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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检公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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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刑诉[2009]142号

2009年10月15日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范燕琼,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户籍所在地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7号综合户。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安秩序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传唤,同月2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精佑,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向莆铁路(福建)第二工程段副总指挥,住福州市马尾区东方名郡11号楼1102室,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77号鼓山苑小区鼓吉2座307单元。因涉嫌诽谤罪于2009年7月5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2002年6月13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拘留(注:据说她为弟弟案件上访而“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涉嫌诽谤罪于2009年7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09年9月18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11日晚,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严晓玲系被人奸杀,并要求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当天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后,分别送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后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结论,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另案处理)。闽清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林秀英。

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多次到县、市、省政府直至进京告发,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并企图获得政府的赔偿。闽清县公安局针对林秀英告发的事项,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多次依法告知林秀英,其所控告的不是事实。但是林秀英仍然对告知内容不满,继续向相关部门上访告发,并串通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故意捏造事实,与“参与”、“博讯”等境外网站勾联,利用互联网大肆炒作“严晓玲死亡”一事。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福州林秀英的儿子严方暂住处,听林秀英、林爱德(另案处理)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查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和照片等材料。同时,林秀英、林爱德向被告人范燕琼提供了一份上访控告书,并告之其目的是“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获得政府的赔偿”。被告人范燕琼查看了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后,在马尾区马尾镇快安50号江滨锦城秋实苑10栋203室陈焕辉(另案处理)住处用电脑撰写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同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范燕琼伙同陈焕辉将打印好的文章带到福州市协和医院旁一家餐馆内念给林秀英和林爱德听,并告知要将文章发布到互联网上,随后被告人范燕琼又在福州“睿鑫”复印店内将严晓玲的法医鉴定和死亡彩色照片等材料扫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自己和陈仰东(另案处理)的电子邮箱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范燕琼在陈焕辉家中对该文章进行修改,捏造了“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手段牟取暴利”、“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志雄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利背景的聂志雄等所控制”、“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聂志雄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等情节,在文章未段,被告人范燕琼呼吁“……为此,紧急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专案组进行彻查,立即拯救这些正处于警匪手中残害的女孩,严惩这帮天良丧尽的警匪!”,并将该文加贴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后,发布到境外网站。被告人范燕琼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看到其《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的文章,但标题更改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后,就下载该帖子并署名“吴青天”发给网友“纯洁网络”、陈仰东及其前夫林辉。

2009年6月26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范燕琼在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先进路35-3号黄圣齐住处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随后就用黄圣齐家中电脑,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后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

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文章后,通过网络QQ和电话与被告人吴华英、陈仰东等人联系,策划给林秀英拍摄录像并发布到互联网上。随后,被告人游精佑还电话联系李子山、郝刚等人,让被告人吴华英负责去郝刚家拿摄像机,李子山负责拍摄录像,陈仰东负责联系和接送林秀英。被告人游精佑怕林秀英的电话可能被监听,让陈仰东去买一部手机给林秀英,供专线联系。当天下午,陈仰东在协和医院门口将购买的手机交给了林秀英,并接林秀英和林爱德到福州市台江区“心家泊”社区停车场等候游精佑。被告人游精佑和陈仰东约定去被告人游精佑在马尾的家中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制录像。后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陈仰东、林爱德、林秀英等人在被告人游精佑家中大厅商量如何拍制录像,被告人吴华英还要求将林秀英的控告状、《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拍摄到录像中。随后,李子山在餐厅给林秀英和林爱德拍摄录像时,被告人吴华英要求林爱德对林秀英德讲述作出补充,并和陈仰东教唆林秀英和林爱德如何作出痛苦表情。在此期间,郝刚在互联网上看到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后,即分别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内容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录像拍摄完毕,被告人吴华英还对严晓玲的照片、身份证进行拍照。晚饭后,被告人游精佑将摄像机和录像带交给郝刚,要郝刚帮忙剪辑后传给他,被告人吴华英也提出传给她一份,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与邮箱告诉了林秀英、林爱德,要她们传严晓玲的生活照给她。

2009年6月25日中午,林爱德在闽清县林锋端电脑店将三张严晓玲的照片扫描后通过QQ传给了被告人吴华英,被告人吴华英又通过网络传给了郝刚,要求郝刚把这些照片编辑到视频中。被告人游精佑也了解到了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并向网友咨询了宫外孕问题。同年6月25日晚,郝刚将编辑好的视频,通过QQ发给游精佑。同年6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游精佑将收到的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同时还将视频发送给了被告人吴华英及网友郭宝锋(另案处理)、“老朋友”、“花木兰”等多人,并要求这些网友协助他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被告人吴华英收到视频后,通过网络QQ邮箱将视频转发给“老虎庙”(张世和)、“大丈夫”(张建平)、“张辉”、“中国正义反腐”和“曾颖”等五人。郭宝锋收到视频后将视频又发送到境外网址为www.tinypic.com的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名,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自《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的文章和“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点击和跟贴。福州市有关部门在互联网上先后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所发布的文章和视频后,高度重视,抽调大批人员成立专案组,一方面通过对参与严晓玲抢救过程的医护人员、当时调查严晓玲死亡事件的民警、严晓玲死前接触的人员重新进行调查,对严晓玲的死因重新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另一方面通过对“丽歌”KTV的股东与工作人员、聂志雄的亲属、闽清县的群众等大量人员进行调查访问,对文章和视频中所提及的“聂志雄等相关人员所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经专案组认真核查后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所制作的文章和视频都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意图使聂志雄等人受刑事追究。特别严重的是2009年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真相,但是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仍然继续制作视频和文章发布到境内外互联网上,继续诬告、陷害聂志雄等人。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的行为卑鄙、手段恶劣,严重侵犯了文章中所提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使他们的名誉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供述和辩解(注:吴华英是零口供);

2、同案人林秀英、林爱德、陈焕辉、杨雪云、陈仰东、郭宝锋供述;

3、被害人林宗颖、涂义铿、聂志雄陈述;

4、证人[2]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09]数鉴字第35号(2)、(3)、(4)、(7)证据固定鉴定检验报告;

6、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光盘;

7、被告人户籍证明,闽清县公安局接警单、法医鉴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反馈报告、林秀英信访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捏造事实,编造文章发布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潼

代理检察员:林瑜

2009年10月15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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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略去身份证号码,下同。
  2. 共列有57个证人名单,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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