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進化史/第一篇/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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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進化的主要動因有二:一是生產,一是生殖。前者爲一切生活手段的生產,如衣食住等目的物及一切必要的工具皆是;後者爲人類自身的生產,簡言之卽爲傳種。人們生活於一定時期與一定地域的各種社會組織,莫不爲這兩種生產所規定所限制。這兩種生產在歷史上的演進:一面爲勞動發達的程序;別面爲家族發達的程序。
原始家族史,在社會進化史中,居一個重要地位。然而這門科學在一八六〇年前,還未萌芽;歷史家關於這個領域,尚全在摩西(Moise)五部古書的影響之下。書中詳細描寫的爲宗法式的家族形態,除掉一夫多妻制以外,幾乎與近世的家族同條共貫。這樣一來,彷彿一般的家族沒有什麼歷史的演進可說了。然而人們不能不承認在近世的一夫一妻制之外,東方還有一夫多妻制存在,西藏還有一妻多夫制存在;這三種家族形式,照一般的歷史家看來,在歷史的排列秩序中似乎是不相聯屬的。
原始家族的歷史,至一八六一年,才有巴學風(Bachofon)的母權(Droit-maternel)出世。書中重要之點有四:
(一)原始的人類,兩性生活爲亂交。
(二)這類性交,不容父性之確立,子女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因而發生母系制,換過說,卽母權制。上古一切民族,莫不由此起源。
(三)這樣的結果,婦女與母性成爲後嗣惟一確認之尊親,其享受尊敬之程度,照巴學風的想像,遂達到母性統治權。
(四)後來轉變到一夫一妻制,婦女才專屬於一個男人。然這種轉變違犯原始的宗教律(卽實際上違犯別的男子在這個婦人身上的傳種權利);婦女只有用暫時或定期賣淫的方法,才得贖此破壞舊習慣之罪,而獲單一結婚的權利。
巴學風在家族歷史上,要算是第一個開荒的功人。他的書中,有許多論證雖未免落於空想的神祕的窠臼。然而有兩點功績是決不可磨滅的:第一,他極力從古籍中搜集許多證據,證明原始的兩性關係完全爲亂交,不僅一個男子可與幾個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一個女子也可與幾個男子發生性的關係,幷且全無遮蓋的習慣。第二,就是他所證明的母權和女系地位在原始社會之重要,簡直爲世人夢想不到的驚奇。他這些發見,在歷史科學中,等於做了一個大革命。
繼巴學風而起的爲麥克林蘭(Mac-Lennan)。麥克林蘭以冷酷的法律家的面貌,代替巴學風詩人的天性。麥克林蘭從上古與近代的許多野蠻民族半開化民族及開化民族中,發見一種掠奪婚姻(Mariage par rapt)的形式,卽一個種族的男子,全靠用腕力掠奪別個種族的女子。這種掠奪婚姻怎樣發生的呢?照麥克林蘭的意見,一是因爲族內女子不夠;一是因爲族內禁止結婚;然亦有按照習慣,務必使男子與自己族內女子結婚之種族。麥克林蘭叫前者爲族外婚姻(Exogames),後者爲族內婚姻(Endogames);因而建立族外婚和族內婚的種族之對偶法則。族外婚的種族只能娶別種族的女子爲妻,由此種族與種族之間發生永遠戰爭的狀態。然而這種狀態適合於野蠻時代;掠奪婚姻也就從此開始。
