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效新書/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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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兵法令禁約篇[编辑]

(此篇之中,亦有兵士當知者。但士卒者,愚人也,繁以號令而無所遵,不如無令而氣壯,故明以教官兵之法為第五)

凡將領官哨隊長,不相和協,傾陷妒忌,煽惑妖言,妄傳軍令,因而誤事者,斬。

凡各營分派已定,先照各腰牌格式共為一函,造書冊二部,俱送本部印鈐,一本發把總,一收本府。

凡有逃故缺伍,該召補兵勇,每月半,隊長如式開新補手本呈哨官,哨官呈總,總呈府,驗中改簿,給腰牌,發總,總改發隊常操。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報隊長,隊長報哨長,哨長報哨官,哨官報把總,即於本日開手本呈遞。

凡各兵遇有疾病,本日同夥即報本隊長,隊長親看緩急,報赴哨官,哨官報赴本總,本總即日報本府,以憑批醫療視。遇在客戍,本府親詣撫視。

一常日,每一名各將米二升,炒黃包裹,一升研為細末,一升另包;麥面二升,一升用香油作煤,一升蒸熟,六合用好燒酒浸,曬乾,再浸,以不入為度,研為面,另包;四合用鹽醋曬浸,以不入為度,曬研為末,另包。行軍之際,非被賊圍困至緊,不許用。出兵隨行,忘帶者如失軍器同。

凡各兵進教場,過放靜炮後到者,俱開不到究治。各門封鎖後,閒人出入及縱遊兵闖營,皆巡視旗之罪。

凡每日進操,候下營畢,各官下地方,即將所部兵士,省令各隊填到單,已到止開總數,未到及有差俱開花名,把總官類粘,候下營畢,赴台呈遞。如主將不進教場,操畢,各官繼赴回操,即日呈遞。

凡器械不鮮明,專罪哨長;號令不明,專罪把總;武藝不精習,專罪哨官。逃去奸盜等事,不詰首,專罪隊長與同隊甲兵。

凡責成之例,不拘平時臨陣,凡違誤遲玩、畏避退縮、器鈍事犯等項,每甲三人以上,連坐甲長;每隊一甲以上,連坐隊長;每哨一隊以上,連坐哨長;五分以上,連坐領兵官哨官。

凡遇傳示號令,巡視旗止傳各領兵官,領兵官傳與哨長,哨長傳隊長,隊長傳甲長,甲長傳各兵。若有得令不傳,傳到不遵者,常操,遲誤打四十棍;臨征,軍法施行。

我一人,你們三四千,一句說話如何傳得遍?知我有事要分付,只是傳與把總哨官,把總哨官須要一一傳說與哨隊長,哨隊長須要一一傳說與兵勇。若是分付去,一時記不全了,還許來問我,我再說去分付他。若傳說不明,或忘了不來再問,聽我倏於隊內抽取數兵來問;若問稱不知,挨查隊長;隊長不知,挨查哨長,以次挨到把總,各傳不明,軍法重治。

凡平時無警,在久住地方,哨官以上許冠帶,哨長義士許青衣,隊長許青布衫系絛。其禮儀,把總之待哨官,哨官之待哨隊長,哨隊長之待兵,許以鄉情從便相待,但坐須要側侍,不許齊肩平列,雖下至隊長與兵亦然。

凡進操及徵調在外,與凡掌號笛發放,把總官即戎裝錦繡,哨隊長各小袖,依方色戎衣執旗,俱以軍容承接。發放之際,哨官凡有稟白,跪聽把總授成;哨長跪聽哨官授成;隊長跪聽哨長傳令發放;小兵跪聽隊長傳令發放。哨長以下是把總門頭俯伏,隊長以下見哨官亦如之。

凡公所,哨官見把總,一跪一揖;哨長見把總,兩跪一揖;隊長不許作揖。哨長見哨官一跪一揖,隊長亦不許作揖;隊長見哨長作揖侍立。俗諺有軍中立草為標,況朝廷堂堂名分?凡有屬下者,既知惡屬下抗違不能行事,即知己身不可又效屬下之人復抗在上頭目,決恃不得鄉曲故交,軍機乃國家重務,情難掩法。敢有親識相容、故違明抗,容者、犯者通以軍法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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