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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8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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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8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395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非洲局势”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1998年4月13日秘书长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S/1998/318)。安理会重申它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强调区域安排、区域机构和会员国联盟在从事这个领域的活动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安理会重申,区域安排或区域机构采取的所有这种行动,包括强制执行行动,均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第五十二、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四条执行。安理会还强调,所有这些行动都必须遵循所有国家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以及1993年5月28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25859)中提出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原则。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在其报告第42至44段中提出的看法,特别是有关非洲的部分。安理会认识到安理会授权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会员国或国家联盟采取行动,可以是一种有效对付冲突局势的办法,并且赞扬为维持和平与安全作出努力并采取主动行动的会员国以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为了加强安理会监测它所授权的任何活动的能力,安理会表示准备每当审议这种授权时就审查适当措施。

  “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注意到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之间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各种不同合作情况中已建立各种各样的安排与关系,并指出监测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应该按照维和行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参照正在进行的和平努力,来加以调整。但是一般而言,维和行动应该有明确的任务,包括目标说明、接战规则、妥善的行动计划、脱离接触的时限和定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的安排。安理会申明,高标准的行为要求对维和行动的成功至关重要,并回顾联合国在确立维持和平的一般标准方面所起的作用。安理会强调,特派团和维和行动必须确保其人员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

  “安全理事会还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在特派团和维和行动中纳入某些民事部分,例如处理政治和人权问题的部分,也可以加强对这种活动的监测。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还认识到,配属一个联合国联络官员或联络小组可以改善安理会同参与进行由安理会授权但由会员国联盟或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执行的行动的人员之间的信息流动。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及安理会1998年9月18日第1197(1998)号决议第8段的提议,安理会表示准备考虑,经与有关的会员国和区域或分区域组织协商后,在这种维和行动派驻联络官。关于由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执行的维和行动,安理会也表示准备与有关的会员国和区域或分区域组织协商,考虑在该组织的总部派驻联络官是否有用。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改进信息的流动和交流可以加强对这种维和行动的监测,而改进信息交流的办法,除其他外,可以象班吉协定执行情况非洲监测团那样定期提交报告,以及由安理会成员同执行这种维和行动的区域及分区域组织和会员国、部队派遣国和其他参与其事的会员国定期举行简报会议。

  “安全理事会同意秘书长的看法,认为同由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会员国联盟执行的维和行动一起共同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和其他人员,是既能监测由安理会授权的部队的活动又有助于和平进程的更广阔方面的一种可能的办法。安理会同意秘书长的看法,即这种协作虽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行,但共同部署可以对维持和平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在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联合国观察团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监测组一起部署,就是范例。

  “安全理事会强调,当联合国的部队与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会员国的部队一起部署时,在联合国与有关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会员国联盟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协调框架至关重要。这种框架应该列明目标,审慎划分联合国与有关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或联盟各自的作用和责任,以及部队相互作用的领域,并就人员的安全和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安理会还强调,确保在行动的指挥、控制和后勤方面维持联合国特派团的身份和自主权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促请会员国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确保将其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活动充分通报安理会。安理会承诺同参与这种活动的会员国及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定期协商,以便利这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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