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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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 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5年9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96年9月19日
1996年10月16日
公布於民國85年10月16日
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46130 號令
廢止,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19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0 月 16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461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 8835593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暨編制表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廢止13條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7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水利事業之規劃、管理、興辦、審議、督導及協調事項。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審議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疏濬與水庫集水區治理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五、水資源之統籌調配及水權之登記、管理、監督事項。
  六、水利技師之登記、監督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水資源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八、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九、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第三條 (五組之設置)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事務、出納、檔案、圖書、研考、公關、新聞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第五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九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僱用之現職雇員三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主任及其職權)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主任及其職權)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主任及其職權)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務適用職系)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關之設置)

  本局為統籌經營管理涉及二省(市)以上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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