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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关于迅速平息叛乱和有利生产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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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布告
( 5 6 ) 州人字第一号
1956年4月16日

实行民主改革,发展生产,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解除广大人民群众所受的压迫 和痛苦,逐步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是我州藏、彝族广大人民的要求。也 是我甘孜藏族自治州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行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为此,特宣布下列各项,希我全州军民一体知照。

一、 我州农业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采取和平协商方法,有关民主改革的做法,都要 和各民族领袖人物、上层人士、宗教界和群众进行充分协商,待大家都同意了作出决定, 由藏族、彝族人民自己去办。我州藏族和彝族等广大人民群众和大多数上层人士是赞成 这样办的。但有少数不明大义的分子,在人民政府和他们商量的时候,他们没有提出不 同的意见或有意见不来和政府商量,反而在国民党残余匪特的操纵和挑拨下公然举行叛 乱 ,造成了国家和各民族的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这不能不是他们的罪过。人民政府为 了维护我州各族人民的利益,对于少数破坏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以 政治解决方式为主与军事行动相结合的方针来平息叛乱,完全是应该的。各民族的领袖 人物、上层人士、宗教界和广大群众应该提高警惕,引为教训,不要听信谣言,安心工 作 ,安心生产!并且应该积极向叛乱武装进行争取工作,争取他们放下武器,停止叛乱。

二、 人民政府对僧俗各界领袖人物、上层人士,一贯坚持团结教育的政策,实行民 主改革期间和改革以后,都不改变这个政策,人民政府将采取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地位不 致于降低,生活水平都能保持和从前大体相当。对于能够参加工作的上层人士,都将吸 收他们参加各种工作,为人民服务,由国家发给薪金。对于个别不能参加工作的上层人 士 ,亦由国家长期补助。

三、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寺庙的政策,是人民政府对待宗教的既定政策,对于 宗教寺庙方面的有关问题,都要和宗教方面的上层代表人物进行协商,取得同意以后才 去办理;如果不同意,我们不勉强去办。在民主改革中对喇嘛寺庙占有的耕地可以不动。 对群众欠喇嘛寺庙的债务,由政府与喇嘛寺协商妥善办法帮助群众偿还。对宗教界的上 层人士,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置,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对老、弱、残、疾的喇嘛,政 府予以救济。虽然有少数不明大义的喇嘛参加了叛乱,但是人民政府对保护宗教信仰自 由和宗教寺庙的政策,绝不因此有所改变。

四、 坚决保护与发展畜牧业。对牧区仍贯彻执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农 业地区实行民主改革的办法,不适用于牧区。致于牧业地区将来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政 府将充分照顾到牧业区的特点,允许人民群众和上层人士从容考虑,大家商量好了才办。

五、 坚决贯彻执行顽抗者坚决消灭,胁从者不究,放下武器者宽大处理,立功者受 奖的平息叛乱政策:

1 . 对执迷不悟,继续顽抗者,坚决予以消灭。

2 . 对不明大义参加叛乱的上层分子只要表示改悔,停止叛乱,一律从宽处理,不咎 既往。过去在政府和协商机关有职务的保留职务,允许继续参加工作。在平息叛乱中有 立功表现者给予奖励。

3 . 对所有被欺骗、胁迫参加叛乱,只要脱离叛乱队伍回家生产者不咎既往。

4 . 对曾经被反革命分子煽动,尚未有骚乱行为者,不以叛乱分子论。

5 . 严格执行俘虏政策,禁止虐待和侮辱俘虏,凡在叛乱中受伤者, 一律给予治疗; 死亡者可按照民族风俗习愤,予以安葬。

6 . 我州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帮助人民解放军来反对和制止叛乱,保卫生产和民族团结 的利益。在发生叛乱的地区,人民政府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在叛乱平息后,人 民政府对于受了损失的贫苦的群众要及时救济安抚;同时以各种有效的方法帮助恢复和 发展生产。

以上各项,望我全体军民,广为宣传,认真执行,借以迅速平息叛乱,有利生产。

切切此布。

州 长 桑 吉 悦 希

1956年 4 月 1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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