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議銀價大臣條議中國新圜法覺書
美國會議銀價大臣條議中國新圜法覺書 又名:大美國欽命會議銀價大臣條議中國新圜法覺書 作者:精琪 清朝 1904年 |
第一篇 中國駐紮華盛頓代理公使致美外部大臣公文第二百七十七號
[编辑]爲照會事。査西厯本月十九號。致貴大臣第二百七十六號公文內。稱本代辦已接本國政府訓條。辦理會同各國籌商會議銀價之事。茲本代辦附呈覺書一件。內載本國政府籌辦此事之法。本國政府倚望貴國政府。詳細查察覺書內所載一切。並行設法以便此事成就。俾各國共享利益。即希貴大臣察閱。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號沈桐簽押。
拊覺書
近因銀價起落無常。無論用金用銀各國。均於商務大有關礙。中國政府現擬會同墨國。請美國政府合力以期補救時局。共享利益。凡兩國通商之實際。均賴所用國幣。價値可時有常。查西厯一千九百零二年。(卽中國光緒二十七年。)是年最高最低之銀價。每盎土 約中 七錢五分所差。金約至十仙。其數幾至銀價十分之二。是以用金之美國。與用銀之中國。彼此通商。匯價無常。現擬籌謀用金國與用銀國匯劃之價目有常。不但於用銀國有緊要關係。卽用金之國。販貨至用銀之國。及推廣在東方各國之商務。關係亦重。茲將各處官報。曁一千九百零二年英國所刊之官商年册。所載用銀各處入口之貨物價値。核成美國貨幣。開列於後。以便明晰此項商務之緊要也。
計開某某諸用銀國進口貨物價値
以上共美金五百七十四兆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三元
右所開用銀各國入口貨物價値。較多於美國每年入口貨物。 比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且其貨物係全由用金之國販來。該用金之國。製造貨物以供全球之市廛。幷復欲推廣銷路。查以上諸表。惟印度曁南美洲用銀數國。未列入其內。諒亦可約齊該國。合力以使用金用銀國之貨幣價値。比例有常。
查中國爲數最多。惟此繁盛之商務。因中國目前財政及幣制情形。有傾跌之虞。至跌落於何等地步。殊難預料況中國因被別國重索賠款。將銀出售。是以購買洋貨之力。殊形減損。美英法德及他國所有現在販運至中國貨物之數。不免減色。
中國商務。按照以上之表。雖爲諸國之冠。若照其丁口財源。分勻比例。則爲數仍少。卽以美國而論。近十二年運入中國貨物。較前數倍。計現値美金二十四兆元。現將中國入口貨物價値。按名分攤。每人只得美洋五角。查日本進口貨物。此十年內。由每人一元二角五。驟增至每人三元。則中國丁口。約計四萬萬人。若照日本之數增加。每人購物計値美洋三元。共計應得一千二百兆元。較之以前美國入口貨價最多之數。加增三分之一。爲振興若大商務。中國政府想西方各國。必不忽視。蓋歐美各國。由此可以暢消各項製造工作。及數百萬資本。亦可布置裕如。而太平印度兩洋。商船雲集。亦可比歐美兩洲來往商船之盛。
雖整頓幣制一事。即可疏通數萬人衆之交易。但此不過擴充商務辦法之一端。與放本及工作者。均有裨益。歐美各國製造家。須亟籌出路。及推廣已有之路。藉便消流本國敷餘之貨。由是放本家可添獲利益。中國人民衆多。可以暢銷外國貨物。正是歐美疏通製造最要之地。可以暢行無阻。以使製造各國。格外興旺。
假使中國整頓幣制。與別用銀之國幣制相仿。可有如此利益。足見中國並非私見。現今特商請墨美兩國。會同各國籌商用金及用銀之國。匯價有定。不致起落無常也。
考察財政經濟事宜。不能僅顧目前之利益。應通盤詳審其常遠相關之要鍵。雖賠償之款。中國現竭力籌付。若各國所定之政策。能使中國定一統國一例之幣制。並可銷用各國工廠之貨。其將來所得利益之重。尙非賠款可比。但此賠款在某某數國。頗視爲重要也。
中國因恐幣制之弊端。阻止以上之進步。並保存領袖製造國。發往用銀國之出口商務。及轉運生意。不致淸淡。並使放本者及製造家。復得信取。因此數項。中國政府特請美國出場。商請各國合力承辦。此事中國政府。並未要用金國或用銀國。復還製造銀幣無限之制。並亦深知各國。已經刪去金銀並用之法。此法卽金銀貨幣。並可製造無限。就請重訂此制。定必無成。
是以中國政府。並非盼望。亦非要求用金國。創擬新章。更動準度。及大改幣制。但中國所望者。卽用金國之用銀藩屬。及用銀之國。合力訂定辦法。以便金銀貨幣。支兌準定。並設法維持所定之比例數而已。聞美國上下議院。現爲飛獵濱島。籌擬此種辦法。中國政府。頗願美國及他國政府。討論此種辦法。以期現在用銀之國。因本國局面。不能盡用金幣。乃採擇最善之法。以便施行。
中國政府。意謂若美國政府。准以中墨商請各國。卽可易得一迅速及完美章程。補救此種財政之局面。査此局面不免使用銀國覺其欠付洋款。日見其重有虧耗之虞。且損失用銀國購買貨物之力。由是傷毀用金國商務之興旺。如英法兩國。曁其亞洲緊要之屬地。及德俄兩國在亞洲有巨大商務。及土地利權。允肯會同中美兩國。將諸用銀國。定一相同幣制。及條陳辦法。以整頓中國與別國理財交涉事宜。可使中國仍舊銷用銀子。及購買製造諸國之貨物。及設法辦理該國等輔助之小洋。可使金銀貨幣比例。價値有常。則維持銀價一事。可望有成。中國政府。復願美國不論用何等辦法。與該國相宜商議。此事從速頒行。並知此事緊要。誠懇美國政府速定此議。及鄭重籌畫。是所厚望。
第二篇 美總統羅斯維德致上下議院訓諭
[编辑]美總統遞交上下議院外部之報吿書。內附墨西哥頭等公使。及中國暫行代理公使公文。申請美國政府。合力圖維。以期復回及維持用金與用銀國貨幣文兌定價等事。上下議院均鑒。茲遞交外部報吿。內附墨西哥頭等公使及中國暫行代理欽使公文。申請美政府合力圖維。以期復回及維持。用金與用銀國貨幣支兌定價。茲並提舉該議院應給政府權限。聽其相應承辦。以便襄助墨中兩政府之願也。 羅斯維德簽押
西厯一千九百零府年正月二十九號由白宮發
外部進呈總統報吿
茲進呈照譯墨國頭等公使來文。及中國代理公使之原文。申請美國政府合力圖維。以期復回及維持用金與用銀國貨幣支兌定價。查該二國使臣。並未有請美國更改幣制。且明白申稱。亦無意復回各國金銀並用之制。該二國使臣意謂若美國與歐洲有東方藩屬之國。及別用銀自主之國籌議。或可商定圜法。以阻止目前與用銀國貿易商務匯劃價目不時漲落之弊。若此事可見成效。全球製造各國。出產販運至中國及別用銀之國。方見格外容易。該二國來文中。指稱美國自己。似已起首辦理此事。如上下議院現爲飛獵濱籌擬之國法。若可籌商整頓中國圜法。以便中國可付歐洲數國及美國賠款。兼使各國滿意。則此事將與賠款有緊要關係。若得成效。則非特與美國。及有此賠款攤分之別國。卽與中國自己。及其日後進化。有第一等緊要之關係也。恭請總統酌裁。應否將墨中來文。遞送議院查閱。及請議復給予政府權限。准總統自行酌定。應如何辦理。及辦理應至何種程度爲止。照准該二國來文之所請。 海約翰簽押
西厯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八號由華盛頓外部衙門發
鈔錄墨國頭等公使西厯壹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十五號來文內附覺書覺書大指與中國代辦 使西 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 之 書相同 譯者註
中國代辦欽使西厯壹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十九號來文內述該代辦已奉該政府電傳 准 國申 美國會 各 維持銀價事 譯者註
