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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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36(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8(2006)号决议

决议[编辑]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重申严重关切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理会提交的许多有关伊朗核计划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报告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包括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决议,
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的报告(GOV/2006/15)列举了有关伊朗核计划的若干悬而未决问题和关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并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
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4月28日的报告(GOV/2006/27)及其结论,包括原子能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设法澄清伊朗核计划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况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而且原子能机构无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经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提供保证的努力中取得进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6月8日报告(GOV/2006/ 38)、2006年8月31日报告(GOV/2006/53)和2006年11月14日报告(GOV/2006/64)证实,伊朗既没有按第1696(2006)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也没有按《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亦未按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步骤是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本该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这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
2. 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暂停以下扩散敏感核活动:
(a) 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
(b) 所有与重水相关的项目,包括建设一个重水研究反应堆,也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
3.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即:
(a)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B.2、B.3、B.4、B.5、B.6和B.7节中者;
(b)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A.1和B.1节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者不在此列:
(一) 第B.1节所列、用于轻水反应堆的设备;
(二) 第A.1.2节所列、轻水反应堆组装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浓缩铀;
(c) 列入S/2006/815号文件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第二类物项中第19.A.3节所列者不在此列;
(d) 安全理事会或下文第18段设立的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视需要认定的、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4.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a)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者,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
(b) 未列入S/2006/814或S/2006/815号文件的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c) 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开展与原子能机构表示关切或认为悬而未决的其他议题相关的活动;
5. 决定,各国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列入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但上文第3(b)、3(c)或4(a)分段并未禁止向伊朗出口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时,应确保:
(a) S/2006/814和S/2006/985号文件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
(b)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力,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
(c) 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10天内通知委员会;
(d) 如为S/2006/814号文件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还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10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6. 决定,所有国家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并防止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
7. 决定,伊朗不应出口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开列的任何物项,所有会员国都应禁止本国国民,或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伊朗采购此类物项,不论其是否源于伊朗领土;
8. 决定,伊朗应提供原子能机构要求提供的准入与合作,以便原子能机构能核实第2段所述活动已经暂停,解决原子能机构报告提出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并呼吁伊朗迅速批准《附加议定书》;
9. 决定,如果委员会事先逐案认定,此种物项或援助的供应、销售、转让或提供显然不会有助于伊朗发展技术,支持其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支持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包括这些物项或援助是用于食品、农业、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的,则不适用上面第3、4和6段规定的措施,但条件是:
(a) 提供这些物项或援助的合同中有适当的最终用户保证;
(b) 伊朗承诺不把这些物项用于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10. 呼吁所有国家对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本决议附件(下文简称“附件”)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与扩散有关的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上文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在其规定措施范围内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这样做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旅行是为了从事与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的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
11. 强调上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上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以及实现本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12.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冻结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及此后任何时间在本国境内,为附件指认的人或实体,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或实体,或代表他们或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人,或由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如果而且当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将这些人或实体从附件中除名时,则应停止对它们适用本段的措施,还决定,所有国家都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都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使其受益,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3. 决定上文第12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得到了委员会的批准;
(c) 是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决的对象,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的,受益人或实体不是根据上文第10和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d) 为与第3(b)(一)和(二)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相关的活动所必需,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4. 决定,各国可以允许将按上文第12段规定冻结的账户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收入,或在这些账户必须遵守本决议规定之日前根据合同、协定或债务应该支付的款项,并入这些帐户,但条件是,任何此类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都要遵守这些规定并被冻结;
15. 决定,上文第12段所列措施不应阻止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根据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
(a) 该合同与上文第3、4和6段所述任何被禁物项、材料、设备、货物、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服务无关;
(b) 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
且相关国家已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打算,通知了委员会;
16. 决定,原子能机构向伊朗提供的或在其主持下向伊朗提供的技术合作,只能用于食品、农业、医药、安全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或为与上文第3(b)(一)和(二)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有关的项目所必需,但不得为上文第2段所述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此类技术合作;
17. 呼吁所有国家保持警惕并防止在本国境内或由本国国民在那些有助于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里,向伊朗国民提供专业授课和培训;
18. 决定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执行以下任务:
(a) 向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国家和生产上文第3和第4段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国家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的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b) 向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索取关于原子能机构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16段规定措施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它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c) 审查据称违反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 段规定措施行为的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
(d)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9、13和15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e) 在必要时确定要为上文第3段之目的开列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f) 在必要时指认其他须遵守上文第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个人和实体;
(g) 在必要时颁布准则,协助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并在此类准则中规定,各国在可能时要提供信息,说明个人和(或)实体符合第10和第12段所列标准的理由,并提供进行辨识的有关信息;
(h) 至少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交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如何提高上文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效力;
19. 决定,所有国家应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第3、4、5、6、7、8、10、12和17段采取的措施;
20. 表示深信,上文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致力寻求这一解决办法,鼓励伊朗按上文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原子能机构重新接触,并强调此种接触将对伊朗有益;
21. 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支持下,谈判解决这一问题,鼓励伊朗考虑这些国家2006年6月提出的、经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认可的建议(S/2006/521),以期达成一项长期全面协定,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
22.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并鼓励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其他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强调原子能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
23.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60天内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主要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续地暂停本决议所述及的一切活动,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和本决议上述规定的进程,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此报告,供其审议;
24. 申明,安理会将根据上文第23段所述在6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议伊朗的行动,并申明:
(a) 如果而且只要经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暂停所有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将暂停执行各项措施,以便开展谈判;
(b) 一旦安理会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满足了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就会终止本决议第3、4、5、6、7、10和12段规定的措施;
(c) 如果上文第23段提到的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本决议,安理会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本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2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612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编辑]

