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效新書/卷三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二 紀效新書
卷三
卷四  

臨陣連坐軍法篇[编辑]

(旗鼓既習,斯謂之名,一眾人之目矣,而心則未也,於是申之以連坐賞罰以威其心,故軍法篇為第三)

凡臨陣的好漢,只有數人,每斬獲首級,常是數十百人叢來報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來報功,使眾兵相望誤認是敗走,大家都走了。況一個賊首,數十人報功,若斬數十賊首,就該數百人來報,不知這一陣上能有幾個數百人,反是自誤了性命。此臨陣第一禁約。今後其長牌、長槍、狼筅,凡該當先,長兵之數決不許帶解首刀,只管當先殺去,不許立定顧戀首級。其殺倒之賊,許各隊短兵砍首,每一顆止許一人就提在陣後,待殺完收兵,有令催驗,方許離陣赴驗。其誰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當先隊長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每顆首級以三十兩論之,當先牌槍筅分二十兩,砍首兵二兩,余兵無分者分一兩,火兵雖不上陣,本隊有功,亦分五錢;每顆本隊鳥銃手亦分二兩。

凡戰間賊遺財寶、金銀、布帛、器械之類,此誘我兵爭財,彼得乘機衝殺,往往墜此套中。今後臨陣,遇有財帛,每隊止留隊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賊平,照隊收拾之,多寡各給本隊兵均分,百哨隊長加一倍,必不許他官克留及後進次到隊伍仍留人渾賴。此正是賊當窮敗之際,各兵照常奮勇前進,務要加力百倍,庶賊可滅。如違令圖財,致兵陷沒,或賊衝突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總哨官俱以軍法斬。

凡臨陣退縮,許甲長割兵耳,隊長割甲長耳,哨官哨長割隊長耳,把總割哨官哨長耳。回兵,查無耳者,斬。若各故縱,明視退縮,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縮之犯不究。

凡伏兵,遇賊不起及起早者,領伏兵隊長通斬,各兵扣工食給恤,仍通捆打。如正兵見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應者,同例。

凡每甲,一人當先,八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八人俱斬。陣亡一人,即斬獲真賊一級,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賞。哨隊照例。

凡當先者,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

凡陣亡一人,本甲無賊級者,各扣工食一月,給亡者之家優恤,失隊者扣一隊,失哨長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屬下頭目仍斬獲,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為給銀優恤。

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並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若一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兵通罰工食二月,恤哨長之家。若一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走,斬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長以下甲兵退走,斬其各哨長,通罰工食,給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一體連坐行之。凡所謂罰工食者,仍以軍法捆打,不死,而又罰其工食,非止於罰工食而免也。

凡所謂恤其家者,不止於罰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題奏蔭子世襲之恤也。

凡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官兵傷在背後者,還以敗事論,

並不優恤,仍罪其各家並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頑鈍欠利、私擅更易軍裝器械、入場忘帶一件以上者,軍法捆打,照臨陣事例,伍隊長總哨官連坐。

凡行列不齊,行走錯亂,擅離隊伍,點鼓不行,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興,開旗不接,得令不傳,傳令不明,道路擠塞,言語喧嘩者,俱治軍法。

凡臨戰,佈陣已定,移足回頭,行伍擠拶,稀密不均,俱斬其哨官長牌手並所犯。

凡不拘晝夜,但系中軍起火銃,炮齊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紮營,遇敵即戰,不必取稟中軍號令。

凡差探賊塘報及官兵有聞賊中消息,不拘要緊不要緊,不許官兵於中途邀截問答,逕自閉口,速赴主將陳說之後,許宣於眾者,方可與把總等官說。若未見主將之先,敢於中途因人問起,即便說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將之前,定以洩漏軍機,問者、答者皆坐軍法。就是本管的把總哨夥伴問,也不許對他說。又或有已經稟知主將之後,蒙分付不許傳說者,到底不許再洩,敢有以強固行要問者,許原人稟來,一體重治。

凡遇賊,各隊嚴備聽令,候探知賊人多寡,以憑發兵,不許違令爭先,恐陷不測。

凡臨陣拋棄軍器者,及不衝鋒官兵臨戰易換軍士精利器械馬匹者,各以軍法從事。

凡臨陣詐稱疾病、畏避艱險者,及故將軍器毀折、以圖躲避者,斬。

此亦另為一卷,俟給旗鼓篇習熟之後,即給此卷習之。所以不同給者,蓋初用偏裨,行伍下質,一閱其多,苦難自畫矣,故次第給而習之,以誘其入。

一為禁革斬級,以保全勝事。照得衝鋒之士,每因取級,致防戰殺,以致失事。今該本府會同兵巡道,廣集總哨頭目名勇員役,當於教場公議。今後臨陣大兵,只管整隊殺將前去,止以衝鋒殺敗賊寇為功,務求全勝,不許斬取首級。如有故取首級者,當陣許頭目巡視旗哨隊長人等割耳,回兵,查無耳者,與各兵仍又持首級報功者,俱一聽斬首。為今之計,別選親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兩膊上縫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為號,各隨派到本哨官兵陣之後;待兵殺倒賊人在地,又戰過前卡,替兵割取賊級;收兵之後,將前項首級盡數派與本哨官部內衝鋒兵勇,均分報功,其割級親兵止是給賞,並不干預。若有隱藏不報者,及割取不完,親兵官哨隊伍長俱斬首。除割首級哨隊長兵夫專委把總管束外,為此票,仰各該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

計開:某營某哨哨官某人下派該斬取首級哨官某人哨長某人隊長某人兵夫某人。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