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別二
其二曰抑僥幸。
夫所貴乎人君者,予奪自我,而不牽於眾人之論也。天下之學者莫不欲仕,仕者莫不欲貴。如從其欲,則舉天下皆貴而後可。惟其不可從也,是故仕不可以輕得,而貴不可以易致。此非有所吝也。爵祿,出乎我者也,我以為可予而予之,我以為可奪而奪之,彼雖有言者,不足畏也。天下有可畏者,賦斂不可以不均,刑罰不可以不平,守令不可以不擇,此誠足以致天下之安危而可畏者也。我欲慎爵賞,愛名器,而囂囂者以為不可,是烏足恤哉?
國家自近歲以來,吏多而闕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是一官而有二人者無事而食也。且其蒞官之日淺,而閑居之日長,以其蒞官之所得,而為閑居仰給之資,是以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大弊也。
古之用人者,取之至寬,而用之至狹。取之至寬,故賢者不隔;用之至狹,故不肖者無所容。《記》曰:「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然則是取之者未必用也。今之進士,自二人以下者皆試官。夫試之者,豈一定之謂哉?固將有所廢置焉耳。國家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詞科,有任子,有府史雜流,凡此者,雖眾無害也。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今之議者,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且彼有勉強而已,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將執文墨以取必於我,雖千百為輩,莫敢不盡與。臣竊以為今之患,正在於任法太過。是以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
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於吏部,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官之眾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才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詔天子廢置。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損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出於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將自奮厲磨淬,以求聞於時。而向之所謂用人之大弊者,將不勞而自去。
然而議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臣以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將付之於人。昔者唐有天下,舉進士者,群至於有司之門。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羅天下之賢俊,而習知其為人。至於一日之試,則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於斯為盛。今以名聞於吏部者,每歲不過數十百人,使二三大臣得以訪問參考其才,雖有失者,蓋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則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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