中國代辦欽使西厯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號來文內附覺書
第三篇 中國圜法條議
[编辑]一中國政府從速定有效之措置。以期設立圜法。該圜法以有一定金價之銀幣爲主。其措置以賠款國之多數能滿意爲准。
二將設立及管理此圜法。中國政府應聘用合宜之外人援助。
三此法舉行。中國政府應派一司泉Controller of the Currency之洋員。總理中國圜法。該正司泉應有合宜幫辦數人。管理製錢局。及別項正司泉所指派之事。
四正司泉每月刋造詳細報吿書。申明錢幣情形。內載消流Amounts in Circulation借貸Loan及外國信用匯票Drafts on Foreign Credits等項各若干。其帳目並非中國政府之帳目。准賠款相關國所派之代表人。有適當時。可以查看。若中國政府以此爲善良辦法。可昭信於幣制。該司泉准有條陳及提舉之權。
五中國政府定一單數本位。爲價値之主。\ Staudard unit of Value該單數本位。應有金若干重。大約價値約計兌銀一兩之金價。或較墨西哥洋一元價値稍貴。並定章程。隨時准代鑄此單數本位五倍十倍二十倍價値之幣。但收其合理之鑄費。終久國家亦應自造此種銀幣。
六中國應亟鑄銀幣。□□□□元。通流本國。該幣應有相當之模範。其大小照墨四哥洋元。此銀幣於所定單數本位之金價。計三十二換比例。設法維持。嗣後按以下所指之辦法。准照應需之數添鑄。至輔助小洋。Subsidiary and minor coins卽銀幣白銅及紅銅幣。其分兩價値。亦應預備。以便用爲宜。
七金幣銀幣。不論在何省完繳國家公項。照其定價。平等收用。假此種款項。原定銀幣。亦准用此新幣。按照幣價推算。
八中國政府。自己酌裁。飭同督撫陸續曉諭各省。將所鑄新幣。限定某月某日起。准作付債之用。惟限期以前之債款。仍照合同支付。
九維持銀幣定價。中國政府應在倫敦及別處通商巨埠。設一信用借貸款。Credit Accounts以便出售金匯粟。其匯價較平日銀行匯價稍高。假按新法章程。平日銀行倫敦匯價應新式銀幣一元。兌換二先令。政府或俟匯價高至一元零百分之二。兌換二先令。方賣匯票。此等匯兌。歸正司泉官專理。惟不論何人。交贮新鑄銀幣一萬兩以上。方得售此匯票。
十假爲設立通行圜法。及有適當支兌之匯款。因需借項所用之財源作抵。應敷支付利息。及償還資本。惟管理財源之辦法。須使凡有關係者爲然。
十一所有鑄頭出息。Seigniorage Profit應叧存贮。一俟贮至五十萬兩。應按照匯票數月之多寡。攤分各銀行存貯。此存貯金款。最少積有□□□□兩之數方止。
十二假金款出售。日見支絀。准戶部在外洋之經理人。收金賣票。正司泉官可用銀幣收回此票。以補金數缺乏。其價目由正司泉定奪。
十三定銀行條規。准官家銀行或可靠銀行。發用鈔票。與通寶同價幷用。歸正司泉官監督。
十四籌急就新幣流行各省通用。正司泉官託地方官錢票莊商家。及最相宜者。經理此事。。
十五准五年以內。新章流行各通商口岸。及推行僻遠地方。收納各項關稅。須用。新幣。本地賦稅。一俟新制流行。亦卽改用新幣。並定條款。以便賦稅帳目。均以新幣記數。
十六俟新幣鑄成□□□元。新章卽行開辦。
十七正司泉官及各國代表人。准爲中國政府提舉整頓財政之事。
第四篇 中國新圜法條議詮解
[编辑]第一章良法之益
[编辑]當西厯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號。中國政府咨送覺書於美國。內開設立新圜法。以期定準中國與用金國匯兌價目事。想該政府深悉整頓與本國之大利益。並亦知通商來往之各國。亦可利益均沾。是以此章攷究中外將得之利益。並記錄外人對待此事之舉動。蓋因此種舉動。可望推廣日後商務。並令放本家有穩當之機會。由是美國政府。自應迎合中國改金爲準之議。並應望歐洲領袖製造及出口貨多之國。相協合力。現因匯價漲落無定。故用金與用銀國商務之利息。殊艱平準。若滙價可以照用金國來往之匯價。俾有一定限制。則以上之局面。便歸無有。按目前情形。用銀國之販進口貨者。逼令其殊少把握。僅能餬口度日。並託歐美洲人定貨。亦不免束縛。而且放本者。格外冒險。比一千九百零二年數月之間。銀價驟跌。直抹煞其一成半至二成之利息。由是放本在用銀國及收回金款時。覺其資本減少至此。若匯價一有准定。以上諸弊。卽可補救。則由歐美廠坊所出之貨。運來中國。必可振興。外國來貨多。因借助中國開闢天生豐厚之利源。此種資本。大抵係綱軌及別項建造鐵路之材料。並製造局需用之器具。及供給在中國推廣鐵路。及舉行興業工人之什物。此種貨物。由製造國出口之多少。並不倚賴中國鎖用貨物。因之加增。實倚賴豐富國之資本敷餘。欲放置別國。故此種興旺之機。前數年卽力臻此。惟此等閱厯。當俄日自定以金爲準之圜法後。皆所經見。査俄國進口商務。在一千八百九十年時。値四百十六兆羅布。合美洋二百十兆元。在一千九百年時。卽增至六百二十六兆羅布。合美洋三百十五兆元。由是十年之內。加增之數有五成。查日本在一千八百九十年時。其進口貨物。値日本洋八十一兆元。合美洋四十兆元。至一千九百年時。其數値三百兆日本元有零。合美洋一百五十兆元。其加增之數有兩倍。且此數中。己扣去日本洋因銀價跌落之數。
假使中國進口貨加等之比例。與日本相仿。則十年中中國每人所用進口之貨。卽可由美洋五角。加至美洋一元五角。就此類推。歐美販運至中國貨物。除現在之數目外。將加添美洋四百兆元。大約中國商務之發達。不能比日本之速率。但中國創設統一圜法。以金爲準。製造國及販出口貨國。將來所得利益極厚。該國等理應極力設法。以便得此經濟之結果。當美國特派銀價大臣時。東方各處。已議論中國匯價有定之緊要。及數商務局已經籌謀。所有籌謀者。以上海洋商商務局本年西四月十八號所定條議。作爲此事程式。條款如左。査銀價時有漲落。並査中國國家及商務支付款項。現在尙付與用金國爲多數。將來必盡屬用金之國。是以本局以爲有條約各國。應迫請中國政府。從早趕做應辦之事。以期首先設立統一幣制。一俟可將幣制以金爲準。卽便進而成用金國矣。
總稅務司赫德。引經據典。亦可爲相信金圜法與中國商務財政有巨大利益者之一。赫稅務司曾上條陳於外務部。該條陳登錄西一千九百零三年七月三號字林西報。內云若將目前銀圜法。改作爲金。實於中國靈便。蓋銀價墜落。匯兌無常。即一日之內。亦有上下。百業因現在幣制情形。頗受傷損。國家付洋債用金。是以國計民生之艱窘。傾陷日深。因此迫令人須籌謀補救。以期中國雖仍用銀幣。而有金銀滙兌准價。以免不時漲落之虞。
此番整頓。應通盤詳察。中國設立金圜法。與東方各國圜法。有切密相關之事數件。該國等大抵係歐洲領袖國之藩屬。卽美轄之飛獵濱。英轄之海峽居留地。法轄之印度支那。及德國在阿非利加洲之東。及亞細亞洲之藩屬及屬地。美國銀價大臣。是以輔助擬辦之事件。送交歐洲各國。各款如下。
一、中國圜法條議。
二、中國之單數金本位及銀幣。將與別國日後設立以金爲準幣制所定之單數本位及銀幣。應有無甚相差之問題。
三、各國爲制幣之用。購買銀條。應分均匀。以期輔助維持銀子之金價。並極力減免。因拋賣之時。價極漲落。以期財力孱弱之國。創設以金支兌爲平準之圜法。更覺容易。
第二章 中國更改之難處
[编辑]中國圜法之問題。實係可以舉行之事。查中國政治生業及敎化。與西方各國。皆相懸殊。今擬令創行圜法。專究財政學家。自行關心。惟美國專使各國會議銀價大臣講究此問題。係察考政府之辦法。及日後民間之舉動。此乃攷究此事。可以舉行與否爲大宗。由是首重詳細審察開辦之難處。玆分條開列如左。
