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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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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1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1月19日
1944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3年1月19日
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19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省於戰時設保安司令部,掌理全省保安及防空事宜。

第二條

  省保安司令部直隸於軍事委員會,兼受行政院之監督,其有關事項並分別受內政部軍政部航空委員會之指導。

第三條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綜理部務,副司令一人,由軍事委員會派充補助司令處理部務。

第四條

  省保安司令部設左列各處科室:
  一、司令辦公室。
  二、保安處。
    綏靖科:掌理綏靖警備,及保安部隊指導調配編組整訓人馬統計與保安章制之擬訂事項。
    訓練科:掌理保安部隊教育演習考核校閱情報及口令信號旗幟之領轉保管事項。
  三、防空處:
    軍防科:掌理防空部隊調配及作戰訓練等事項。
    情報科:掌理防空情報通詢及監視警報等事項。
    民防科:掌理防護團隊之組訓,及避難疏散宣傳防護設備各種管制之設計督導,及防毒等技術研究與設計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人事庶務醫務,管理警衛交際運輸,及其他不屬於各處科事項。
  五、軍法科:掌理軍法,及其他與軍法有關事項。
  六、經理科:掌理經臨費款之出納,及糧服械彈營繕等事項。
  七、會計室:掌理經費稽核,及審編預算決算等事項。

第五條

  省保安司令部之編制,得酌分等級,其編制及系統表,由軍事委員會定之。

第六條

  省保安司令部辦事細則,由各省擬訂,呈請軍事委員會核定之。

第七條

  本條例公布後,各省保安防空機構,應依照本條例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呈經軍事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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