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典故紀聞/卷十六
國朝品官服色無蟒衣之制,蓋蟒蛇屬無角無足。乃其後內外官多乞蟒衣,大類龍形。弘治元年,允都御史邊鏞奏,始禁不許再乞。
弘治元年二月,孝廟有旨諭在京諸司:「朝廷政事,祖宗俱有成憲。今後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務須遵守,毋得互相囑託,有虧公道。如內外官敢有寫貼子囑託者,內官連人送東廠,外官送錦衣衛,奏來處治。若容隱不奏者,事發俱治以重罪。」
弘治元年二月,浙江景寧縣屏風山有異物成群,狀如馬,大如羊,其色白。數以萬計,首尾相銜,從西南石牛山,浮空而去,自午至申。事聞,朝廷為減銀課,汰坑冶官。
撫治鄖陽副都御史鄭時請給誥命,吏部言:「時先撫陝西,今撫鄖陽,前後雖三年餘,然中間嘗調參政。」孝廟命特與之。
弘治初,禮部覆都御史馬文升奏:「請令巡城御史及兵馬司、錦衣衛逐一搜訪,但有扶鸞禱聖、驅雷喚雨、捉鬼耳報一切邪術人等,及無名之人,俱限一月內盡逐出京。仍有潛住者,有司執之,治以重罪。主家及四鄰知而不舉者連坐。」
陝西、甘涼乃古左賢王之地。漢武始取之,立酒泉、張掖等郡,以斷匈奴右臂。然漢、唐之末,皆不能守,宋則全失之。我朝立行都司,命官鎮守。正統初,虜酋朵兒只伯為患,賴王驥、蔣貴平之。天順間,孛耒毛里孩為患,敗寧夏總兵仇廉,自是入河套為寇掠矣。蓋陝西通甘涼者,止蘭州浮橋一道。虜若據橋,則運道難通,甘涼難守,關中難保無虞矣。
弘治初,吏部郎中周木言:「常熟舊有學道書院祠言偃者,今廢,乞為脩建。」孝宗以本朝無書院之制,不許。
舊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必齎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號相符,然後行事。有司仍具由回奏,有不同者,執送京師。此祖宗防微杜漸之意。後乃止用駕貼,既不合符,真偽莫辯。弘治初,以刑部尚書何喬新言,始命如舊例行。
弘治元年十二月,御史陳瑤言:「崇文門舊設宣課分司,止收商稅。近差御史主事往監其事,以掊克為能,有傷國體。」孝廟曰:「御史言是。此分司曩被校尉及無籍者挾持攪擾,因命御史主事監收。今後止許稱盤客貨,其餘行李車輛,毋得搜檢阻遏。」
命各處鄉飲酒禮,監生省祭官不得與。
初,正佐首領官每以事相訐,即以同僚不和,不分曲直,概行黜罷。灤州知州潘齡言:「正佐雖共事,而立心不同。稍加規正,輒起釁端。或倚其粗猛公肆欺凌,或恃其年老不顧廉恥。乞更易以別善惡。」都察院以齡言為是。請自今佐貳首領官有貪暴殃民倚強恃老欺壓正官者,許正官具奏斥退;正官有贓濫不法者,許佐貳官申稟舉行,各坐正犯罪名。若彼此皆貪,因忿致爭者,方以同僚不和論斷。從之。
湖廣舊無歲進魚鮓例,成化七年,鎮守太監某始進二千五百斤。十七年以後,增至二萬餘斤。用船十二隻,皆有司進獻。弘治二年四月,始命內官造辦如七年數,船止許二隻。仍禁需索科擾為害者。
