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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0號行政法規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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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0號行政法規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2020年11月3日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 (2022年)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10月21日制定,並於2020年11月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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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一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構思、統籌、協調、執行及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政策及青年政策。

第二條
職責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責如下:

(一)研究、建議及推動各教育階段公共政策及教育制度的措施,並評估其執行的成效;

(二)培養並促進學生及青年對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認識、責任感及認同感,以及其愛國愛澳的品格,使其能恰當地行使公民權利,積極履行公民義務;

(三)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高等院校事宜所作決定的支援工作,尤其是關於私立高等院校的設立、認可、章程、組織、運作及關閉的事宜,並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確認、開始運作、修改、中止和取消組成卷宗及提供意見;

(四)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協助提升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並促進及跟進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的實施;

(五)推動高等教育及研究範疇的多元化,以及產業、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的互相配合,並推動及支持高等教育學生的流動;

(六)審批各類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開辦申請,並監督其運作;

(七)分析非高等教育的學額及其區域分佈,以規劃學校系統;

(八)依法對實施非高等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公立及私立學校的教學、行政和財政運作進行視導及評鑑,以提升其效能;

(九)為非高等教育不同教育階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接受適切的教育和輔助,提供必要的協助及支援;

(十)關注教育設施設備現代化的發展,並推動本地各類教育設施的優化;

(十一)研究及規劃向非牟利的私立高等院校、非高等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學校、持續教育機構給予財政支援以促進其發展,並監察受惠實體以確保財政支援有效運用;

(十二)依法審核教學人員的資格,並對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的專業發展提供支持;

(十三)定期進行教育制度的評鑑,以保證教學法的革新及持續配合社會和經濟實況;

(十四)推動及協調在教育領域的本地、區域及國際合作形式,並鼓勵及支持文化、科學及技術的交流;

(十五)執行學生福利政策,向學生提供所需及可能的協助;

(十六)推動及開展各類有助學生全面發展的體育及藝術活動;

(十七)執行青年政策,鼓勵並發展有助於文化推廣及青年和諧融入社會的培育工作;

(十八)推動、鼓勵及支持給予青年及其組織的保護、資訊、教育及協助,以及發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青年組織的合作;

(十九)推動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與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動;

(二十)在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的教育及青年政策、措施及活動方面,確保及協調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關係;

(二十一)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運作的或其附屬的委員會、基金或其他實體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十二)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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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三名副局長輔助,其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薪俸點。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

(二)教育資源廳;

(三)高等教育廳;

(四)非高等教育廳;

(五)學生廳;

(六)青年廳;

(七)行政廳。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一、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及各附屬單位的整體活動;

(二)編製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預算建議,並將之呈交上級審批;

(三)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分配任用;

(四)制定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應遵守的規則或指示;

(五)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任何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局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教育研究及規劃廳

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及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的教育政策及其發展方向;

(二)研究及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學校分佈及設施要件;

(三)為新建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的空間與設施提供技術意見,審視現有教育機構的環境與設備,並提供改善建議;

(四)收集教育數據,監察學額供求,進行教育調整和研究。

二、教育研究及規劃廳設有:

(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

(二)教育規劃及設施處。

第七條
課程發展及評核處

課程發展及評核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課程的實施及完善,以及提供科學的意見及建議;

(二)跟進非高等教育學生評核制度及學能測試的實施;

(三)協調組織本地及內地的高等院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入學試;

(四)協調非高等教育學校參與國際性評估。

第八條
教育規劃及設施處

教育規劃及設施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及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的教育政策、發展方向、方針;

(二)與國家及國際相關機構發展教育領域的聯繫,開展各教育範疇的統計與調查;

(三)持續更新教育領域的資料庫,並加以整理分析;

(四)研究及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系統,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學及幼稚園的學額需求、地區分佈及設施設備條件;

(五)提出教育用地規劃建議;

(六)為各類教育設施工程的資助申請及計劃執行情況的監察提供技術支援;

(七)審視教育機構的環境與設備,提供改善意見。

第九條
教育資源廳

一、教育資源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及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運作及發展所需的經費投入和分配、資助政策、人力資源及其專業發展;

(二)規劃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附屬單位、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提供資訊科技的支援;

