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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監利縣法院管制高子茂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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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利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刑字第三二七號

湖北省監利縣人民法院
1958年3月5日

原告:東荊鄉人民委員會

被告:高子茂,男,現年39歲,富農成份,本縣東荊鄉人。

案由:不法富農。

被告編入合作社後,擔任隊裡小組記工員,竟利用職權煽動社員鬧事和退社。57年割麥子時,因割麥工效高一點,被告即指使二組社員搶割麥子。鋤草時又叫二組的社員選近田,並虛報田畝,結果造成別組的社員不滿,要求退社。如有一次向群眾說:「我們每擔小麥只落得三斤半,其餘均是幹部貪污了的」。同時還煽動生產副隊長高道友說:「你又不是一個團員,有什麼搞頭呢?」。同年正值搶穀時,被告領導的一個小組,指使其不服從勞力調配,致使其不能及時栽種,造成減產9000餘斤。

據上述:被告入社後對合作社不滿,煽動社員退社和破壞生產,據此,本院為了鞏固合作社及有利生產的發展,特依法判處被告管制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後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北省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

審 判 員 孔 德 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徐 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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