一、現在中國無統一之圜法。並無有與歐美洲通行圜法之相仿者。査中國通商各口。雖興用銀元。然所用者。式樣不等。如上海天津。通用鷹洋。在滿洲。有通用俄國盧布貨幣之處。廣州漢口及他省。有用本省總督所鑄之銀幣。此外尙有別式銀貨。流行各處。又內地往往用銀寶銀條。按分兩成色。推算銷用。以代貨幣。此法通商各口。亦通行也。內地鄕間。卽是用銀。亦頗罕見。大抵交易以銅幣爲主。查中國幣制。現在以分兩爲準度。惟所爲分兩者。各處之平色不等。故各處銀兩之價値。亦參差不一。查上海天津北京。平色皆不一。有貨幣書內載銀兩分十四種。由是觀之。中國舉行統國一律幣制。其情形與歐洲各國不同。蓋民間非特僅學記該幣之價値。且須習慣算用錢幣。以代秤銀交易地步。且中國百姓。向有泥古之名。不願改革祖宗成法。雖然。常攷中國及別國之閱厯。足見若此幣制。果與民間有利。則毋慮不能通行也。且中國自無通行一例之貨幣。實一大幸事。蓋除各省所鑄之銀元外。政府無須換舊式銀元也。
二、中國政府。向不預聞各省地方治理之細情。此乃派歸督撫及地方官吏辦理。惟創設統國一律圜法。政府之權勢。務須强盛。並能使政府之權勢。直達民間方可。試看美國初開國時。聯邦爲國。因政府無直達民間之權。凡事爲各邦把持。頗形掣肘。是以續後重訂憲法。最緊要之進步。係給政府權限。准予何事。可直向民間預問。免經各省。中國政府有多事。向不預聞直達民間之細情。今新設圜法。其權自行推廣。並請各督撫及地方官員合力。以期得手而少阻撓。開設一官家總銀行。或相仿總行。此種難處。定可解除無疑也。
因創行新幣制。各督撫及地方官進項。頗有減少之處。理應注意。將地方進項及幣制進項。兩相較準。以便有相當之對抵。再管轄新制。當會歸於政府。惟此種更改管轄之辦法。不能偏一。亦應兼顧目前情形。
或云。若新定圜法。以金爲準度。則與地方官員及中國錢票莊之私利有關碍。若輩自行阻撓。恐因此難以成就。聞中國地方官員。收納賦稅及他項糧餉。交解上憲時。與銅銀等貨支兌結算處。從中取利。有時此利甚大。假幣制擴充。收完賦稅。統用新式貨幣。則此項進款。恐將大爲減色也。
地方錢票莊。爲民間經理支兌。成爲民間與官場支兌。往往出息甚鉅。有云洋商銀行。亦將阻撓新法。蓋彼等生意。以支兌居大宗。故每年所得利息。此項進款。在數不少。假中國幣制。以金爲準。則彼等利息。自然大減。惟彼等之難處。不甚緊要。是以不至阻撓。至新法與華洋銀行錢票莊有益之處。另篇申明。
三中國政府。洋債及賠款兩項。現欠各國不少。故立此新幣制。如欲成就。須各國滿意及允助。或者新法舉行。將來歸還賠款。各國不致喫虧。由是觀之。中國及樂助中國者。以未舉行之前。須先覓得有賠款各國之好意及心助。美國專使歐洲會議銀價大臣。已經歐洲及日本獲得各國之允助。中國財政。因賠款之事。現時自覺孱弱。惟此可望設法補救。也
四、新法幣制。其最要者。卽在結算外國商務。貨幣價値。須不時漲落。查中國政府。于西厯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號。致美國之覺書內。此節亦甚着重。由是定行新制。及辦理新制之法。如欲適意順手。須在中國貿易之洋商視之爲然。中國庚子賠款。有數國解說約款。係應付金。並應交所派商人及銀行經手支收。洋商因見匯價漲落無定。猶恐因此虧本。故欲來中國。放本而不敢。商賈運貨來中國。當議定出賣時。計算有盈餘利息。繼因匯價漲落。難於預度。反而虧本。商人如欲與銀行預定匯價。銀行定加索匯水。故洋商猶疑。不敢販貨來華。據德眞致英國攷究中國事務會社公牘。稱自西厯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一千九百零二年間。銀價之跌落。以金價比例。跌有四成九分零十之七。以銅錢比例。銀價跌有二成六分半。同時銅錢與金價比例。銅錢跌有三成二分半。
按照以上情形觀之。新法非特欲善良。務須可以删去以上所述之各弊。及昭信於華洋商賈。今籌擬之圜法。曾與最能幹銀行家及商人會商。查若輩意見。與所擬之圜法相符者居大宗。
五、美國會議銀價大臣。今爲中國條陳圜法。實係中國之代表。查美政府原來實因中國政府之請。故特派大臣籌議此事。現在條陳之辦法。美國會議銀價大臣。深信係與中國最相妥善之辦法。幫助中國振興內外商務。支還賠款。及他項利益。此辦法自應勿與中國主權有相關礙。並與民間風俗相符。査西法幣制。中國百姓。向勿慣常。最妙之法。使彼等容易習慣。則新法當可舉動。彼等營利之心。中國人民。與別處東方人民相比。如印度瓜哇島及飛獵濱等處。素稱勤勞。並與本人利益相關者。其知悉甚形快捷。貿易華人。亦向有精明之名。如見獲利之機。雖少亦願相從。是以意度。若新法所定之錢幣。用之零碎交易。支還債款。完付賦稅。及他項用處。可免向來所受之虧累。或因此可獲小利。卽易引導華民通用。如以上之辦法。卽以愚民未曾經生意閱厯者之脾氣及風俗。亦可許其相稱也。以上已經言過開辦諸難處。勿應過於輕視。惟雖有難處。及違阻情勢。因開立善良之全國統一圜法。實與中國及在中國或與中國貿易者有益。茲二三年內。條陳辦法者甚多。並曾降 明詔。令戶部籌議辦法。以便開辦。並令赴大阪博覽會專使。察考日本圜法。以冀相助中國籌議辦法。天津及上海洋商商務局。曾訂條議。以申彼等期望。舉行新式圜法之意。香港商務局。亦經依樣相辦。總稅務司赫德亦擬條款。咨呈中國政府。再中國政府與英國日本及美新訂之商約內。亦約定設立全國統一之圜法。旣有如此議論紛紛之勢。及中國政府明顯預備開辦之情狀。此事之開辦。諒必准定也。惟開辦須向正途而行。以上所述諸爲難之處。非瞬息可以掃除。再定統國圜法各端。亦非片時都可以通行。若起首卽走正道。日後可免退步之慮。且終久可冀所盼望各節。皆有成效也。
第三章 開設新法
[编辑]美國會議銀價諸大臣所擬中國圜法之策。已與名家議論利弊。其少數云。中國向無統一幣制。故開辦之法。因先訂一統一之通寶。成色分兩劃一。俟民間慣用。然後再酌定新幣。與金價相等。惟美國會議銀價諸大臣之意。新銀銅貨幣。應自開辦日起。卽定金價及設法保存所定金銀相等之價。蓋此辦法。非特較善。尤見容易。各國官派會議專員。執此意者居多。開辦應卽定金銀相等價値。其故如左。
一、新制之利益。則自開辦起愈覺顯然。雖統國通流銀幣。未有一定金價。可與本國國內商務。大有裨益。然此尙不能逕助進出國口之商務也。蓋進出口商務。不僅侵佔振興國內商務相關之利益而已。若欲振興進出口商務。應從早趕辦。因此項商務之第一利益。係可幫助中國還付洋債。當較容易也。
洋人順便可沾利益。所沾利益。並非多過華人。亦非首先沾受。蓋所有利益。因華人爲製造出口貨之人。並銷用進口貨之人。故所有利益。華人得之最多。若匯價漲落無定。阻撓洋人採買中國貨物販運出口。倘採買加多。卽物價自行漲貴。由是華人又多一財源矣。又因有匯價漲落不定恐受虧累之慮。販買貨物出口者。收貨時自肯支出最小之數販運洋貨進口者。亦因此慮加索賣價。若匯價不定之慮可以删除。則販運洋貨進口者。自行加多。由是同業爭競亦加多。爭競一多。進口貨物之價卽跌。雖交易之錢。大抵先經過洋人之手。然所得之實在利益。中國製造者及銷用者首先享受。並較廣也。
假新制起先。暫擴行於各通商口岸。不行於內地。則內地與通商口岸。若爲本國銷用貨物。支兌匯價。自大加貴。惟自內地運至通商口岸貨物。大抵皆爲出洋之用。蓋是時以金價爲準。則匯價之漲落。自無現時之甚。總之此難處。係暫有之事。一俟幣制推廣至內地。卽化爲無難也。且其難處與日後幣制統行後所得之巨利比例。則又見爲甚輕矣。
二假幣制開辦。卽定金價。洋商自始。卽來中國放本。中國政府及民間。趁此亦可同沾利益。此利益可爲還債之一助也。
三、如新制先以銀爲根基。盼望日後將幣値加增。酌定相等金價。則抛賣謀利者。自較從前以金爲根基者尤多。當貨物市價一跌。銀幣市價卽漲。由是又擾亂生業。雖銀行錢票莊及躉存新式銀幣者。卽可獲利不淺。然債戶因此亦虧累不淺。蓋當還債時。銀貨價値有漲也。