(三)為教學活動提供教材、教具製作、參考資料等輔助;

(四)鼓勵及支持高等院校開展科研,促進科技創新及知識的推廣和普及,推動產業、學術及研究的結合;

(五)支持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的專業發展。

二、教育資源廳設有:

(一)教研人員發展處;

(二)資訊及科技處;

(三)資源及福利處。

第十條
教研人員發展處

教研人員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規劃及推動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參與專業發展活動、考察和培訓;

(二)向高等院校、非高等教育學校、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等持分者提供資源;

(三)跟進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的發放;

(四)跟進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晉級及投訴的處理;

(五)就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的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此等人員所屬的專業團體的資助申請進行分析及提供意見;

(六)向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一條
資訊及科技處

資訊及科技處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部門資訊系統的規劃、管理和發展;

(二)組織及維護資料庫和資訊系統;

(三)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附屬單位、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提供資訊科技的支援;

(四)促進及拓展與外地教育部門,本地或外地教育、科技及研究機構的合作;

(五)跟進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實施科學和技術發展的公共政策,並進行相關研究;

(六)促進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有關科學、技術、創新及知識的推廣;

(七)就涉及資訊科技項目的資助申請進行分析及提供意見;

(八)推動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學生的研究和創新,並在研究成果的發佈、傳播及運用方面提供協助;

(九)鼓勵及支持開展科創項目,推動產業、學術及研究的結合。

第十二條
資源及福利處

資源及福利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教育範疇各類以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為對象的援助和津貼的申請及發放程序;

(二)跟進教育範疇各類以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學生為對象的津貼及獎助學金的申請及發放程序;

(三)跟進實現非高等教育學生及私立教育機構教學人員獲法律賦予的衛生護理及保險保障所需的程序;

(四)依法向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三條高等教育廳

一、高等教育廳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及評估高等教育和相關執行的成效,提出發展及優化的建議和方案;

(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之間保持聯繫和緊密合作的措施,以及協調有關機構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方針;

(三)組織和參與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的研討會和活動;

(四)推動高等院校間的合作和資源分享,鼓勵高等院校參與區域和國際合作;

(五)跟進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的執行;

(六)在高等教育學歷審查方面提供意見;

(七)監察高等教育領域各項法規的執行情況,調查倘有的違法個案;

(八)向高等教育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高等教育廳設有:

(一)高教合作交流處;

(二)素質保證處。

第十四條
高教合作交流處

高教合作交流處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高等教育領域中,本地、區域和國際在教學與科研的合作交流,尤其是課程的合作及學生的交流及流動;

(二)拓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高等教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及學術組織等的聯繫,尋求有利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的合作機會;

(三)參與高等教育領域有關對外合作的會議和活動,分享有利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的新資訊;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參與合作和交流的過程中,作出協調和提供協助;

(五)推動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實體就不同領域建立聯合計劃和合作機制,並持續對相關合作事務提供支援;

(六)在參與對外合作的過程中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教育,進一步提高國際聲譽和地位。

第十五條
素質保證處

素質保證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私立高等院校許可設立及認可的申請、確認章程的程序和運作執照的發出組成卷宗及作出報告;

(二)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開始運作、修改、中止及取消的申請組成卷宗及作出報告;

(三)就校本部設於外地的高等院校所提出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辦課程的利益確認及開始運作的許可申請組成卷宗及作出報告;

(四)依法登記高等教育課程;

(五)定期進行核查,以跟進高等教育課程的運作;

(六)分析高等院校的年度報告,並呈交上級審批;

(七)跟進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的運作,尤其是院校及課程的評鑑,並公佈有關結果;

(八)推動高等院校根據素質評鑑參數進行和完善自我評估,尤其是評估其所提供的教育、教學人員的資格、設施和設備的配合、機構組織能力、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水平,以及國際和公眾對其所提供教育的重要性的認同;

(九)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並在有需要時徵求技術見解及意見。

第十六條
非高等教育廳

一、非高等教育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管理及指導非高等教育範疇的正規教育和持續教育機構的運作;

(二)處理開辦私立學校及持續教育機構的申請程序;

(三)處理設立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申請程序;