主事林沂奏,欲按品秩列坐御史上,御史劾之曰:「朝廷設官分秩,有拘品秩者,有不拘品秩者。故慶成賜宴,科道坐於郎中之上,翰林坐於科道之前。若概以品秩,則諸學士當列於少卿之下,京縣知兵馬當列於御史給事中之上矣。」孝廟以沂故違成憲,下錦衣衛獄治之。
初,占城國王古來為安南所侵,攜家至廣東。朝廷命處置優恤之,送還國。且諭安南戒勿侵擾。古來既返國,復移咨兩廣守臣,謂:「安南仍肆侵占,乞如永樂時差官督兵守護。」事下兵部,覆奏言:「永樂時遣將發兵,乃正黎季犛弒逆之罪,非為鄰境交惡之故。今古耒國土已亡而復存,部落已散而復聚,皆天威所致。古耒亦宜自強脩政,撫恤部落,保固疆圉。仍與安南捐棄小嫌,敦睦如故。若不能自強,專仰朝廷發兵遠戍,代之守國,古無是理。」孝廟從其議,乃以此意宣諭古耒。
舊制,殿試畢次日讀卷,又次日放榜。弘治三年,大學士劉吉等言:「時日迫促,閱卷未精。請再展一日,至第四日放榜。」至今為例。
南京禮部尚書黎淳性耿介,患流俗奢侈。凡婚喪燕飲皆有則,取予不苟。有門生尹華亭以紅雲布寄淳,淳不受。即書其封識上曰:「古之為令,拔茶植桑;今之為令,織布添花。吾不用此妖服也。」
弘治三年,戶部以水旱災,請免直隸等處夏麥秋糧。孝宗曰:「國賦固有定法,然歲有凶豐。凶歲義當損上益下。若必欲一概取盈,倉廩則實矣,如病民何?奏中所擬悉從之。仍諭有司,貧民各沾實惠。」
弘治時,山西沁、潞等處屯田被水災不及三分,例不免糧。孝宗以其民饑困,方發倉賑濟,不可復征,特免之。
弘治三年十一月朔日,遇冬至節,改望日頒歷。
提督會同館主事,是弘治五年春所設。蓋因其時館夫有盜夷人財物者故也。
弘治五年,大學士丘浚言:「經籍圖書,載萬年百世之事。今世賴之以知古,後世賴之以知今者也。太祖於未登寶位之先,即求遺書於至正丙午之秋。一時儲積,不減前代。永樂中,嘗遣脩撰陳循往南京取本閣所貯古今書籍,各取一部北上,餘悉封識如故,是兩京皆有儲書也。今歷年既久,不無鼠蠹,經該人眾,不無散失。乞敕閣臣委學士以下官一一比校,要見實在的數,明白開具奏報。仍以木刻考校年月,委官名銜,為記識於每卷之末,永遠存照。仍敕南京禮部、翰林院官查盤永樂中原留內府書籍有無多寡全欠,具數奏知,量為起取存留,分派湊補。又請于文淵閣近地別建重樓,不用木植,但用磚石,將累朝實錄、御製玉牒及干係國家有大事文書,盛以銅櫃,庋於樓之上層。如詔冊、制誥、行禮儀注、前朝遺文舊事,與凡內衙門所藏文書可備異日纂脩全史之用者,盛以鐵櫃,庋之下層。每歲曝書,先期奏請,量委翰林院堂上官一員曬晾查算,事畢封識。內外大小衙門因事欲有稽考者,必須請旨,不許擅自開取。」孝廟嘉納之。
舊例,漕運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給價六十一兩九錢;楠木者七年一造,給價七十七兩五錢。俱軍三民七出辦。乃後則漸求增加,非復當時之例矣。
弘治五年十二月,命禮部榜諭天下。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同罪。里老容隱者,亦治罪不宥。
