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