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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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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具体定名规则如下:

1 古代文物定名

1.1 古遗址定名

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

示例1:

牛河梁遗址

示例2:

三星村遗址

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

雷家坪东遗址

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

元中都遗址

示例2:

曲阜鲁国故城

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示例1:

瓦房庄冶铁遗址

示例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1.2 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

曹植墓

示例2:

封氏墓群

1.3 古建筑定名

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

黄陵庙

示例2:

沈阳故宫

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示例:

蔡家宅

1.3.3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不明确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筑”(建筑群)定名。

示例: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1.3.4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

1.4 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1.4.1 石窟寺,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无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石窟(寺)”定名。

示例1:

云冈石窟

示例2:

万佛堂石窟

示例3:

羊头山石窟

1.4.2 石刻,单体石刻(造像)以石刻的首题定名,或按其内容予以简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则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点定名。

示例1:

大金得胜陀颂碑

示例2:

齐云山石刻

2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定名

2.1 重要事件发生地及其纪念性设施,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遗址”定名;如属于会议类的历史事件,也可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会址(旧址)”定名。

示例1:

潘家峪惨案遗址

示例2:

古田会议会址

2.2 重要机构旧址,以“机构原名(具体地点)”+“旧址”定名。

示例:

黄埔军校旧址

2.3 名人故居(旧居),以“具体地点”+“人名”+“故居(旧居)”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指其他时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复的现象,也可以采取将具体地点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1:

绍兴鲁迅故居

示例2:

黄兴故居

2.4 名人墓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

鲁迅墓

2.5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以“人名”+“墓”或“历史事件名称(地名)”+“纪念设施名称”。

示例1:

焦裕禄烈士墓

示例2: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2.6 近现代墓葬群,以“历史事件名称(地名)”+“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同一历史事件的多处墓葬群,以“地名”+“历史事件名称”+“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

示例: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2.7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建筑群),以“地名”+“建筑用途(形式风格)”+“建筑”(建筑群)定名;同一地点有二处或多处的用具体地名加以区分。

示例:

上海外滩建筑群

3 其他类文物定名

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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