弘治六年閏五月,太常少卿兼侍講學士李東陽言:「講官官不必高,所貴實任。苟非其人不宜濫置,既授之任,必重其官。近日講官小有遺誤,遽遭糾劾,荷蒙聖恩,時置不問。朝廷優之以講道之禮,而有司律之以奉事之儀,自開設經筵以來,未嘗有此。臣伏睹累朝所定儀注,止有侍儀官御史二員、給事中二員、序班二員,無所謂糾儀者。先帝臨朝極嚴,御史等官奏對,不敢毫髮縱貸,即如大學士陳文、侍講周良臣等進講,差錯不聞糾劾,朝廷亦不以責糾劾之官。請自今凡進講差錯者,勿得糾劾,以仰成陛下優禮儒臣之盛意。」孝廟從之。
弘治間,命太監李興等脩浚張秋河道。各官初至,祭河神,天氣陰晦,帛不能燃,似焚不焚之處,宛然人面,耳目口鼻皆具,眾共駭歎。副使楊茂元奏聞於朝。亦甚異也。
弘治八年三月,山東撫按奏黜老疾不謹等官。孝廟諭吏部曰:「到任未及二年者,姑留辦事。人才能否,須歷任稍久方見。今後有如此奏黜者,本部酌量再奏。」
大學士徐溥,以祿賜所入,於原籍宜興縣仿范仲淹之意置義田若干畝,歲收租稅,以助族人婚葬之費。定為家規,傳之子孫。恐條約不關於部曹,數目不籍於郡邑,人心難合而易離,義事難成而易敗,異時子孫,或視為度外,則不禁鄉鄰之侵,或認為分內,則或啟族人之訟。乃言於朝,乞敕戶部將所置義田文冊,用印鈐記,發本管府縣存照。候造冊之年,另以徐義莊為名立戶,造入本里帶管戶內。如有侵占爭訟者,以官法從事。庶幾家法籍國法而永存,百世子孫皆蒙休賜。下戶部議,宜從所請。
三品官妻舊無祭。弘治八年五月,兵部侍郎李介妻孺人林氏卒,其子昆陳請,特許之。四品妻無祭,大理卿王霽妻恭人曹氏卒,其子泰具疏以請,特予之。
孟子五十七代孫博士元請封贈其父母,吏部言八品官舊無封贈例。詔特予之。
弘治時,南京禮部尚書童軒言:「清軍一事雖曰急務,但所清之軍,自洪武、永樂以來,遠者百餘年,近者數十載,而正身之存者少矣。其子孫年深,亦多更名避地,不可卒識,間有清出,亦千百之一二耳。所得之軍甚少,所擾之民實多。乞敕兵部轉行天下所司,凡逃軍有經三十年以上者,悉免清勾。凡有願抽軍籍者,覆視無礙,許於本處衙門註籍。則民擾可除,而軍亦易補矣。」
弘治八年十二月,司禮監以祭三清樂章,命內閣改補進呈。大學士徐溥言:「我朝合祭天地,皆太祖所親定,樂器樂章,皆太祖所親製。不聞有三清之祭,俗曲之音。臣等讀儒書窮聖道,道家邪妄之說,未嘗究心。至於鄙褻詞曲,尤所不習。且祖宗置文淵閣學士,實欲其謀議政事,講論經史,培養本源,弼正闕失。非欲其阿諛順旨,惟其言而莫之違也。故凡奉中旨處分,其合理者自當仰承德音,間于民情有乾、治體相礙,亦不敢苟且應命,以誤陛下,不但樂章一事而已。」疏入,孝宗嘉納之。
弘治九年春,朝覲官陛辭,孝廟賜之敕,內有云:「官之崇者任固重,官之小者責亦專。凡爾有司,莫非天職,勿以一事不脩為無損,勿以一民不獲為不足憂,勿以一郡一邑不安為無害於治。大哉王言,為人臣子者,不可不繹思也。」
世間草木花卉,各有種類。弘治間,四川長寧縣民家楠樹上生蓮花,李樹上生豆莢。亦大異矣。
孝廟勵精政事,恐諸司題覆耽延,特諭六部、都察院:凡天下奏事有旨令即看詳以聞者,覆奏無過二日;看詳以聞者,無過三日;事干他司須行查者,無過十日;遇有軍機重務及重大事情,寬五日。