(四)跟進義務教育的執行情況,協助學生入學及持續就學;

(五)審核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和持續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以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人員的任職要件;

(六)推動家庭教育、語言推廣、特殊教育、心理輔導;

(七)鼓勵持續學習,構建學習型社會;

(八)向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非高等教育廳設有:

(一)中學教育處;

(二)小學及幼兒教育處;

(三)持續教育處。

第十七條
中學教育處

中學教育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跟進及支持中學教育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的開辦申請、運作、管理、發展、交流和合作;

(二)審視私立學校的中學教學人員的入職及職級要件,並提供意見;

(三)跟進中學教育學生的入學及學習等事宜,以及就相關的學歷審查提供意見;

(四)組織、支持中學教育學生的創新素養及綜合應用技能素養的培育,以及特別學習計劃和相關活動;

(五)統籌和協調本地學校與外地學校締結姐妹學校協議,以及根據相關合作交流協議開展各項活動和工作;

(六)促進、支援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協助組織及協調相關培訓,培育配合本地經濟多元發展所需的人才;

(七)協調及跟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的公立學校中學教育及職業技術教育的運作和發展。

第十八條
小學及幼兒教育處

小學及幼兒教育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跟進及支持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學校的開辦申請、運作、管理、發展、交流和合作;

(二)訂定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學校教學及行政管理的良好運作規範,並跟進有關實施;

(三)制定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學生及家長服務的安全及運作指引,並作出協調和監管;

(四)審視私立學校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教學人員的入職及職級要件,並提供意見;

(五)協調及跟進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學生入學,以及促進學生學習和成長等事務,向學生、家長、學校提供技術及輔導等所需的支援;

(六)協調及跟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的公立學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運作和發展;

(七)對小學教育學歷審查提供意見。

第十九條
持續教育處

持續教育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跟進及支持回歸教育學校的開辦申請、運作、管理、發展、交流和合作;

(二)推動及發展持續進修教育,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終身學習,並提升其生活素質;

(三)處理設立私立持續教育及補充教學輔助機構的申請,並監察其運作;

(四)審視私立教育機構回歸教育及持續教育教學人員的入職、年資及職級要件,並提供意見;

(五)協助有需要入讀回歸教育的學生入學。

第二十條
學生廳

一、學生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規劃和推動各類有利學生全人發展的活動,尤其在課程以外的學術、文化、科學、體藝、社會及康樂方面的延伸活動和措施;

(二)協助制定和評估學生事務的發展政策,跟進和落實相關措施及計劃;

(三)策劃及發展加強學生對國家和本地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的活動或計劃;

(四)協助制定及推行有助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及生涯規劃的措施及計劃;

(五)促進學生在區際及國際間的實際流動,尤其是本地和外地學生之間關於增加學習經驗的交流與合作;

(六)向在本地及外地升學的學生提供適切支援。

二、學生廳設有學生綜合發展處。

第二十一條
學生綜合發展處

學生綜合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推動學生社會參與,加強學生對社會和國家的認識;

(二)推動各類升學、就業準備、實習、交流和義工活動,創造條件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學生的交流;

(三)鼓勵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在本地及外地的結社活動,並促進組織及持續更新相關資料庫;

(四)推動及支持學生社團的發展,促進學生社團與本地及外地同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提供有助於學生社團發展會務及舉辦活動必需的條件及資源;

(六)籌劃學生的本地、區際、國際文娛、體藝和科普活動,以及組織和支持本地學界代表參與本地、區際及國際比賽;

(七)執行各類有利學生全人發展的活動及課餘計劃,促進學生達至全人發展的興趣、技能及潛力。

第二十二條
青年廳

一、青年廳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研究、擬定、推行及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青年政策;

(二)策劃及推動培養青年具有家國情懷、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活動項目;

(三)支持青年社團的發展,組織對優秀人才和青年領袖的培養;

(四)策劃及推動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發展的各類活動,鼓勵青年與內地、其他國家及地區青年的交流與合作;

(五)向青年事務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青年廳設有青年發展處。

第二十三條
青年發展處

青年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青年政策相關的協調工作,輔助政策的落實及評估;

(二)鼓勵青年結社活動,支持青年社團的發展,促進組織及持續更新相關資料庫;

