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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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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4日(現行條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25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28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91)院臺經字第 0910009797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水利署設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與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與海岸變遷及海岸水文氣象調查事項。
  三、灌溉排水、灌溉試驗與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四、水工與數學模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水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所長、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所務。

第六條 (編制)

  本所置研究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秘書二人,副研究員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程員三十六人,課員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系)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附屬單位之設置)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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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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