彭城衛千戶吳能以家貧出其女滿倉兒,令張媼鬻之。媼鬻於樂婦張氏,而始言周官人家。後張轉鬻於樂工焦義,義又鬻於樂工袁璘,璘使為娼。時能久沒,其母聶氏聞之,覓諸歌肆。女怨母鬻己,不復認,聶與子政攘而歸。璘贖以十金,不從。訟之刑部,郎中丁哲訊得其實。璘不服,哲重加笞,越數日死。女斷歸聶。璘妻訟於東廠太監楊鵬,鵬奏之,命三法司、錦衣衛會問,不決。復命府部大臣及科道廷訊之,始吐實。都察院謂哲罪當徒,女當杖。刑部吏徐珪疏言:「哲斷女甚當,而楊鵬之姪淫於是女,且以他事恨哲,乃因此事欲陷哲。三法司畏懼東廠,莫敢辯明。及朝堂問明,乃此女止擬杖,而哲反擬徒。東廠之勢為群臣所畏如此。臣在刑部三年,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撫司所獲。其間有校尉挾仇誣陷者,有校尉為人報仇者,有校尉受首惡之贓反以為從卻令旁抵罪者,惟用刑罰逼之誣服。刑官即洞見真情,不敢擅更一字。以今哲事觀之,益復可信,諸人冤枉,豈不有傷天地之和?願革去東廠,戮楊鵬叔姪,謫鎮撫司於邊。進哲一官,以酬被誣受辱之苦。其鎮撫司理刑,不必專用錦衣衛官。乞推選刑部主事一人,共蒞其事。璘贖罪畢為民,哲亦給璘埋葬之費,革為民。」
弘治十年三月,經筵畢。上召大學士徐溥、劉健、李東陽、謝遷至文華殿禦榻前,上出各衙門題奏本曰:「與先生輩商量。」溥等每本議定批詞,錄於片紙以進。上覽畢,親批本面,或更定二三字,或刪去一二句,皆應手疾書。有山西巡撫官本,上曰:「此欲提問一副總兵,何如?」溥等對曰:「此事輕恐不必提。止提都指揮以下三人可也。」上曰:「然邊情事重,小官亦不可不提。」又禮部本擬一「是」字,上曰:「天下事亦大,還看本內事情。」因取本閱之,曰:「是只須一『是』字足矣。」又一本,健奏曰:「此本事多,臣等將下細看擬奏。」上曰:「就此商量,豈不好?」既又指餘本曰:「此皆常事,不過該衙門知道耳。」命左右賜茶而退。宣召顧問,藹然有都俞一堂之風。
舊制,六科行移,通政司俱用呈文。弘治時,南通政徐說欲媚科臣,始用手本,繼說者為通參夏崇文,欲復舊制,南科囂然劾之,而北科亦為助駁。孝廟洞知其情,竟不究其事。
國朝法古,制兵最為周悉。十六衛親軍指揮使司,不隸五府,此即古之南軍禁衛之兵也;其他衛俱屬五府,此即古之北軍征討之兵也。永樂中,會設親軍指揮使司十二衛,選天下衛所官軍年力精壯者,常數千人,屬御馬監更番上直,委心腹內外官統領,其盔甲器械,俱異他軍。成化以來,勇士精壯者少,其數乃至九千之上。每郊祀駕出,勇士盔甲與各營無異,禁兵漸至廢弛。此外,雖有將軍圍子手,不過早朝侍衛,退朝即散回家,皇城之內,防奸者無幾。其守衛皇城各門官軍,疲弊尤甚。弘治十年十月內,兵部尚書馬文升以為言:「請敕禦馬監掌印官同提督勇士,并四衛營太監將勇士並四衛操軍。揀選精壯者編次成伍,選老成頭目領之,常分番上直。仍敕皇城守門內官,鈐束官軍,搜檢出入,真得嚴禁衛之意。」
國初,立預備倉,即古常平倉遺意。蓋支給官鈔和糴,以備凶荒耳。正統以後,許將囚罪贖罪米收入,然無定數。成化以後,始有每里積三百石或五百石之例,然未有不及數之罰。弘治以後,復有不及數罰俸及降用之例。夫不問其所取之由,而但責其所積之數,豈能無弊哉!