四政府因此亦可得進項加多之益。蓋知政府不久所納各項進款。直用新幣。雖當初整頓時。另行設法。勿使民間稍覺賦稅加重之慮。查自西厯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今。銀價直落。政府進項之値數。實喫虧五成之巨。新制舉行。政府即可免喫此等虧累。假中國政府爲開辦新制經費。雖須籌借巨款。屆時民間完稅之進步。如以上所指。頗形加廣。反覺賦稅之擔當。較現在尤輕也。
五、洋商加添資本。推廣生意。華商見彼等生理之法。終久定擇其善者而從之。此亦一整頓圜法之旁利益也。
嘗信幣制若終久以金爲準。則開辦卽以金爲準。非特與中國有裨益。並較先以銀爲準。然後再設法改金爲準之辦法。更加容易。蓋中國庶民見新出貨幣銷用。實與金相等。不似從前所用銀幣。隨銀價時有跌落之慮。則彼等更願收用新錢及用之放本也。或云。華人聚斂新出貨幣。如現在聚斂金子。然此或有之。非幣害也。假新幣通行中國。各處勿以金爲準。恐難昭信。且有發出市面流用之貨幣。在數過多。當改用金爲準之時。似從前印度然。須改少市面現銀。由是現銀緊急。貨物價目跌落。其理曾已詳述矣。假鼓鑄錢幣無限制。則不免有現在通行之難處。卽私鎔貨幣後。由銀條重行鑄錢之事。按此辦法。政府不得推算市面通流貨幣之准數。由是管轄及維持幣制。則更加艱難矣。
不論定何辦法。新定圜法。應得陸續推廣各處。即是鼓鑄新幣。足敷四萬萬餘人之用。亦非易事。故須數十年之後。方能將圜法遍行中國。由是觀之。假定俟圜法遍行於全國。然後改金爲準。則僅通商各口及別國。須延擱數年。方得享受匯價平定之利益也。假開辦時卽以金爲準。首先應得推行於通商各口及嘗與外洋有交易來往地方。所有利益。則自始就可享受也。査推廣內地。有各省督撫之襄助。可陸續以新錢之出。逐漸擴充。並將新圜法推廣統國之年數約計。推廣以銀爲準之圜法相同。所有保存金銀相等之難處。後再另議。由是觀之。上節所云以使華人習慣支用新式貨幣。其兩法不論定用何法。其難處相同。即鼓鑄之遲延。莫非專請外洋鑄錢局幫鑄。再新圜法若以金爲準。民間因所獲利益較廣。容易慣常。
設銀行錢票莊及地方官。果行阻撓。則當開辦新制之時。亦可設法略爲對抵。當初開辦。或僅能在數通商口岸及大城埠。如北京天津上海漢口廣州及該埠等附近地段。蓋以上各埠及相連左近地段。按中國政體而論。譬之分立之國。是以在彼處舉行新制。猶如在有自己管轄權力之地。且其地界可不與他處有關。或在直隸一省試辦數月。以便做出準法。一俟鑄得貨幣之數。足敷市面要緊用處。或得二成五之光景。新幣卽可開用。政府收納各項餉稅。准用新幣。按照新幣定價收用。並不抽水。假政府意謂應勒令民間完納稅項。須用新幣。則亦可也。惟政府應在彼埠足數選派有誠實之名者。作爲兌換經理之人。欠完餉稅者。卽可將銅幣銀寶或鷹洋。向彼等按公平價目。兌換新幣。以便支付應還皇家之款。由是民間驟知新幣特設之用處。可永遠用之。還納餉稅。則彼等自願支收也。
再派外國銀行及本地錢票莊爲兌換經理人。定可有益。蓋彼等爲政府效勞。亦可沾得財利。卽可解釋彼等滋生阻撓新制之心也。假因國計起見。彼等經理此事。應給重俸。查政府在鑄頭上。可得一二成之進項。則亦能給重俸。若政府僅選數小地段。如以上所指諸埠開辦。並派可靠者充當兌換經理人。則地方官雖欲抑勒。亦無從於兌換之中。苛待百姓。故兌換價目。應明白曉諭。則强虐把持之事。自難有也。
由以上各埠。自應從早推廣至向用貨帑交易之左近各省。及督撫地方官最願新制舉行之省。惟推廣新制。須先籌算所有之新幣。足敷市面之需。並政府管轄之權。已定妥善。然後陸續由此省達彼省。推廣至內地各處。按俄之在波嘎拉。英之在香港飛獵濱。日本及印度之經厯而論。沿海各省百姓。旣已用慣墨西哥及英國貨幣。不久卽可習慣新幣。知其市價貴於銀價。再內地百姓。向不慣用貨幣者。見新幣之利益。可用之還納糧餉賦稅。免受兌換者把持之虧累。則自樂用之矣。
所擬中國圜法。外國銀行。大抵皆可心許。然中國定行新制。以金爲準。波等匯兌生意出息。自行減色。想遠見之銀行家。不至阻撓整頓。蓋終久新制。實於彼等有益。且此事以中國一統財政。有何等利益。雖與彼等私利。苟有關礙。彼等亦不便明出阻撓也。試將新制與銀行關係之處參考之。定准匯價。雖不免失利。然定可望生意中。如借貸及匯票抽水。或即加增。足抵所失。聞印度自匯價立有程度。支匯出息。雖見減色。惟借貸生意。極有加增。據日本銀行家領袖中之某君云。自日本創立用金之圜法後。銀行生意。利息加多一倍。查中國生意方法。與別處不同。銀行家難望如此大利。惟近年以內。或可盈餘。頗形起色。足抵所失。查墨西哥生意最廣之數銀行。近數年雖兌匯出息甚重。願冒險失此進款。因知匯價一有准定。洋人來放資本者。定必加增。彼等或可易得經理之差。銀行經理外國資本。及代創立生業。可獲厚利。有此諸項利益。及他日再添多項。遠見之銀行家。必以新制終久。非特與統國有益。卽彼等銀行。亦准定可得利益也。
第四章應需專家相助
[编辑]精通創設及管理歐美圜法之華人。卽使有。亦無幾。故欲辦理新法妥善。應請西洋專門管理鑄錢局及總理圜制者。惟一切事理。華人經辦者居多。所聘洋員。應按中國委員體制看待。惟最少起首幾年洋員管理。應有大宗裁量之權。以期得有熟練人之幫助。及昭信取而望成效也。
今欲盡力相免各國滋生嫉妒之心。所應請之數洋人。創立及管理新制。宜由各國擢選。且所用之人。不可稍視爲外國政府之代表。此實爲中國及新制成效之緊要。可無疑也。
洋員須馳名專門家。爲中外商人及諸政府所相信託。該洋員等係中國委員。理應十分看守。及保護中國利權。並亦爲此起見。所有彼等一切辨理之方法。應統行廣吿大衆。有以爲相宜之事。各上條議。非特司泉官每月造出報吿書。詳載錢幣情形。內包消流若干。借貸若干。外國信用借貸票若干。及歐洲各國向例所刋刻之別項情由。此外中國自准有干涉償款諸國所委之代表人。於適當之時。檢查司泉官之帳目。然所爲帳目者。僅係向來刻印本。並非國家公帑。但係與圜法相關諸項。各國亦無相索檢查之權。惟念圜法之成效與否。在乎大衆之信實。昭此信實。爲最易最善之法。卽中國政府。自當讓此權於各國。再凡與管理圜法有相關一切。中國似宜聽彼等提議及保舉。惟中國及管理圜法之洋員。無須聊爲負擔責任。按照提議而行。
國帑與圜法。應全行分開。自明顯也。所有各項賦稅進款。自應與圜法上之鑄頭進款分開。再所有政府開銷。亦自應與圜法各項開銷分開。是以雖將圜法一切細情吿衆。無人可得國帑消息。是以國帑情形。除由別處照例可得知者。不至洩漏。
雖意謂中國政府以圜法成效起見。定須邀請相當人數相助。各國政府除中國若准行嘉許彼等檢查外。不宜少爲出場。或監理圜制。蓋圜制頗形緊要。且極深奧。各國政府爲圜法事。欲相約齊心。係極難之事。或係全然不得齊心。此無餘疑也。
第五章 圜法綱目
[编辑]管理圜法之細情。有須隨新制之發達。相同酌定。惟圜制之原本主義。理應預先定准。貨幣應自開辦時。卽定準金價。或先將貨幣。按照其中銀價銷用。日後再改定金價。查各國所派會議大臣。執此議者居少。此節主見有不同之處。惟幣制成全後。須設法保存所定金價。此節衆意齊同。査中國政府應定一單數本位爲準度。該單位定准金重若干。成色若干。以免猶疑單數本位之大小。應按中國之利便定奪。以金單數本位爲準度。其主義係利便商務。查中國與外國來往。商務居大宗。由是此單數本位之體制。應如此交易來往。用之推算記帳覺其簡便。若與中國通商各國。有同樣單數本位貨幣。則中國亦可定用此單數本位。惟英法美俄日本德等國貨幣。單數本位。皆相懸殊。無一相同。中國擬立之單數本位。以期與別國圜法相仿。其價値似應與美國之五角貨幣。相差不遠。及英之二仙令。日本之金圓。俄之盧布。法之二法郞半。德之二馬克。 以上所述各種貨幣其價値大約相等 譯者註 中國應選與之交誼親近。及商務衆多。且見加增之國之貨幣。爲本國貨幣單數本位之分兩也。