族外婚姻的習慣從那裏來的呢?麥克林蘭也以爲血統與亂倫婚姻的觀念,在當時是絕對沒有的;這些觀念不過在很遲才發生。惟當時殺女的習慣(女生後卽殺之)很普遍於各野蠻民族,由此各孤立的種族遂致男子過剩。男子過剩的結果:第一,發生一妻多夫制,幾個男子共一妻;第二,發生母系而排斥父系,子女只知認母而不知認父;第三,婦女之缺乏幷不因一妻多夫制而解決,遂只有野蠻的或組織的掠奪外族的婦女,於是遂成族外婚姻之習慣。所以麥克林蘭在他的《原始婚姻》(Primitive Mariage)裏面說:「族外婚姻與一妻多夫,是由兩性人口不均之惟一原因而產生的,我們應視一切族外婚的種族卽爲原始一妻多夫的種族」。
麥克林蘭第一個功績在指明他所稱的族外婚姻之普遍的通行及其意義;第二個功績在承認原始的嗣續制度從母系而不從父系。這一點,巴學風前已發明了,不過再經麥克林蘭重新肯定。
麥克林蘭只承認婚姻有三種形式:一夫多妻(Polygamie),一妻多夫(Polyandrie)與一夫一妻(Monogamie)。但是在未開化各民族中,還有一團男子和一團女子共同結婚的某幾種形式之存在,並且發見的證據一天一天繁多。一八七〇年,劉博克(Lubbock)在他的《文明之起源》(The origin of civilisation)中開始承認羣體婚姻(Mariage par groupe)爲歷史的事實。
一八七一年,摩爾根帶了許多新材料和決定的見解躍登舞台。摩爾根以他在美洲各種紅色印第安人中之考察,建立一種特異的「伊洛葛(Iroquois)的親族體系」。伊洛葛爲美洲一切土人——卽一切印第安人之通稱,而這種親族體系卽通行於全大陸的印第安人。一八七一,摩爾根發表《血統與親族之體系》(Systeme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後,在原始人類歷史中闢了一個新天地;因爲羣體婚姻之確認,而麥克林蘭內婚外婚對偶學說的根基遂不免爲之動搖。
麥克林蘭要辯護他的學說,遂指羣體婚姻爲人爲的揑造。其實,外婚與內婚的對偶設定,本身便發生矛盾而不能說明。比如有兩個獨立自主的種族:一個絕對禁止和外族通婚,一個務必取外族婦女爲妻,兩者顯然互相排斥,如何能成對偶呢?
照摩爾根的研究,外婚與內婚並無何等對立的形成;所謂族外婚的「種族(Tribu)」,實不存在。族外婚的眞意義,爲在羣體婚姻還盛行的時代,一個種族隨着母系分成爲幾個氏族(Gens),氏族之內嚴格禁止通婚,這個氏族的男子只能與別個氏族的女子結婚。然而一個種族包括幾個氏族,卽一個氏族的男子可與同種族的女子結婚。故在氏族爲嚴格的族外結婚,而在種族則爲嚴格的族內結婚。由這種證明,便把麥克林蘭對偶的學說打得粉碎了。
但摩爾根並不以此自滿,他更以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爲自己開拓的領域而建立第二種決定的進步。他發明原始氏族的形式是按照母權組織的,這樣原始的母權氏族爲後來父權氏族——如上古希臘羅馬各開化民族的氏族——之所從出。希臘羅馬的氏族,直到十九世紀下半葉,還爲一切歷史家莫可猜測之謎子,至此才爲摩爾根所發見的「伊洛葛的氏族」所說明;原始歷史,至此斗然獲得新基礎而闢一新紀元。
原始母權氏族,爲後來各開化民族父權氏族之前站的新發明,在原史學中異常重要。換過說,卽原始歷史的全體,以母權氏族爲樞軸。自母權氏族發明,原史學家才知怎樣研究怎樣彙類。所以自《太古社會》出版後,原史學遂特別長足的進步。
〈註一 母權之名,摩爾根和恩格斯著書皆沿用之;然而這個名詞,恩格斯指明是不正確的,因爲原始社會還沒有發生權利問題,並且沒有法律的字義。
注二 氏族:拉丁文爲Gens,與Clan同義;摩爾根與恩格斯用以指明由種族滋乳之血族團體;在希臘叫做Genas,羅馬叫做Gentes,亞利安叫做Gan。Gens這個字,在原始歷史上異常重要,國家未產生以前,Gens爲人類社會組織之主要模型。這樣的社會,原史學家又叫做圖騰(Totem)社會,實際就是氏族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