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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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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1989年12月21日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7/89/M號法令》經總督文禮治於1989年12月14日核准,並於1989年12月21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1998年12月28日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1999年3月22日經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布。2025年11月1日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於2026年1月29日經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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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核准)

核准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條
(修正)

[廢止]

第二章 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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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特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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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權利)

一、現時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任職或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僅須具備或於上述期間內轉為具備本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份,即有權享受特別假。

二、為取得特別假權利,以編制內散位或臨時散位制度,又或以臨時定期委任等方式服務的時間均作計算,但必須無間斷地隨之以編制外合同、臨時委任、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等方式任職。

第四條
(制度)

[廢止]

第五條
(享受特別假的障礙)

[廢止]

第六條
(程序)

[廢止]

第七條
(提前及押後)

[廢止]

第八條
(由本地區負擔的交通費)

[廢止]

第九條
(特別假享受的終止)

[廢止]

第二節 定期委任、署任及派駐[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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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定期委任)

[廢止]

第十一條
(臨時定期委任)

[廢止]

第十二條
(署任)

[廢止]

第十三條
(派駐)

[廢止]

第三節 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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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編制內散位)

[廢止]

第十五條
(臨時散位人員)

一、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的臨時散位人員,繼續享有退休及領取年資獎金的權利,享有關於在職意外及撫卹制度的保障,並包括在年資表內。

二、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臨時散位人員。

第十六條
(散位制度的配合)

[廢止]

第十七條
(免除批閱)

[廢止]

第四節 有限期假、無限期假及病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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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限期假及無限期假)

[廢止]

第十九條
(病假)

[廢止]

第五節 退休及年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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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權利的保留)

一、為退休及撫卹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二、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三、上款所指人員,應付之退休供款為30%,由行政當局及關係人各分擔20%及10%。

四、為退休、撫卹金及年資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仍任職的工作人員,在葡萄牙公共部門或原海外行政當局任職的服務時間均計算在內。

五、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並繳付相應負擔者,方得繼續享有本條規定的權利。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第二十一條
(選擇權)

[廢止]

第二十二條
(撫卹金)

[廢止]

第二十三條
(扣除款項的退還)

[廢止]

第二十四條
(職務的擔任)

[廢止]

第二十五條
(罰款的分享)

[廢止]

第二十六條
(其他附帶報酬)

[廢止]

第三章 最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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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辦公時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在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二十八條
(廢止)

[廢止]

第二十九條
(追溯效力)

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溯至五月九日第37/88/M號法令生效之日。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令,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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