各國所定貨幣單數本位之輕重。大抵與別國稍異。其故一因重行聲明本國之自立。一因阻止別國相等分兩之貨幣。流入本國銷用。獵丁聯邦。不入此例。中國貨幣單數本位之分兩。不必與以上所述各國之貨幣相同。惟其價値須與彼等不大相殊異。故平常零碎交易。容易推算。惟躉當交易。因匯兌市面。逐日不同。兌換金價。稍有上下。帳目記算。因此覺得繁雜。故中國貨幣分兩。聊與別國相差。無甚緊要。
所定之單數本位。爲貨幣準度。如日本之金元。不必一定鼓鑄。又所定此單數本位數倍大之貨幣。如美屬飛獵濱之皮素。亦可毋庸鼓鑄。若此單數本位分兩。果有定例。並各種小元。按此單數本位之金分兩所定價値。政府須設法保存。則無畏貨幣未有鼓鑄也。雖原意中國流通之貨。以有相等金價之銀銅幣爲主。惟亦應稍鑄金圓。日後銀價或漲。銀幣價値。勝於金幣。亦未可知。若預定無限鼓鑄金幣章程。設准鑄單數本位五倍十倍二十倍數之貨幣。照貨價及添鑄費。或免鑄費發換。則或可阻止此等局面。且平常時局。自無來換金幣。蓋百姓覺銀幣尤爲適當。與地方局面。亦更相稱。且與政府出息。亦更多也。政府自己可稍鑄金圓。便於偶然流用。以冀有益於民心。並政府支付款項。如果便宜。亦可不時發出金貨。按中國經濟局面。通用貨幣。應以銀銅爲宗旨。査中國薪水。每月大抵不過美洋七八元。且時有不過二元至五元之譜。則大抵生計開銷準度階級亦同。於是華人支用金幣機會之少。則自明也。中國統國通用之貨。實係銅幣。此幣逐漸爲民間逐日支用之通寶。躉當交易。有用銀寶。按分兩秤算。亦有地方支用貨幣。査生意來往通用之銅幣。僅値約美國二十之一分錢。 American cent可想中國交易之精徵。是以市面通用之貨。將定係銀銅二種貨幣之單數本位。雖定有金價。其代替本位單數之貨。自係銀元。此銀貨理應有適當模樣。以中國合式。其大小諒應與墨西哥洋相仿以冀便當。其所定相等之金價。應設法保存。
有提議云。其銀元分兩。應照海關一兩之數。查此分兩之貨。將較墨西哥洋。要大一半。中國各處。大抵交易。刻都以兩數推算。則此分兩與民間習慣所定者。似最相宜。惟因其太大。用不方便。此乃不相宜之首端也。大抵意見。平常交易。與墨西哥洋相仿大小之貨爲最方便。新幣之名目。或稱爲兩。或稱爲元。無關緊要。所重者。不論何名號。此單數本位貨。按海關銀兩。及墨西哥洋推算。應作若干。須有定律。新貨之價。將隨所定之金單數本位價値。惟貨中之銀。應較所定價値。少一成。或一成半。方妙。此銀貨將有金單數本位之名。爲通貨之主。此外應另有相輔之小洋。或如半元者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五十分之一。及一百分之一。或者應加再小之數。如千分之一者。其相輔銀小洋中之大號分兩。諒應按大員分兩數。比例相推。若其分兩稍輕。應其値價稍廉。則私鑄之虞自少。其相輔小洋之小號。分白銅紅銅兩種。此二項貨之料質成數。應如此酌定。而使鑄頭出息甚大。
第六章 維持金銀相等價値
[编辑]將保存各種銀白紅銅貨所定之相等金價。意爲辦理新幣制最難之事。據最可靠之報吿書。稱前二十年之間。銀貨之價。按金推算。跌落五成光景。紅白銅貨價之跌落。雖無銀貨之甚。亦約有三成零二或零三之多。
査全球文明之邦。大抵維持紅白銅小洋所定相等金價辦法。僅限制鑄造數目。及政府允許收用而已。其分兩按其値價。推算甚輕。故無誘人鎔化之迷。且因所値不夥。莫非有昻貴機器鑄造。不能獲得大利。如用機器舉動。則容易緝獲。政府留心商賈生意及銀行應需此項貨幣若干。則頗易立一限制於發出之貨數。勿使市面此項貨幣過多。以牽動其價跌落之虞。
查銀貨情形不同。其大號銀貨則尤甚。在中國支付躉當交易。將自用此項銀貨爲大宗。此外若非用之兌換小洋。則如印度中國。然當無兌換之需。大抵久于贮藏此貨者。比藏別項小號貨者較多也。查此項銀幣。係爲單數本位之代表。故國家認用之。似應無限制。至認用零碎小洋。自限定極小數目。民間自當統以此項大貨幣。爲比量價値之準度。而以別項貨爲比量者少也。應定辦理條款。除辦理銅幣之法外。另應籌加別項。
籌擬緊要各條。計開如左。
一、所鑄貨幣數目。應從嚴限制。並統歸政府管理。上節曾載僅此辦法。足以保存所定之零碎小洋相等金價。大約其大號銀貨。亦可按照生意。應需嚴行立其限制。此爲保存所定之相等金價辦法之中。最行得力及最緊要者。不論何國各種貨幣。特有專用交易之中。須用貨支付。有支付之數不多。應用紅銅貨。其躉當來往。須用單數本位貨幣。或此單數本位數倍大之貨。若銀行票券Bank notes平常票券 Checks匯票 gillsofexchange 記帳Book accounts及別項常用之法 Other common devices 則自可省五金貨幣也。假所發行之數。過于生意應須。是以所有發出貨幣。市面未能都用。則貨價定跌。若貨幣照出。則跌落無已。直至貨價與貨中之料質相等爲止。政府按生意應需。嚴行限制貨幣數目。爲保存相等金價之首端。亦卽最要緊之一端也。
二、查貨幣之値。爲供求 Suppiy and demand相交而定。是以政府自應支用。此貨設遇一尋常不已之求。並收納各項糧餉工款。不推卻收用此貨。則明諭大衆。政府之信重貨幣價値。可無疑也。是以辦法之第二條。卽政府收納各項。允許收用新幣。並照所定之相等金價支用也。政府因此將支用之數。與民間生意所需之數相較。成數若干。則各國定不同也。有數國每年國家所用貨幣之數。有民間生意統用數目之四分之一。有生意淸淡之國。及生意來往。用貨物交易互換之事尙多。則國家所用之成數自多。亦有國家所用貨幣。其相差之數較少也。此項所需之數。實在不少。民間有信于國家。係誠實之國。大抵此條與第一條辦法。卽敷保存貨幣相等金價。毋庸再另添別條也。
三、銀幣通用最多之國。國家常定律認用銀幣。作還官私債款之用。其小號相輔小洋。作此項用。自有限制。或十圓之數。其銀單數本位。則可用於無限也。此條亦可加增一求幣之道。以助保存價値也。
四、尙有別項辦法。維特金銀相等之價。此法爲人時所提舉。並有以此爲最得力之法。其法卽政府允准。將以金易銀幣。此說若稍有緊急之更改。可照辦理。惟兌換時不必隨地應付。亦不必給予金幣。其對抵之法。總須隨貿易之形勢。及本國之應需而定。
若是中國通用之幣。以銀爲主。則生意來往。在本國無需金幣。若以金爲鑄造首飾等項之用。則與圜法及生意應需無涉。若首飾鋪因製造需金。如製造鋼器者。自備生料。不應再依傍政府。所有與圜法相關。合律求金者。僅爲支付所欠用金爲準國之款項。爲此項用度。無須本國存金。只須有信用借貸之金款。存贮於有支付款項之國。假遇上海商人。欲付倫敦金債。前赴銀行。設法還債。該商無需將金運往倫敦。僅需憑券一紙。在倫敦支取金款。由是辦理幣制。中國政府常設一信用借貸於歐洲。俟有商人有此種合例之用。卽可由此款給予匯票。荷蘭近三十年之辦法。與此大致相仿。並印度數年試驗。終久定此辦法。在荷蘭國民銀行。爲政府代理管轄通貨之權。不永遠准支付金與持銀幣或銀行鈔票來換之人。荷蘭之科爾登 Silver gudden銀幣。不能易換金幣。惟政府數年以來。申明若欲金子還洋債之用。准以科爾登元及別項本國銀幣來換。似此對抵之法。加之政府管轄製幣。及該政府聲明之殷實。來以銀換金者甚少。且此法卽遇市面緊急之時。亦久已足敷維特金銀相等價値之用。
