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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3號法律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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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3號法律 (2013年) 第3/2013號法律
訂定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

2020年3月18日
《第3/2013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3年2月4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3年2月8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3年2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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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訂定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下稱“澳門大學新校區”)啓用之日起在該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 澳門大學新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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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澳門大學新校區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界址並經第2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

二、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開管理,而上款所指地籍圖中的河底專用隧道及第1/2020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二條所指地籍圖中的通道橋為合法進出澳門大學新校區的通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0號法律

第三條 在地域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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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

二、為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的效力,該校區視同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的地域。

三、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澳門大學新校區視同位於氹仔島以內的地域。

第四條 行為的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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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範圍視為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不論該等行為及合同是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訂定其適用範圍不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則不適用上款的規定。

第五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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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日期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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