A - 参与核计划的实体[编辑]

1. 伊朗原子能组织(AEOI)

2. Mesbah能源公司(A40研究反应堆提供者-阿拉克)

3. 卡拉(Kala)电气公司(又名“卡拉耶--Kalaye电气公司”)(燃料浓缩中试厂提供者-纳坦兹)

4. 帕斯塔拉什(Pars Trash)公司(原子能机构报告称该公司参与了离心机计划)

5. 法拉扬(Farayand)技术公司(原子能机构报告称该公司参与了离心机计划)

6. 国防工业组织(DIO,国防和武装后勤部--MODAFL控制的重点实体,该实体的一些下属机构参与了离心机计划,负责生产部件,还参与了导弹计划)

7. 四月七日公司(DIO下属公司,被广泛认为直接参与了核计划)

B - 参与弹道导弹计划的实体[编辑]

1. Shahid Hemmat工业集团(SHIG)(AIO下属实体)

2. Shahid Bagheri工业集团(SBIG)(AIO下属实体)

3. Fajr工业集团(前身为仪器厂,AIO下属实体)

C - 参与核计划的个人[编辑]

1. Mohammad Qannadi,AEOI负责研发业务的副总裁

2. Behman Asgarpour,营运经理(阿拉克)

3. Dawood Agha-Jani,PFEP首脑(纳坦兹)

4. Ehsan Monajemi,建筑项目经理,纳坦兹

5. Jafar Mohammadi,AEOI技术顾问(负责离心机阀门生产管理工作)

6. Ali Hajinia Leilabadi,Mesbah能源公司总经理

7. Mohammad Mehdi Nejad Nouri中将,Malek Ashtar国防科技大学校长(附属于MODALF的化学系进行了铍实验)

D - 参与弹道导弹计划的个人[编辑]

1. Hosein Salimi将军,空军指挥官,伊朗革命卫队--IRGC(Pasdaran—波斯语“卫队”)

2. Ahmad Vahid Dastjerdi,AIO首脑

3. Reza-Gholi Esmaedi,AIO贸易和国际事务部部长

4. Bahmanyar Morteza Bahmanyar,AIO财务和预算部部长

E - 同时参与核计划和弹道导弹计划的个人[编辑]

1. Yahya Rahim Safavi少将,指挥官,IRGC(Pasda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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