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制
外观
禮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制)大總統依照約法第三十條公布之 大總統蓋印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17日 1912年8月17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十八日第一百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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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男子禮
第一條 男子禮爲脫帽鞠躬。
第二條 慶典祀典婚禮喪禮聘問。用脫帽三鞠躬禮。
第三條 公宴公禮式及尋常慶弔交際宴會。用脫帽一鞠躬禮。
第四條 尋常相見。用脫帽禮。
第五條 軍人警察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制。
第二章 女子禮
第六條 女子禮適用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但不脫帽。尋常相見。用一鞠躬禮。
第七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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