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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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32(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2000)号决议
2000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25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34(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决议和各项主席声明,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以及对阿富汗文化和历史遗产的尊重,
认识到阿富汗人民的紧急人道主义需要,
支持秘书长阿富汗问题个人代表努力通过阿富汗各派间的政治谈判促进和平进程,以建立一个基础广泛、多族裔、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并要求交战派系同这些努力充分合作,在它们已承诺进行的对话中迅速取得进展,争取达成停火并开展谋求政治解决的讨论,
注意到阿富汗支援小组2000年12月的会议强调阿富汗局势十分复杂,需要对和平进程以及毒品贩运、恐怖主义、人权和人道主义及发展援助等问题采取综合、全面的办法,
回顾有关的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特别是这些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引渡或起诉恐怖分子的义务,
强烈谴责有人继续利用在自称为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的阿富汗派系塔利班(下称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地区窝藏和训练恐怖分子以及策划恐怖行为,并重申坚信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指出塔利班必须遵守1961年《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98年联合国大会关于麻醉药品的第二十届特别会议的承诺,包括与联合国药物管制署密切合作,
注意到塔利班通过对鸦片生产征税,直接得益于非法鸦片的种植,而且间接得益于此种鸦片的加工和贩卖,并认识到此种巨额资源加强了塔利班窝藏恐怖分子的能力,
痛惜塔利班继续庇护乌萨马·本·拉丹,允许他及其同伙从塔利班控制区操办一个恐怖分子训练营网络,并利用阿富汗作为基地发动国际恐怖行动,
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已起诉乌萨马·本·拉丹及其同伙,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以及阴谋在美国境外杀害美国国民,并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要求塔利班将他们交出受审(S/1999/1021),
重申深切关注继续发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歧视妇女和女童,鸦片非法生产大增,
强调塔利班在马扎里沙里夫占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领事馆、杀害伊朗外交官和一名记者的行为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
认定塔利班当局不遵从第1214(1998)号决议第13段和第1267(1999)号决议第2段的要求,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强调决心确保其决议受到尊重,
重申制裁必须有适当、有效的豁免,以免对阿富汗人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以及制裁的安排方式不得阻碍、阻挠或拖延国际人道援助组织或政府救济机构向该国平民提供人道援助,
强调塔利班对其所控制的阿富汗地区内民众的福祉负有责任,并为此呼吁塔利班确保救济人员和援助安全无阻地通达其控制区内所有需要救援的人,
回顾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59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有关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要求塔利班遵守第1267(1999)号决议,特别是停止向国际恐怖分子及其组织提供庇护和训练,采取适当有效措施确保其控制区不被用来建立恐怖分子的设施和营地,或者准备或组织针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恐怖行为,并配合国际努力,将被起诉的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2. 又要求塔利班不再拖延地遵守第1267(1999)号决议第2段,其中要求塔利班将乌萨马·本·拉丹送交已对他起诉的国家的有关当局,或会将他移送此种起诉国的另一国有关当局,或会将他逮捕并有效绳之以法的国家的有关当局;
3. 还要求塔利班迅速采取行动,关闭其控制区内所有训练恐怖分子的营地,并要求联合国除其他外通过各会员国按照下文第19段提供给联合国的情报和通过为确保本决议得到遵守所需的其他手段证实这种营地的关闭;
4. 提醒所有国家有义务严格执行第1267(1999)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措施;
5.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 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直接间接供应、出售和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
(b) 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直接/间接供应、出售和转让与塔利班控制下武装人员的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训练;
(c) 撤回任何根据合同或其他安排在阿富汗境内应聘在军事或有关安全事项上向塔利班提供咨询的本国官员、代理人、顾问、军事人员,在这方面并敦促其他国民离开该国;
6. 决定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并申明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和人道工作人员运入阿富汗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7. 敦促与塔利班保持外交关系的所有国家大幅减少驻塔利班代表团和外派机构的人员数量并降低其级别,限制或控制所有留下的此种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对于塔利班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东道国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有关组织协商采取执行本段所需的措施;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进一步措施:
(a) 立即、彻底关闭塔利班在本国境内的所有办事处;
(b) 立即关闭阿里亚纳阿富汗航空公司在本国境内的所有办事处;
(c) 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乌萨马·本·拉丹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乌萨马·本·拉丹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乌萨马·本·拉丹、其同伙或由乌萨马·本·拉丹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乌萨马·本·拉丹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基地”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
