐,二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六。【《九域志》。】建炎以來,戶至二十七萬二百有一,口四十萬七千三百四十四。建炎「圖誌」。以今較之,戶加建炎五之一,口加三之一。【按:《吏部格式》:建隆元年,敕應天下縣,據現管主戶,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一千戶以上為「中」,以下為「中下」。又開寶六年敕:「五百戶以下為'下縣'。自今後,三年一度,取諸道、州、府現管戶口升降。」景德《農田敕》:「諸州每年申奏丁口文帳,仰旨揮諸縣,差本村三大戶長,(底本作「縣□本」缺一字,據崇抄補。)就門通抄,每年造帳,本縣據戶數收落,仍春季終聞奏。」】

大中祥符二年,升降數目:

閩縣:八千三百五十二戶。

侯官:七千五百二十九戶。

懷安:七千七百九十三步。

福清:八千四百七十六戶。

古田:六千八百五十戶。

連江:五千二百二十戶。

以上系「望」縣。

長溪:三千八百四十戶。

永福:三千六十七戶。

長樂:三千六百三十五戶。

以上系「緊」縣。

閩清:一千八百三十一戶。

羅源:一千四百七十一戶。

寧德:一千四百六十戶。

以上系「中」縣。

景祐四年,重行升降等第地望。

閩縣:八千三百五十二戶。

侯官:七千六百四十六戶。

懷安:七千七百九十三戶。

古田:六千九百二十二戶。

連江:五千二百二十二戶。

福清:八千四百七十六戶。

已上原是「望」縣。不改升降,依舊為「望」縣。

永福:三千六十七戶。

長樂:三千六百三十戶。

長溪:三千八百四十戶。

原是「緊」縣,不該升降,依舊為「緊」縣。【(底本作「依緊為緊縣」,前一緊字為書誤,據上下文例改。)】

閩清:一千八百二十一戶。

羅源:一千四百七十一戶。

寧德:一千四百六十戶。

已上是「中」縣,不該升降,依舊為「中」縣。

而官戶,二千四百四十三。

閩縣,二百三十戶;(崇抄作「六百」。)

侯官,六百八十四戶;

懷安,三百四十七戶;

福清,一百四十四戶;

長溪,三十八戶;

古田,三十二戶;【(崇抄作「三十三」。)】

連江,八十一戶;

長樂,一百四十戶;

永福,一百三十六戶;

閩清,一百一十一戶;【(崇抄作「一十二」。)】

羅源,五十三戶;

寧德,三十六戶。

寺觀戶,一千四百七十四。

閩縣:一百七十八戶。產錢二百三十三貫四百六文。

侯官:一百二戶。【(崇抄作「二百二」。)】產錢三百一十四貫四百四十三文。

懷安:一百六十九戶。產錢二百二十四貫七百□文。【(底本作「□文」,缺一字,庫本同,崇抄作「二文」,據補。)】

福清:一百九十四戶。產錢一百六十三貫五百五十六文。

長溪:一百三十四戶。產錢七十九貫六百八十一文。

古田:一百六十一戶,產錢一百二貫四百八文。【(崇抄作「一百三貫」。)】

連江:九十五戶。產錢九十貫四百八十六文。

長樂:七十三戶。產錢五十二貫三百三文。

永福:七十戶。產錢七十九貫七百八十四文。

閩清:八十八戶。產錢六十貫八百三十五文。

羅源:六十一戶。產錢五十六貫二十八文。

寧德:四十九戶。產錢五十一貫四百四十六文。

已上,共為產錢一千五百九貫七十八文,並系舊產,除無名寺觀外,【(底本作「除無宏寺觀外」,崇抄同,據庫本改。)】上件。可謂盛也巳。

○僧道

《舊記》:系帳僧,三萬二千七百九十五人。

童行,一萬八千五百四十八人。

今:系帳僧,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人。

童行,二千九百一十五人。

道士,一百七十人。

閩縣僧,一千八百八人。

童行,四百八十八人。

侯官縣僧,一千九百五十人。

童行,五百七人。

懷安縣僧,八百七十一人。

三縣道士,共一百五十人。

福清縣僧,一千四百人。

道士,七人。

長溪縣僧,一千二百五十七人。

道士,一人。

古田縣僧,一千一百一十三人。

童行,八百七十八人。

連江縣僧,五百八十六人。

長樂縣僧,四百九十四人。

童行,一十二人。

道士,三人。

永福縣僧,五百三十二人。

童行,二百七十八人。

閩清縣僧,五百六十六人。

童行,一百六十七人。

羅源縣僧,四百九十二人。

童行,一百四十八人。

道士,八人。

寧德縣僧,七百六十四人。

童行,三百一十一人。

道士,一人。

《舊記》謂:僧戶與民參半。以今籍較之,直民田五之一。今民田若地八萬二千餘頃,食民五十七萬九千,黃中小老不計。浮屠氏田若地二千餘頃,食僧徒一萬四千餘人。是民七人共百畝,而僧以二人食之。民產錢八千緡有奇,僧寺一千五百,不啻當民八之一。以故,州常賦外,一切取給於僧寺,有以也夫!

《三山志》卷第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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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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