爲保存金銀相等價値。政府無需爲出口之用。或還洋債。永允以金易銀。若勿牽動金銀幣在內地交易相等之價。及勿損毀本國生意。中國政府無需驟允將圜法及存贮金款爲商家之用。可俟銀行不能代爲設法支付外國金債。或因匯票價目昻漲之故。方允以金易銀。支付外國款項。往往終以最相便宜之貨。運往作抵。假使該國聲明殷實。國中通流貨幣亦多。則有時將金幣運往他國。逼令合宜貨之價値賤跌。以便出口。尤覺便宜也。抑將錢幣運出支付債項與否。大抵在乎通流貨幣與生意應需相差之上下。假使國內錢數罕少。並顯係五金錢幣。則此幣以貨物比例。覺其昻貴。或以別語申明之。則貨物價値。以錢幣比例。覺其低賤。似此局面。則用貨物而不用錢幣出口也。設因市面淸淡。或因鼓鑄錢幣過多。則市面之金錢數目。過於應需之數。似此局面。貨物價漲。利息低跌。收買金貨。較收買貨物尤廉。匯價見漲。則大抵運錢出口。支付欠項。或付別國在本國所放資本之利息。假使本國所用之錢。非金實是銀幣。或鈔票。並其數過多。則金匯票匯價及貨物價目。由銀幣或鈔票推算均漲。似此局面。則恐須將金出口也。
由是觀之。中國政府。僅需申明在平常時世。民間欲金或銀。爲支付洋債之用。需向銀行或商家支兌。政府僅能看金之時價。其時因求者甚衆。價頗尋常。方准支兌。若至匯往歐洲。價目頗過於所定金銀相等之價。政府允准支收銀幣。或銀幣之代替出賣金票。似此辦法。莫非國內銀幣數目。當時過多。或因市面淸淡。或因鼓鑄錢幣過多。方需支用。歐洲之存贮款項也。假平日倫敦匯價。新式銀幣。一元換二仙令。政府俟匯價漲至一元零二分換二仙令。方允賣票。當爲出賣外國金票。所收進之銀幣。藏於國庫。不再發出。則市面錢幣漸少。由是運貨出口。較運錢幣出口。尤覺便宜。蓋幣亦因少而見貴也。
反復觀之。或因錢幣停鑄。或因生意振興。需錢加多。則市面見少。商人因此或許交付金子於中國國庫。或當交於中國在歐美之代理人。以便在中國支收銀幣以付欠項。或用之在內地購買貨物。如此辦法。中國之幣制。可自操縱。以副商務應需之漲落同時。政府別無肩任。莫非時局變遷。此亦罕有之時也。 參看第三十六頁
假存貯金款。專爲維持金銀相等之價値。價在平常時局銀行顧埋商務之應需。則存贮數目。不致煩重。在印度。其通流貨幣。有一千八百兆羅比之譜。約合英金鎊一百二十兆。其存貯金款。頗不足英金十兆鎊。約合其貨幣一百分之八零三分之一。 尙不足一成百分之十方足一成之數 譯者註 此存贮數。已見足敷商務將金出口之用。卽多時進口貨頗多於出口貨。其勢急求金出口。至此時局。將通流貨幣減少一成半。或二成。以冀阻止此勢。並逼令貨物價目低跌。由是可將貨物運出。以代金幣。支付外國欠項。然此法尙難如願。蓋誠難自信也。
因用此存贮金款之時甚少。則商辦此存款。作爲出賣匯票之用。想不爲難。且不致昻貴。此存款數目。自不能無限。但需敷用。並其年數亦不能無限。俟期滿後。可再重訂。閱厯數年。若可顯中國辦理此事之善良。則存佇款項之需。及商訂此事之難。又頗形減少也。
照以上所指辦法。如在地方交易。定可維持金銀相等之價而無疑。即由存貯款項。出賣匯票。亦收匯水。雖有時此水極高。不至與地方局面有關礙也。
假使因辦論起見。時局出於辱常市價。與所定之金銀相等價値暫行相差。相差之數。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其時仍較前數年之局面。及較有統一貨幣。其貨幣價値。隨銀價跌落者。尙優於數倍也。是以切記於心。因極力籌畵。使新式銀幣。開初即定有金價。並設法維持此定價也。
第七章 創設存贮金款
[编辑]最爲緊要之事。自開辦起。設法圖維。積蓄一存贮金款。以期新幣制昭信於商民。該贮款。不論何時。足敷維持新幣之金銀。相等之價無疑。此存贮金款。亦如何能積蓄乎。
一假使銀子之價。照現時市價不變。及所定之金單數本位價値。與條陳相仿。其價卽合美洋五角。或英二先令。或日本之一金元。或俄之羅布等幣。則銀之鑄頭。可有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至小洋之鑄頭。出息則頗形大矣。紅銅白銅幣。則尤甚也。此鑄頭自開辦起。應用之購買金子。作爲存贮之用。
二、以上已經提議。各國似可允稍讓賠款。若中國准定整頓幣制。以使生意交易。錢幣有一定價値。假各國照條陳允讓。卽允暫將賠款以銀子推算。其權利仍操於各國。如數年期滿之後。可照金銀相差之數補還。若銀價照現在市價不差漲。中國所省頗多。若各國准允。各政府似可拒中國。將此款統歸設立新製幣之用。此款大抵爲設立存贮金款之用。
三、若此條議准。能從速創設於中國最緊要地段。諒須籌畫巨大借款。爲借款事。中國應申明。將某款進項作抵。或者中國須籌謀別開之財源。或使已有之財源。格外豐餘。熟悉中國財政之輩。稱中國已有之財源。若辦理操切認眞。頗可格外豐餘。並云尋覓新財源。亦有豐餘之望。並非其力不及也。
大抵以爲中國賦稅。並不過重。假爲辦理此事。設法借款。百姓亦不覺其重征。蓋因辦理新幣制。國內從此可興旺。如數年前埃及爲整頓灌田一事。借款頗見得力是也。
且此事須在心。以借款設存贮款。留寄歐美。並想此款不致常用。此款所收之利息。頗可減於借款之開銷也。且所借之款。須有要事方用。是以存贮款項。不必盡是現數。尙可有信用借貸款相輔。此信用借貸者爲何。卽借用定限數目之權利也。此權利諒不致常用。若外人信重辦理新制之法。想不難得此權利。且所費亦不多。
四、歐洲存贮款。旣設立後。應設法塡補銷用之數。其法卽正司泉官與歐洲經理人定立合同。收金賣票。來中國支取銀幣。所收金幣。卽塡補存贮之款。其匯價應按市面定奪。正司泉官。應有權限定奪此價。照此辦法。若中國經理幣制。靈敏而兼愼重。卽使市面緊急頗久。亦可維持。
政府或可仿照日本辦法。在中國購買歐洲金匯票。寄往歐洲支收。放在存贮金款內。
五聞中國向有金礦。政府若行開闢。則數年之內。中國亦可得金之財源矣。
第八章 銀行票券
[编辑]發行銀行票券條款。若開辦時未定。因從早便定妥此票券。可支換新出貨幣。其發行及管理。應按照誠實銀行生業主義辦理。若銀行票券。定法妥善。可使圜法得應有之漲縮利便。卽市面流通之幣券。自隨生意用場加多。改少其票券發行之權。或給予一銀行或數銀行皆可。只要其根基及管理妥善可也。
銀行票券法。可保護贮存金款。當市面興旺之時。或爲購買田產中之收成。或爲別項暫時用處。若無銀行交易制度。則自須大爲加出新式銀貨。通行於市面。市面用場。後復改少。則銀幣流通之數過多。從此匯價高漲。民閒卽用銀貨來換匯票。動用政府之金贮款也。若有妥善銀行。發行票券制度則市面用場加多。可添發票券。用場減少。可將票券收回。是以雖將市面流通。貨幣改少。不至隨時有支用金贮款之虞。
再銀行票券。亦准流用。以供國內支用之需。則可少鑄貨幣。其開銷亦可節省也。惟發行票券之法。務須按照妥善主義而施行也。
此外又有一項利益。雖與別項宗旨不同。不可遺漏記載。此利益卽獲得銀行家。關心於國家之幣制。及得彼等之提議。並協助以期管理圜法妥善也。洞悉事務者。大抵以爲銀行票券最善。辦法卽歸一官銀行統理。給予發券專利。如日本法蘭西等國。然該銀行若准設立。應派爲政府之財政經理總局。卽經理借款及別項財政事宜。
至不論何國創設圜法。其次各端。如應先發新貨若干通流市面。新制方將開行。及何時開辦新法。推廣應何等速捷。贮存金款。或信用借貸金款。應安置何處等項。應須歸派理開辨及管理者酌定。此篇僅可略爲指明法度之體制。及開辦可行。及所應照之大旨主義也。
第九章 會議之結果
[编辑]美國會議銀價大臣。謂中國以善良幣制。首重在吿知在東方有商務及財政權利之領袖。各國條款所擬之益處。並明顯布吿於各國。美國持平無私。並設法得各國允諾條議之大旨。及美國創首之發端。
中國一統創設以金爲準之新幣制。層累曲折之事情甚多。其中最先要者。卽得各國允諾辦法之主義也。美國會議銀價大臣。辦理此初階。全然順手。英法荷蘭德俄日本等國。統以中國設立新金幣制之主議。全然照准。是已除去中國幣制與各通商國幣制之阻滯矣。
