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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9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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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95(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6(2000)号决议
2000年4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13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7(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决议、1999年2月12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6)和其他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审议了1999年9月8日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1999/957),
表示感谢第1265(1999)号决议所设非正式工作组的工作,
还对武装冲突中绝大多数的伤亡者为平民,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日益将平民作为目标表示遗憾重申关切在武装冲突中平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由于针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而受苦受难,并认识到这种情况对持久和平、和解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铭记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强调必须采取旨在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的措施,
重申安理会致力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载的宗旨和《宪章》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载的原则,包括致力于所有国家的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强调有关各方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条款和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
1. 强调在审议向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保护的方法时,必须考虑到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逐案进行,并申明安理会在进行工作时打算考虑到秘书长1999年9月8日的报告所载的有关建议;
2. 重申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护者为目标的行为,并呼吁所有各方制止这种做法;
3. 注意到武装冲突情势中绝大多数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脆弱群体为平民,因此有权得到现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给予平民的保护;
4. 重申对预防冲突采取全面办法十分重要,会员国和秘书长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在这方面申明愿意根据安理会对这些事项的讨论,考虑在适当情况下设立预防性特派团,在这方面并回顾1999年11月30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9/34);
5. 注意到在武装冲突情势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护者为目标以及一贯、公然和广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在这方面重申准备审议这种局势,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步骤;
6. 秘书长在他认为有关的资料和分析可以帮助解决安理会面前的问题时,继续将这种资料或分析提交安理会;
7. 表示打算在适当时与有关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的代表协作,以便进一步增加解决武装冲突和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机会;
8. 强调必须让人道主义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处于武装冲突情势下的平民,呼吁有关各方,包括各邻国,同联合国人道主义协调员和联合国机构充分合作,为此提供方便,各国和秘书长将违反国际法蓄意拒绝给予这种方便,而且这种拒绝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提请安理会注意,在这方面表示愿意审议这种资料,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
9. 重申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平民的有害和广泛影响,包括武装冲突对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的特别影响,在这方面还重申在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行动的任务规定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们需要特殊保护和援助;
10. 表示打算在适当时呼吁冲突各方为满足妇女、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的保护和援助需要作出特殊安排,包括推动“免疫日”和安全无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务的其他机会;
11. 强调人道主义组织在开展人道主义活动时必须坚守中立、公正和人道的原则,在这方面并回顾2000年3月9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7);
12. 再次呼吁有关各方,包括非国家当事方,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以及人道主义组织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在这方面并回顾2000年2月9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
13. 申明打算在适当可行时确保给予维持和平行动适当的任务和足够的资源,以保护人身安全面临急迫威胁的平民,包括加强联合国酌情利用待命安排以规划和快速部署维持和平人员、民警、文职行政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能力;
14. 秘书长将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易受骚扰威胁,或其营地易受武装分子渗透,而且这种情况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局势提请安理会注意,在这方面表示愿意审议这种局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帮助为受冲突危害的平民创造安全的环境,包括向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支助,在这方面并回顾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号决议;
15. 表示愿意考虑在平民受到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威胁的情况下,建立临时安全区和安全走廊来保护平民和提供援助的适当性和可行性;
16. 申明打算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规定中酌情按每一个案就前战斗人员,特别包括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活动以及就安全及时处置剩余武器和弹药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必须在当事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具体和平协定中酌情列入这种措施,在这方面还强调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源,并回顾2000年3月23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10);
17. 重申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煽动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还重申必须将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这种暴力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表示愿意在核准特派团时,酌情考虑采取步骤来对付煽动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媒体广播;
18. 申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在适当时应包括一个大众媒体部分,以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和平教育和保护儿童的信息,同时也就联合国的活动提供客观资料,还申明在适当时应鼓励区域的维持和平行动也包括这种大众媒体部分;
19. 重申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的有关条款,并向参与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活动的人员提供关于这些法律,包括有关儿童和性别的条款,以及关于谈判和沟通技巧、文化意识、军民协调及注意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适当培训,秘书长分发适当的指示和确保这类联合国人员受到适当培训,并敦促有关的会员国在必要和可行时分发适当的指示和确保在为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员制定的方案中列入适当的培训;
20. 注意到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和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经修订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议定书二)已生效,回顾其中的有关条款,注意到这些条款的执行将对平民安全产生有益影响,并鼓励有此能力者支持人道主义排雷行动,包括为此目的提供财政援助;
21. 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过分积累和破坏稳定作用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造成很大障碍,并且能使冲突恶化和拖长,危害平民,破坏安全,破坏恢复和平与稳定所需的信心;
22. 回顾2000年4月17日的主席说明(S/2000/319)中表示,安理会成员已决定临时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关于一般制裁问题的非正式工作组,并非正式工作组审议秘书长1999年9月8日的报告中与其任务有关的各项建议;
23.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0年2月14日给大会主席的信(S/2000/119),注意到大会主席2000年4月7日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00/298),其中附有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主席2000年4月1日的信,在这方面欢迎委员会的工作参考了秘书长1999年9月8日的报告中与其任务有关的各项建议,并鼓励大会继续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这些方面问题;
24. 秘书长在其就安理会正在处理中的事项提交安理会的书面报告中,继续酌情列入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意见;
25. 秘书长在2001年3月30日前提交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下一份报告,将来打算要求更多的这种报告,又请秘书长在该报告中就安理会和其他机关如何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武装冲突情势中平民的保护,提出任何其他建议,并鼓励秘书长在起草报告时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协商;
2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13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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