國朝列聖,極重朝參,無故不免。弘治年十一年十月甲戌夜,清寧宮災。孝廟於次日昧爽,遣內官召閣臣於左順門宣旨說:「昨夜清寧宮失火,朕奉侍聖祖母,徹旦不寐,今尚不敢離左右。欲暫免朝參,可乎?」閣臣對曰:「宮闈大變,太皇太后聖心震驚,皇上問安視膳,誠孝方切,事在從宜,即免朝一日可也。」乃命免朝。
弘治間,孝廟曾有旨,命光祿寺置簿籍,凡進上供物於宮中,其戧金朱紅等器皿,俱附寫驗入,尚膳監并各宮直日太監照數發出。如有損少,聽提督太監參奏。該寺每季具損失之數以聞。至十七年,卿李鐩言:「本年春季進膳并脩齋等項器皿,共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五件未出。」命尚膳監將未出器皿查還本寺。
永樂以前,總兵無專官。有事命將,事平還朝。後緣邊方多事,因留總兵官鎮守其地,若地方有小警,即調本鎮兵馬剿殺,不報捷,不宣捷。後來有撲殺或掩襲以取勝者,或七八十級;或四五十級。或三四路而併為一路,或二三日而詐為一日。概以捷音奏報,宣布于廷。奏捷者亦得升賞,遂開冒功之門,至于今而濫觴極矣
端門之左有直房五間,係坊局官候朝公會及收貯卷箱之所。凡東宮官屬侍班講讀,亦於此伺候。弘治十二年六月,守門官奉御王璽等以為空房,奏討居住,工部據實以覆。得旨:「既係各衙門公會之所,今後不許奏討。」
弘治十二年九月,有旨諭內閣:「今後凡有擬票文書,卿等自行書封密進,不許令人代寫。」於是大學士劉健等言:「內閣之職,輔佐朝廷,裁決政務,中間事情誠為秘密。在祖宗朝,凡有諮訪論議,或親賜臨幸,或召見便殿;或奉天門,或左順門。屏開左右,造膝面諭。如宣宗屢幸內閣,御座所在,至今臣等不敢中座。英宗視朝將罷,不時面召李賢;憲宗嘗召李賢、陳文、彭時。上有密旨,則用御前之寶封示;下有章疏,則用文淵閣印封進,直至御前開拆。今朝參講讀之外。不得復奉天顏。朝廷有命令必傳之太監,太監傳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方傳至臣等;內閣有陳說必達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達至太監,太監乃進至御前。至于謄寫,例委之制敕房,中書耳目太廣,不無漏泄。緣臣等不習楷書,字畫鈍拙,不能一一自寫。除事理重大者,自行書寫封進,其餘乞容中書代寫。皇上若有諮議,乞照祖宗故事,或詔臣等面諭,或親賜御批數字封下,使臣等有所遵奉。庶情得通達,事無漏泄。」孝廟嘉納之。
弘治十三年四月,御史楊綸陳時政疏內言:「今民力日困,府庫日空。乞敕各部備查近來比弘治初年如吏部增文職官幾何,戶部增各官並各王府俸祿幾何,禮部增供應並祭祀賞賜等項幾何,兵部增軍職并柴薪皂隸幾何,工部增工官并營造料價幾何。各略具總數次第進呈,親加裁抑。」按如此可以革冒濫之弊,又可以止人主妄費之心。
弘治時,群臣陳言邊事。有云:「各處僧道少壯者,中間豈無忠勇如願報效?許所在有司給以口糧,差人伴送赴部,給以什物,許其隨伍立功。事定之日,仍給官錢,為娶妻室,有功一體升賞。」
弘治十三年四月,北虜入寇,京師戒嚴。兵部言:「京營,提督各官,任事年久,間有衰疾及未副眾望者,分別去留,庶緩急得用。」孝宗即召大學士劉健、李東陽、謝遷至平臺,出各官疏,親賜顧問,以次裁決。留英國公張懋等,而解遂安伯陳韶、成山伯王鏞、寧晉伯劉福兵柄。至五月,復召三臣於平台,出兵部推官疏,逐名訪問,面加裁決。親書手敕令保國公朱暉、鎮遠侯顧溥提督三千營;惠安伯張偉提督團營;新寧伯譚祐罷團營,專督神機營。
初,天下都司衛所造完軍器解至京師,皆貯之九門城樓,以便關領。後內官監太監陳良始請內庫交收,由是留難需索,費用不貲,大為解人之苦矣。
弘治時,雲南礦脈微細,各衛俱以礦夫包賠,謂之夫丁乾認。後以巡撫李士實言,始免之。