各國所派與本大臣等會議之代表人。咸稱所擬各款之大旨。實係有益。可以舉行一節。已見於前。按各國代表人照准美國條議之詞旨而論。本大臣等所經理一切。可稱全然順手。惟各條辦法之細目。各國代表人。有與本大臣等不同之處。惟彼此發明議論。及兩邊議論互相比例後。所有意見不同之處。有卽化無。各國代表人申明彼等命意之所在。亦相懸殊。在英德兩國。所有意見相合各條。在場會議諸大臣。咸畫押照准在案。荷蘭及法國代表人。各作報吿。內中詳細辯論。及批評美墨兩國所儗各款。俄國代表人。專辦一公事。代申該國政府之意。此公事曾由俄代表。咨送美墨會議大臣。惟彼此未曾簽押。日本代表人會議後。所定各條。咸與美國條議相仿。歐洲各國代表人。齊稱美墨兩國會議大臣。所陳說用銀各國。若創立支兌金貨爲準圜法。可助該國理財之進境。此說大旨。實係良善。並所說立此圜法。本國應仍用銀幣多夥。以冀勿背國中舊有之風俗及。現在各物價目。但製銀幣無限之例。須行删去。應出泉幣多寡之數目。歸政府定奪。以期可以早日舉行辦法。使銀幣有一定金價。此理各國意見。亦與美墨相同。
會議中國圜法。設立支兌金幣爲準圜法。統國一例。及此事之應辦。將來中國及與中國有商務往來。用金爲準圜法之各國。都有利益。各國主意相同。
會議中國國幣。應否自整頓後。卽定金價。或俟統國國幣。全行一例後。再酌定金價。各國主意懸殊。英國申文云。中國國幣應用銀。並使該銀幣統國一例。可以通用。至將銀幣立定金價。須俟此事。可以便行。方得照辦等語。英人註解曰。若銀幣能起首。卽便定準金價。則更妙矣。惟英人揣度此事起首。恐不便舉行也。俄國申文內。述初起卽定準金價辦法之難處。並云若美國之條議。可以更改。以爲中國合國國幣。係用政府所出之銀幣。一俟可以統國便行。然後酌定金價等語。由此觀之。英俄主見係同。所不同者。俄國僅欲政府有出幣之權。査荷蘭之報吿。稱亟須初起便酌定金價。並稱僅此辦法。可以便行。而得金銀支兌。定價法之利益也。惟監督此圜法者。須謹愼通達之人。德國申文。不以鑄造銀幣無限法爲然。査西人 幣分爲有限無限所謂鑄銀幣無限者卽不論何人可將銀子送至鑄泉局代爲鑄成銀元所鑄有限者官家不代外人鑄錢僅爲自己鑄造由是所造之數可定限制譯者注 並稱中國政府。自初起整頓財政。卽行設法。以便定奪支兌外洋之匯價。亦可以稍通聲氣。法國之報吿。以美墨條議之辦法爲然。日本報吿。望中國日後仿照日本模樣。設立金幣制。但申稱査考中國目前情形。中國整頓。勿過望起首卽有全美之幣制。惟意爲因此整頓延遲。實甚不利。茲因便宜起見。應照用美國會議銀價大臣之條議。該報吿並稱辦理幣制。定有極大之難處。故辦理者極宜諳練留心。以期解釋其難也。由此觀之。德法荷墨日美六國。皆以最善辦法。係初定圜法時。就行定準金價。英俄之意。似先行以銀爲准。俟新式銀幣。已通流全國。然後再行定准金價。
會議定奪金銀比例之數。東方各國及別國在該洲藩屬。現儗整頓圜法者。各國應定比例。似應彼此相近。卽以銀三十二換金一。此節除俄國外。各國主見齊同。俄國主見。金銀比例。應讓各國按照本國圜法及理財情形。自行定奪。惟論及應定比例之數。雖市面銀價昻漲。須能阻止銀幣出 。此節俄國稱善。再三十二換之數。俄國亦爲與中國理財現在之情形。最爲相近也。
會議各國政府購買銀子爲鑄幣事。即各國應竭力使之均勻。實爲有益。此節除法國外。主見齊同。法國駁曰。此事政府不必預定一定之政策云。有云應用之數。政府往往恐難於預料一淮。惟此事之原理。各國皆爲眞實。卽各國購買銀子。如可相推均勻。將與銀子市面有益。且可相助。維持各國匯價也。
德法二國代表人會議時。亦提及收完銀器物件之內地賦稅。此議出自德法。美國會議大臣。未先請明會議也。査法國銀器。賦稅極重。按照現在銀子市價推算。此稅約有每百抽三十之重。法會議大臣云。此稅删去。實有益之事。故該大臣等儗條陳政府辦理。德國會議大臣。亦繕備同樣申明文件。該二國之申明文件。將附錄美國會議銀價大臣續補報吿之後。德國之議定條款云。此會議並未儗有更改現在川金各國之圜法。且亦不儗會同各國設立金銀並用之法。而亦不以此事爲可以便行等語。此節與中墨兩國致美國之原來公文之命意相符。故墨美二國會議大臣。理宜照准。
第十章 接續修工
[编辑]本大臣等委辦之事。即中墨原文。所指各端。首重獲得歐州領袖各國及日本代表人依禮照准辦法之理。此理即從速在中國創設統國一例之圜法。至定奪金價。或初起即辦。或一俟可以便行。然後擬定。惟此乃僅係應辦事端之初階而已。査墨國現在已擬備律稿。創設支兌金幣爲準圜法。此律大約下次墨國議院會議時。卽可訂定舉行。
此報吿業經議論中國局面。按此則創立圜法之程度較難矣。因有中國政府代表人等。提吿本大臣前來中國。將美墨會議銀價大臣。歐洲會議之結果。依禮吿知中國政府。美國會議大臣。現可代美政府申吿中國歐洲各國及日本。將不至別有阻撓。多有眞心合力之處。美國會議大臣。卽可與中國合力籌擬。支兌金幣爲準圜法之詳細各條。並將此辦法。吿知各官員。及華洋商賈。並誰可爲力之人。即催彼等相助也。
査中墨兩國致美國原文之意。擬將支兌定價之法。推廣於別用銀之國。査南美洲秘魯。已自行舉辦。定立支兌准價。英屬海峽居留地及南洋馬來合邦法屬印度支那。業已起首舉辦矣。將中國辦理成就後。英之香港。德之膠州。定必仿照創立相仿之圜法。中墨定妥後。美墨會議大臣。即可將此辦法。吿知中南兩美洲各國。由是推廣美國商務之路也。
至今美會議大臣。頗形順手。過於起初之預料。辦理此事難 。愈考愈顯。若此事辦理得有成效。實將來之大利益。用金用銀之國。都可享受。此亦愈考愈顯也。
中國和衷商請美國出場。係因美國之政策文明。故兩國交誼親密。以使美國有此機會。再行表示美國。欲推廣中國眞實財政權利之願。因美國相信中國此等權利。與美國及在東方尋覓合例商務便宜國之權利相同。
第五篇 通商進出相差與創設支兌金貨爲平準圜法之關係論
一、凡英屬海峽居留地中國及暹邏等處。議論創設支兌金價爲平準圜法之時。銀行家及商賈等。申稱通商進出相差之正負。與整頓圜法關係最重。或云。支兌金價爲平準之圜法。因通商進出差負。在中國恐不及舉行。査中國商務進出。差負與否。尙難確定。旣有此議。不論在何等用銀之國。擬推行此新法。不得不先行詳審其理也。
二、自理財學家宣揚商宗計道議起。商賈始有通商進出相差正負之說。正負者何也。設使出口貨物之價値。暫似較多於進口貨物之價値。彼號之通商進出爲差正。設使進口貨物之價値。較勝於出口貨物之價値。彼號之通商進出爲差負也。査若輩出此議論。因視金銀二寶。在貨物中關係一國之興衰爲最要者也。金銀不論因何故進口。彼視爲與國定有利益之事。金銀出口。彼視爲不免不幸之兆也。攷其實在情形。通商進出貨物之價値。終久必彼此對抵均平。否則或上利於外國進來在本國謀利之資本。假令外人來中國設立紗廠用資本二十萬購買機器廠不至一年之內卽將資本收回假令其盧欲由所下之本收利一分卽二萬也譯者注設非以上局面。或收領進口貨物。無容出錢。或將貨物出口。不得收錢。惟此種情形。斷不至有此。乃不審自明也。然金銀運載進出。確亦有之。且亦有信用記帳。Credit代替用貨物對抵。査各國貿易。金條銀條。亦常通用。若用金錢。卽作爲貨物看待也。卽照金子價値推算譯者注總之金銀出口。抑貨物出口。關係在何爲最便宜。設令賣金銀較將貨物出口出售便宜。則金銀出口也。金銀爲圜法與銀行生理之根基。有時市面光景。需金銀孔亟。猶如兵釁時之需火藥鉛彈或馬匹等。願出異常貴價。此種時局。孰可謂爲無有也。或因市面艱窘。不得信用記帳。須用現錢或因急需專用。定須貨幣。如此時局。亦自然有之。苟其銀行生理之法善良。則可補救第二種急需。若圜法善良。取信於民則差可補救。第一種時局也。