9. 要求塔利班,以及其他人,停止一切非法毒品活动,并且设法根除罂粟的非法种植,这方面的收入资助了塔利班的恐怖活动;
10. 决定所有国家应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将化学品醋酸酐出售、供应或转让给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领土内的任何人或意图在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区域内进行或从这类区域开展任何活动的任何人;
11. 又决定,对于从委员会认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境内某地起飞或预定在该地降落的飞机,所有国家必须拒绝准许在本国领土起飞、降落或飞越,除非该特定航班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朝圣等宗教义务的理由,或基于该次飞行有助于讨论阿富汗冲突的和平解决或可能推动塔利班遵守本决议或第1267(1999)号决议的理由,已获委员会事先核准;
12. 还决定委员会应保持一份核定的向阿富汗提供人道援助的组织和政府救济机构,适当时包括联合国及其机构、提供人道援助的政府救济机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清单,上文第11段规定的禁令不适用于委员会所核定清单上的组织和政府救济机构本身进行或为其进行的人道主义飞行,委员会应定期审查该清单,酌情增加新组织和政府救济机构,委员会如果认定某些组织和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不属于人道目的的飞行,则应从清单上删除这些组织和政府机构,并应立即通知这些组织和政府机构其所进行或为其进行的任何飞行因此均须遵守上文第11段的规定;
13. 吁请塔利班确保救济人员和援助安全无阻地通达其控制区内所有需要救援的人,并强调塔利班必须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的人道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提供保证;
14.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限制塔利班副部长或以上级别的所有高级官员、塔利班控制的同级武装人员、塔利班高级顾问和知名人士入境或过境,除非这些官员的旅行是出于人道目的,包括履行朝圣等宗教义务,或该旅行有助于讨论阿富汗冲突的和平解决或涉及遵守本决议或第1267(1999)号决议;
15.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采取以下措施:
(a) 任命一个专家委员会,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安理会建议如何监测上文第3和第5段所要求的军火禁运和关闭恐怖分子训练营地,除其他外,包括利用会员国通过国家手段获得并提供给秘书长的情报;
(b) 同有关会员国协商,以落实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并向安理会报告此种协商的结果;
(c) 报告现有制裁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在执行制裁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加强执行的建议,评价塔利班为遵守规定采取的行动;
(d) 审查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决议所规定措施的人道主义影响,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出评估报告和建议,其后定期报告任何人道主义影响,并至迟在这些措施期满前30天就此问题提出一份全面报告和任何建议;
16. 委员会,除第1267(1999)号决议规定者外,还开展以下工作以完成任务:
(a) 根据各国、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情报建立并保持最新清单,列出塔利班控制的阿富汗领土内所有飞机进入和降落地点,并将清单内容通报会员国;
(b) 依照上文第8(c)段,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情报建立并保持最新清单,列出经认定为与乌萨马·本·拉丹有关的个人和实体;
(c)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6和第11段所列豁免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d) 依照上文第12段,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建立并保持一份最新清单,列明核定的向阿富汗提供人道援助的组织和政府救济机构;
(e) 通过适当媒介,包括通过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公布这些措施的有关执行情况;
(f) 适当时考虑由委员会主席和为促进全面切实执行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决议所规定的措施而可能需要的其他成员访问该区域有关国家,以敦促各国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
(g) 定期向安理会报告委员会收到的有关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决议的情报,包括委员会获悉的可能违反这些措施的情况,和加强这些措施的效力的建议;
17.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所有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毋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或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规定的措施生效之日以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8. 吁请各国起诉违反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规定措施、属其管辖的个人和实体,并给予适当的惩罚;
19. 吁请所有国家在委员会履行任务时与其充分合作,包括按照本决议提供委员会所需的情报;
20. 所有国家在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规定措施生效后3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切实执行本决议所采取的步骤;
21. 秘书处将从各国政府和公开来源收到的关于可能违反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规定措施的情报提交委员会审议;
22. 决定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规定的措施于本决议通过后一个月东部标准时间0时1分生效;
23. 又决定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十二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塔利班是否遵守了上文第1、第2和第3段的规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时间;
24. 决定,如塔利班遵守上文第1、第2和第3段规定的条件,在十二个月期间终了前,安全理事会将终止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规定的措施;
25. 表示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使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决议得到充分执行,除其他外考虑到第15(d)段所指的影响评估,以期加强制裁的效力和减少人道后果;
2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251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和马来西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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