祖宗時,法度甚嚴。如弘治時郎中顧謐在校餘張通家飲酒,令優人女妝為樂,事發,即令冠帶閒住。今大縱矣。
弘治間,吏部侍郎王鏊上禦虜事,內言:「古之帝王,無事則深憂,有事則不懼。今虜一入寇,則中外憂惶,以為患在不測。一旦稍緩則泰然,以為無事,是與古異矣。臣謂火篩小王子不足畏,而今之嬖倖亂政,功賞不明,委任不專,法令不行,將不用命,邊圉空虛,民心離散,深可畏也。」此語在今時尤甚。
京官舊例,十年一考察。弘治時,以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法太闊略,始定六年一考察之例。
南京各官舊張傘,弘治時為御史郭絍所劾,命城中許張油傘,不得用涼傘。
內閣舊無賜蟒者,弘治十六年,特賜大學士劉健、李東陽、謝遷大紅蟒衣各一襲。賜蟒自此始。
弘治時,蘇州府崇明縣民顧孟文家雞伏卵,所出者猴頭而人形,長四寸,有毛能動而無聲,亦毛孽也。
孝廟一日坐煖閣,召大學士劉健等至,出大同鎮巡官本,謂之曰:「我邊墩臺,賊乃敢挖掘,墩軍皆我赤子,乃敢殺傷,彼被殺者,苦何可言?朕當與做主。京軍已選聽征二萬,須再選一萬,整理齊備,定委領軍名目,即日啟行。」健等對曰:「皇上重念赤子一言,社稷之福。然京軍亦未宜輕動。」謝遷曰:「邊事固急,京師尤重。居重馭輕。亦須內顧家當。」孝廟猶未釋然。李東陽曰:「北虜與朵顏交通,潮河川、古北口甚為可慮。若彼聲西擊東,而我軍大同,未免顧彼失此。須可待其定,徐議所向耳。」孝廟曰:「此說固是,今亦未便出軍。但須預備停當,待報乃發,免致臨期失誤。」皆對曰:「聖慮甚當。」乃選京軍三萬,令兵部推委領軍官。孝宗之留心邊事如此。
孝廟曾命工部待郎李鐩等經略邊關,召至暖閣,面諭之曰:「邊關事重,爾等須用心整理,官軍少處,即為增補;官員不職者,奏來處治。務圖經久,不可虛應故事。」聖意惓惓如此,群臣安敢有不盡心者?
孝廟召大學士劉健等至暖閣,諭之曰:「昨令李榮來說日講,時講官說『陳善閉邪』,陳字解作陳說,未明,止作敷陳乃可耳。」健等奏曰:「昨李榮又言以善道啟沃他,他字不是,誠如聖諭。」曰:「他字也不妨,昨偶言及此,意以為不若啟沃之更好,然不必深計。大抵講書須要明白透徹,直言無諱。道理皆書中原有,非是纂出,若不說盡,也無進益。且論思輔導之職,皆所當言。可傳與講官,不必顧忌。」
孝廟御煖閣,召大學士劉健等,諭之曰:「戶部覆處置流民事,起用侍郎何鑒,何以不會吏部?」健等對:「凡係本部承行事,從前亦間有徑推者。」曰:「此前人不是,吏部銓衡之職,推舉人才,乃其職掌。若使會推,他日不稱,亦無後詞。」孝廟之明習國事如此。
武宗初即位,兵部言:「各門門官太多,科占軍士,請遵詔旨,一切裁革。」命皇城四門仍舊,其餘各門,自今以四員為則,不許增。著為令。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兵部奉敕清查騰驤四衛軍士詭冒食糧者一萬三千九百有奇,皆發原衛及京營操練。自後內臣所進勇士,必兵部驗送而後廩之。五年復籍其人而核其數。著為例。
正德元年十月,部議:文職升俸終身帶支者,但照原官品級上支。如由正七品升俸,則終身止加從六品俸,後復升官,不得隨品加支。
正德初,禁官員人等勿得用玄、黃、紫三色,民庶之家不許用紗羅紵絲。
正德初,令京官三品以上用大扇,四品以下止許用撒扇遮日。
正德初,凡忤劉瑾意者,輒下錦衣衛窘辱之。有指揮牟斌者,獨留心善視,瑾怒,杖之闕下,勒令閑住。
劉瑾欲專權,乃構雜藝於武廟前,候其玩弄,則多取各司章疏奏請省決。武廟曰:「吾用爾何為?而一一煩朕耶?宜亟去。」如是者數次。後事無大小,惟意裁決,不復奏,即詔旨,亦不令之知矣。
正德三年三月,戶部請發年例銀于各邊。得旨:「各邊即設屯田,又有各司府歲輸糧草,天順以前,初無送銀之例。其例始于成化二年,蓋因警報,或以旱潦,事變相仍,行權宜接濟之術耳,其後遂為歲額。且屢告缺乏,得無盜取浪費之弊耶?戶部其會官查究事端,議處經久長策。」
