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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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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3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代表提出,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为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建议将“审查”修改为“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3月12日。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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