三、大抵議論商務。往往以進出口之貨物表。爲指示貨物進出相差正負之實情。惟貨物表雖面上列有存記正負之差數。其實非能表出正負之眞情。試觀英國商務。數年以來。進口貨物頗多於出口者。由是卽知面上似有貨物進出差負之虛狀。察攷其故。一因英人在別國放本置產業者甚夥。此資本每年應得利息若干。所得之利息。卽用之販貨來英。又英人船隻。攬各國運載貨物所得之水脚。英人卽換貨帶英。有此二故及他故。即有以上所指情形。大抵所稱貨物。進出英國差負。惟此等情形。在平常局面之際。不至將金子出口對低也。凡國當新開闢之際。富國人民。卽前來放本置業。或販機器進口。或鐵路所需什物房屋材料及糧草什物。以爲生植之用。此種資本放在別國。決不能驟行歸回。最少須有數年之久。且有永遠留存該國。所歸回者。僅年利而已。此年利亦常有留存該國。作別項資本。是以不至將貨物出口。抵銷別國前來放置之資本也。由是觀之。面上所有之貨物。進出差負之虛狀。實因進口貨物。已作資本。放置本國。此資本歸回者。或換貨物。或兌金銀出口。或竟無須貨物。或金銀出口。幸勿誤看進出貨物表以迷失道途也。總之一國不能永遠買貨。不籌備法交付此貨。或所進之貨已作爲資本。卽須預備借用此資本之費交付。有時用金銀支付金銀不至出口。莫非運載金銀。較運載貨物出口尤便宜也。若市面錢幣緊急。錢價卽貴。或用別語而解之。利息及銀行扣費卽漲。錢價一貴。若市面別項情形。依然如舊。此指求貨之多寡及貨物生殖之用費等情而言譯者注則貨物之價値跌落。貨物價賤。則將貨物出口。尤爲便宜。若此局面。則金子進口。較運貨物進口便宜。由是金子復行進口也。
有時匯價昂貴。而索金者甚夥。此種局面。不能不預計也。假政府擬出賣金匯票。或支兌金子。須預備尅日應手之巨款。但匯價昂貴。及市面通流貨幣。逐漸減少。則此種時局。斷難耐久矣。籌得金子辦法看第三十三頁及以下數頁
四、今擬將以上諸原理。參攷創設支兌金幣平準圜法也。假令某國欲將其銀幣抛高。卽使其銀幣之値。高於幣中之紋銀價値。幷可與金子價値相等。該國務須先籌謀辦法。使本國之內。所有一切應用錢幣各事。可使該國銀錢與金子一樣參用。茲舉銀幣抛高辦法於左。甲、凡國內交易。必須用一定多少泉幣。此泉幣之多少。可設限制。若限其數較市面應需之數稍少。則錢之市面緊。由是錢價卽可抛高。若求者多供者少。而有限此物之價。卽高漲也。乙、政府由民間收完賦稅租餉等項公欵。准收新鑄銀幣。並照銀幣之金價推算。蓋此銀錢按例而論。卽是金之代表。
丙、此新銀幣並可作爲民間私債之用。由是此銀幣之用場。卽可推廣。乙丙兩條並不要用現金故不至與貨物進出相差之正負有關係
丁、政府設立限制。允准以金兌換銀幣。兌換各法如下。 或以定價互換。或照定章抽水。惟此 。政府或須備存金幣。若遇貨物進出暫相差負之際。應需求金抽水費。必貴政府如有應需。可設法約會買金。査日本及俄國。當創設新幣制時。屢次經驗。但査中國局面。大抵通用銀幣。金子銷路。僅有二則。一爲技藝之用。此項用 。金銀舖可在市面按價收買金條。且政府無須供給彼等金幣或金條。二爲支付洋債之用。因欠用金爲準圜法國之欵項。欲購買匯票匯往他國。
政府可仿照荷蘭國辦法。卽立一存贮金款在歐美。由是有用新式金幣來購匯票。政府卽可用此存贮款項。出賣匯票。荷蘭政府由國民銀行經理此事。故能維持銀價而保守贮款。荷蘭自整頓圜法之後。凡來銀幣支兌金者。槪不見銀即兌。須俟詳細査明後究作何用。若用之出口卽准。若非出口卽止。査匯價之高低。須隨商務之緩急。惟荷蘭國民銀行之權制。有時足敷定奪匯價之用。若來換者確係出口。則荷蘭國民銀行亦肯收受。給以金票。惟荷蘭國民銀行。並不爭索出賣匯票之權利也。以上所言匯票係指匯往外國之匯票譯者注
中國政府設欲做匯理生意。或自行舉辦。或由國民銀行代理亦可照時價出賣匯票。與各銀行爭競。惟須先在歐美設立存贮金款。所賣之匯票。即可由此款支付也。若專爲維持銀幣之價値起見。中國政府不必自行舉辦匯理生意。在平日此項生理。可讓已開之銀行辦理。設遇時局變更。銀幣價跌。匯價因此非常之昂貴。政府卽應用外洋存贮金款。多售匯票於銀行或各項民人。政府按照此辦法。設因官家所發出流行之國幣。爲數過多。或因市面淸淡。所在市面流通之數。過於所需。必致銀幣市價跌落。則銀幣方向國庫內流。此外不至有他虞也。査此新銀幣之値。在本國頗勝於別國。故萬無運載出口之理。若所有因賣匯票收進之銀幣。悉行留存國庫。則市面錢價。因錢數改少驟漲。以是錢幣在本國市面交用。較匯往他國。尤見便宜。而來換匯票者。自卽停止也。所有通商進出差負之數。即可將本國自已不亟需之貨物。販運出口對抵。由是本國圜法。可以保全矣。且就此推勘。雖通商進出之差負。莫非所發出市面通行之數過多。或因別故。市面現錢過多。而於本國圜法。終久不至有闢碍也。所相關者。僅在市面敷餘錢幣。自行退回國庫之際而已。
五、茲擇出中國進出口商務最可恃之表。開列於左。
中國海關報册
零一年中國與各國來往商務撮要按關平及英磅計算
鈔錄
[编辑]西一千八百九十年至一千九百
前十餘年統總論之。中國金子出口。在數不少。蓋因中國錢幣。統係銀銅。國中無需金子也。再銀子係國幣之寶。因本國所產不敷。常有進口。考以上之表。知中國進口貨物。多於出口之數。年年加增。卽金銀二寶進口之數亦然。此多數定已有法對抵。或因有許多貨物。由陸路運出。未經載在洋關册上。亦未可知。或者進口貨物。係爲放利置業之用。無須貨物出口對抵。容或有之。査前數年機器製造鐵器。每年進口約有銀五六百萬兩之多。査此種貨物。或係進口之大宗也。再西厯一千九百至一千九百零一年。係因時局出於尋常之故。總之推考各節。未見有與原理相反背者也。
茲將此事統計論之
假使中國或別用銀之國。擬設一銀幣圜法。其銀幣市價。抛高於幣中銀子之市價。此種辦法。想終久不至因兌匯市面而遇有甚大艱難之處也。査現在中國市面上銀寶甚夥。大抵流通。係按銀子價値估算。假此項銀子運往別國。實相合宜。理應准其出口無阻也。譬如新立幣制。其銀幣之市價。抛高於幣中銀子之市價。刻因所出之幣數過多。銀幣價跌落。低於所定金銀相等價。是以市面匯價。按照地方貨幣推算卽漲。此卽用中國貨幣兌換英金鎊。較前加多。設有支付洋債。以新幣兌換匯票。應出匯價又高於從前。若政府允賣匯票。不論數目多少。所定匯價。較平時銀行匯價略高。由是匯價終不得過於政府所定價目。譬如平日銀行匯往倫敦價目。需一元換二先令。政府俟匯價高至一元零二分。不論數目多少。出賣匯票。則市面匯價。不得過於一元零二分也。政府若因賣匯票所收進之銀幣。則留存國庫。若銀行爲政府代理匯票事宜。卽留存銀行。不再發出流用。則市面上因銀幣緊急。銀幣之體。就可復爲原定之金價。外洋存贮之金款。自此又無用支兌也。况至如此時局。銀幣出口之數。不至十分甚夥。關礙生意。且此新銀幣之時價。僅在中國抛高於幣中銀子之市價。莫非幣價跌落。與幣中銀子之市價相等。則無畏銀幣出港也。
如平時生意之用。中國無庸多存贮金子於本國。在平日局面銀行出賣外國兌金匯票。可照現在市面一樣。抽納匯水。假市面更變。匯價過於尋常。政府以爲維持國幣起見。可出賣匯票。在外洋憑票取金匯價須高於平日銀行之匯價。此辦法不論何等局面。銀幣價之跌落。總不得過於政府所納匯水之數。故政府必應設法信用借貸金款於別國。以備抵用。査金子留存歐美。可得利息。且用此贮款。係屬偶有之事。故政府可與銀行商准。稍出利息。創設信用金借貸款。不論何項辦法。所費不夥。若非時局出於尋常之外。則用存贮歐美金款之機會甚少。雖已創設支兌金貨爲準之圜法。本國之內。一切生意。大抵與用金國辦法。無相殊異。再照以上之辦法。需用歐洲金亦不甚多。故亦不必爲此過慮也。
以上之議論係是。則中國商務。就令進出差負。苟舉行支兌金貨爲平準之圜法。妥善經理。終不至大有阻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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