正德初,御史周熊查核遼東屯糧,言:「遼左二十五衛,原額屯田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一頃五十畝,該糧六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五石。今田止一萬二千七十三頃,該糧二十四萬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給操練舍餘田二千三百一十四頃,該糧三萬七千二十四石。又地畝田園之類一萬一千四百一十三頃,該糧五萬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創法征之以補屯糧者。今查新增田共一萬三千七百二十頃,該糧一十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萬一千三百九十一石。較之永樂間,田多一萬八乾三百五十頃,而糧反少二十八萬三千七百五十三石。其永樂年征之屯軍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細相折,該去糧一十三萬六千七百七十石。實少糧四萬六千九百八十三石,皆常操軍承種逃故屯田從輕徵收之故耳。又永樂年間,常操軍土一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二千有餘給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足用。今軍止八萬有餘,皆仰給於倉。邊外之田,無復敢耕,軍餉告匱,實由於此。」讀此疏,則舉一鎮而各鎮可知。延至於今,歲增月益,夫賦有定額,而邊餉無定額,國儲安得不竭?竭則何以措手?司國計者,不可不一嚴核之也。王府祿米多預支,及病故,輒乞免還宮。正德時有旨:「今後祿米,俱按季關支。未及期而支者,巡按御史究問以聞。」正德四年九月,兵部侍郎胡汝礪丈量過公侯伯指揮等官張懋等莊田地,共一千八百餘頃。得旨:「公侯伯等官既有常祿,在外莊田,徒使利歸佃戶家人。即今邊儲缺乏,各官豈無憂國足邊之心?查出土地宜照例起科。革去管莊人役,各家願自種者聽,不願者撥與附近空閑舍,餘種納還。量地利厚薄以定則例。令各邊查出地土,視此令行之。」
正德時,湖廣巡撫都御史王綸以歲累紵,預備倉已竭。欲禮勸富民,納粟賑濟,有不從者疏聞究治。
武廟曰:「勸分固救荒權宜之法,但近年逼迫太甚,民情不堪。其令鎮巡官再行斟酌,須富室樂從,不可強之」。
正德時,四川賊作亂。時官兵脆弱,調永順、保靖兵征之,所至剽掠,甚於流賊。賊嘗謂居民曰:「我來梳汝,兵耒篦汝矣。」
正德七年,黑眚見,形兼赤黑,大者如犬,小者如貓。若風行有聲,夜出傷人,有至死者。初自河間、順德,漸及京師。人夜持刁斗相警,達旦不敢寢,踰月始息。
正德十年,神武右衛副千戶王玉以報獻銀礦不實坐斬,死獄中。其子生員銘請襲職,兵部言:「玉未決而死,若銘得襲,何以懲惡?」遂謫充本衛軍。
內閣藏書甚多,然歲久不無殘闕。正德十年冬,大學士題請,令中書舍人胡熙、典籍劉偉與原管主事李繼先查對校理,由是其書為繼先等所盜,亡失愈多矣。
正德十年,科道官奉命選營衛官軍,是時食糧官軍三十八萬四千七百四十五人。各監局門廠等處役占奏准免選者十八萬一千人,從征者二萬九千十五人,逃故者萬五千四百五十二人,團營所存者十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三人。而中選者僅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