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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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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災害救助法
災害防救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制定5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87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增訂第39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10號令增訂公布第 3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修正第2, 3, 13, 22至24, 27, 31至33, 36, 38, 39, 40, 46, 49, 50條
增訂第37之1, 37之2, 43之1條
刪除第29, 39之1, 42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3、22~24、27、31~33、36、38、39、40、46、49、50 條條文;增訂第 37-1、37-2、4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9、39-1、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 增訂第47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31號令增訂公布第 4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修正第3, 4, 7, 9至11, 15至17, 21, 23, 28, 31, 34, 44, 4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926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9~11、15~17、21、23、28、31、34、44、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增訂第44之1至44之10條
修正第2, 3, 7, 41, 44, 47之1, 52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7、41、44、47-1、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44-1~44-10 條條文;除第 44-1~44-10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2, 3, 44之1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16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44-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47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7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2101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全文6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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