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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建設/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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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附錄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作者:孫中山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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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為地方自治勵行會。

  第二條職員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財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說委員若干人。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

  第三條會議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週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除規則所定者之外,只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議場額數,至少七人。凡常期會,當由某某報登廣告通知。而特別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

  第四條經費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干元,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內交足。如得過期,通告猶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介紹,於常期會議時報名。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之反對者,則為當選。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內不得再報名。本會會員以若干名為限。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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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職員之義務:

  一節會長副會長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並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週年大會之演說,並辦理屬於其職務之各事。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而副會長鬚隨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書記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並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眾讀之;並答覆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後址,並管理一切關於會員事件及文件。到週年大會之期,彼當將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眾宣讀。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議事錄及文件,可隨時與會眾察閱。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

  三節理財員理財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並當將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

  四節核數員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財員之帳目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

  (若有董事會者則董事規則列於此。)

  五節演說員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歷史規模;第二部,關於地方自治之科學及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某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之期。各演說員長當將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於年會之期。

  六節選舉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於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將來年職員指名造冊。指名委員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於後三期會議,當將完備指名冊呈報於眾。至週年大會之期,當行投票選舉。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選者,當另選至職員滿數而止。凡入會不滿一年者,無被選資格。

  七節任期除書記及理財兩職外,其他任期不得連任兩年,而一人不得同時兼兩職。惟隔任期一年之後,則可再得復其被選之資格。所有職員任期,至週年大會之日為滿。

  第二條會員凡被選為會員者,簽名於章程並繳會費之後,則可領受本會之憑票而為會員,得享本會一切之權利,至年期末為止。此後再納年費,便可繼續為會員。每期會議,會員須當呈票,方得入場。

  名譽會員可由會中酌量選擇。舊會員居於遠方者,可得為通信會員;倘來本城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場。

  凡會員欲除名會籍者,當致書通告通信書記便可。

  第三條來賓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干,而每會員每次會議只得許領二人。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條,不收臨時費。

  第四條會議法則地方自治勵行會一切會議,皆以《民權初步》為法則。書記之外,非有本會特別命令,不得將本會會議報告發印。

  第五條本會章程及規則,在正式常務會議可以到場會員三分之二之表決而修改之。但至少須於一會期前將欲修改之條正式通告,使眾周知方可。

  第六條擱起條例本會之章程、規則內之條例,其可暫時停止者,遇有需要時可由全體一致而臨時擱起之,以便他事之進行;但不能擱起過於一會期以上。

  議事表

  符號之說明:

  一、凡出此兩問題外所發生之急要動議,則處分之動作與獨立動議同。

  二、得主座之許可可作評議,但除申訴事外,不能有討論之權利。

  三、申訴問題之自身,無可付委、無可延期、無可擱置者也。惟可隨申訴之本題,一同受此三種之動作。

  四、若在不定下會開會之期而散會等於終止者,則此議有可討論。

  五、得為有限時之討論,而其討論只範圍於停止討論之自身,不能牽入於本題。

  六、只有屬於時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屬於有附訓令之付委,為無可分開者也。

  八、只有屬於有訓令之付委及委員之人數,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員已開始進行,則無可復議。

  十、只有刪去而加入之修正案,為無可分開。

  十一、有種修正案,其本題尚懸而未決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復議已受擱置者,不能抽出其問題作為終結。

  注釋:

  據上海孫中山故居所藏的經孫中山親筆改正本--以孫文著《建國方略》(上海民智書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為藍本進行校訂。《實業計劃(物質建設)》中的插圖據其他版本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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