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7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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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71(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72(2003)号决议
2003年3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73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73(200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55条的规定,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负有保证居民之食物与医疗供应品之义务;如占领地资源不足时,尤应运入必需之食物、医疗物资及其他物品,
深信亟需继续向伊拉克全国各地人民公平地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并有必要将这种人道主义救济措施扩充到因敌对行动而离开伊拉克的该国人民,
回顾以往关于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救济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号和2002年12月30日第1454(2002)号决议,
注意到2003年3月17日秘书长作出决定,撤出所有负责执行第986(1995)号决议所设“石油换粮食”方案(下称“方案”)的联合国和国际工作人员,
强调有必要尽一切努力维持现有的全国口粮篮分配网络的运作,
又强调有必要考虑在紧急阶段和以后进一步重新评估该方案,
重申尊重伊拉克人民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国际法,特别是《日内瓦四公约》和《海牙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关于伊拉克境内和境外伊拉克人民所需民用必需品的义务;
2. 吁请国际社会与有关国家协商,也向伊拉克境内和境外的伊拉克人民立即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立即响应联合国任何未来的人道主义呼吁,并支持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活动;
3. 此外认识到,鉴于伊拉克目前的非常情况,应在临时和例外的基础上,对方案作出技术性的临时调整,以确保执行伊拉克政府所签订并得到核准的已供资和未供资合同,按照本决议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包括满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
4. 授权秘书长及其指定的代表,作为紧急的第一步,经过必要的协调,采取下列措施:
(a) 与有关各国政府协商,在伊拉克境内和境外设立替代地点,以供运送、检查和确实证明方案下提供的人道主义用品和设备,并在必要时将货物改运到这些地点;
(b) 紧急审查伊拉克政府所签订并得到核准的已供资和未供资合同,确定对这些合同所涉可在本任务期限内运到的足够医药、保健用品、食品及其他民用必需物资和用品的需求的相对优先顺序,依照这种优先顺序履行有关合同;
(c) 与这些合同的供应商联系,确定合同所涉货物的确切所在地点,并在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推迟、加快或改道运输;
(d) 谈判和商定这些合同及其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必要调整,并执行第4(a)、(b)和(c)段所述措施,而无须顾及方案核准的分配计划;
(e) 谈判和执行方案下必要医疗物品的新合同,并核发有关信用证,而无须顾及已核准的分配计划,条件是根据第4(b)段执行的合同无法提供这些物品,并需得到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批准;
(f) 按需要在例外和须偿还的基础上,在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第8(b)段设立的各账户之间调用未支配的款项,以确保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必需品,并动用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b)段所述代管帐户内的款项,以便根据本决议的规定执行方案,而不论这些款项是在方案的那一阶段进入代管帐户,或这些款项已被分配给方案的哪一阶段;
(g) 依照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所将决定的程序,在下文第10段规定的期间终了前,根据伊拉克方案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在必要和适当时动用存入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b)段设立的帐户的款项,赔偿供应商和托运人因为秘书长为履行第4(d)段规定的职责而按照第4(a)、(b)和(c)段的规定要求改道和推迟运输所产生的商定的额外航运、运输及储存费用;
(h) 为履行(d)段规定的职责,按支付第986(1995)号决议第8(d)段规定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同样方式,用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d)段设立的代管帐户内的款项来支付因执行临时修改的方案而产生的额外业务和行政费用;
(i) 动用存入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第8(b)段设立的代管帐户的款项来购买当地生产的货物,和支付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及有关决议的规定供资的民用必需品的当地费用,包括酌情支付为便利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必需品而需要的碾磨、运输及其他费用;
5. 表示准备作为第二步,授权秘书长于方案在伊拉克恢复活动后,一旦情况许可就在必要的协调下履行额外职能;
6. 又表示准备考虑提供更多的资金,包括在例外和须偿还的基础上从根据第986(1995)号决议第8(c)段设立的帐户中提供,以便进一步满足伊拉克人民的需求;
7. 决定,虽有第661(1990)号决议和第687(1991)号决议的规定,在本决议所涉期间,由联合国各机构、计划署和基金、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石油换粮食方案以外提出的关于在伊拉克分配或使用医药、保健用品和食物以外的紧急人道主义用品和设备的所有申请,均应由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24小时无异议程序予以审查;
8. 敦促有关各方按照《日内瓦四公约》和《海牙章程》,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充分、无阻地接触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民,为它们的行动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并促进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资产以及人道主义组织人员在伊拉克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以满足这种需要;
9. 指示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密切监测上文第4段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在这方面并请秘书长将正在采取的措施随时通知委员会,并同委员会协商食品、医药、保健和卫生用水有关的用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运输合同的优先顺序;
10. 决定本决议第4段所载各项规定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45天期间保持有效,并可由安理会进一步延长;
11.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并在第10段规定的期间终了前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1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73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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