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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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6年3月16日
2017年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和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汇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正能量,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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