(三)提供有助於青年社團發展會務及舉辦活動必需的條件及資源;

(四)組織青年國情歷史教育活動,傳承中華歷史文化;

(五)組織拓展青年視野和專長的培訓和發展活動,提升青年的競爭力和適應力;

(六)組織及協調本地青年與區域及國際,尤其與粵港澳大灣區青年的交流,以增加對國家的發展、科技、創新、創業、體藝等瞭解,並促進有關領域的合作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
行政廳

一、行政廳具下列職權:

(一)組織及管理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

(二)協調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各項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及維護;

(三)促進持續優化及簡化行政運作,提高部門行政成效;

(四)輔助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領導建立及執行服務質量的控制措施;

(五)以質量監控的角度,審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的工作是否符合目標、內部規定及現行法例;

(六)評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部監控系統是否適當、具效率及效能。

二、行政廳設有:

(一)財政財產處;

(二)人事處。

第二十五條
財政財產處

財政財產處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執行及控制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運作預算;

(二)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參與編製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三)定期評估預算執行情況;

(四)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五)處理人員薪俸及其他津貼的程序;

(六)執行會計程序及出納活動;

(七)按照法律的規定,負責徵收任何收入,並將之作出處理;

(八)協調、管理及確保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各項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和保養;

(九)協調工程、財貨及勞務的採購程序;

(十)確保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運作所需的設備、物料及服務的配備,以及管理的行政程序;

(十一)編製及持續更新部門財產清冊。

第二十六條
人事處

人事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和發展人力資源的管理,從而使人員更具動力和質素,以提高部門的效能;

(二)協調招聘、甄選及聘用人員的程序;

(三)協助制定人力資源的需求計劃;

(四)協助研究有關善用人力資源的措施;

(五)推行非教學人員的職業培訓工作;

(六)編製有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為受益人的社會福利的卷宗;

(七)處理人員出勤及執行工作表現評核的行政程序;

(八)監察及管理勤雜人員的工作;

(九)建立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

(十)負責文書收發、登記及分類;

(十一)確保總檔案的組織、保存及更新。

第二十七條
學校督導

學校督導的職權及職責載於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

第二十八條
公立學校及中心

一、行政長官得以行政命令設立或撤銷非高等教育的公立學校、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

二、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的主任,分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的規定收取酬勞。

第三章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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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人員編制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三十條人
人員制度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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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個人資料處理

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因應執行本行政法規、八月十六日第42/99/M號法令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以及補充法例的職權的需要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互聯。

第三十二條
運作中的公立學校及中心

一、現有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維持運作。

二、下列中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維持運作:

(一)教育資源中心;

(二)語言推廣中心;

(三)氹仔教育活動中心,其名稱改為“親職教育中心”;

(四)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其名稱改為“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

(五)德育中心;

(六)外港青年活動中心,其名稱改為“外港活動中心”;

(七)駿菁活動中心,其葡文名稱改為“Centro de Actividades do Bairro do Hipódromo”;

(八)青年試館;

(九)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其名稱改為“公關及新聞中心”。

第三十三條
收費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因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以及因使用其轄下不動產內的設施及空間而收取的費用,屬學生福利基金的本身收入;有關收費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第三十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的編制人員,按原有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的職位。

二、在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四、以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在教育暨青年局或高等教育局擔任職務的人員,其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的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算入原職位服務時間內。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三十五條
開考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已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提述。

第三十七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分配予原教育暨青年局及原高等教育局的撥款以及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三十八條
財產轉移使用

原分配予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使用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使用。

第三十九條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

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基金組織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該管理委員會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資源及福利處處長及財政局一名代表組成,並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擔任主席。

二、〔……〕

第十二條
(行政及技術援助)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資源及福利處負責提供行政管理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的行政及技術援助,以及負責組織基金的會計。”


第四十條
廢止

廢止: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但第三十條除外;

(二)第1/2019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三)第1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十一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編制 (第二十九條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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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職級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7
處長 14
學校督導員 學校督導員 20
教學人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131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2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160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 2 a)
教學助理員 3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9
技術員 5 技術員 24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9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98

a) 職位出缺時撤銷。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法規,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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