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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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15(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2008)号决议
2008年6月2日安全理事会第590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7(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严重关注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国际航运构成的威胁,
表示关注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自2005年以来的各次季度报告,该组织提供的证据显示,特别是在索马里沿海水域,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继续存在,
申明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中反映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重申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包括《公约》,回顾这些规定为尽最大可能合作制止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确立了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机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索马里沿海国际海上航线或索马里领海从事巡逻并保障其安全,
痛斥最近在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发生的攻击和劫持船只事件,包括攻击和劫持世界粮食计划署经营的船只及多艘商业船只,这些攻击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人民运送粮食救济品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构成严重负面影响,而且对船只、船员、旅客和货物构成严重威胁,
注意到2007年7月5日和2007年9月18日海事组织秘书长就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给秘书长的信以及海事组织大会第A.1002(25)号决议,该决议强烈敦促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有关规定范围内加紧努力,防止和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并回顾2007年7月10日海事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联合公报,
注意到2007年11月9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信中报告说,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需要而且也欢迎国际上协助它解决这个问题,
还注意到2008年2月27日索马里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信中向安全理事会转达过渡联邦政府同意接受紧急援助,以保护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国际水域,确保船运和航行的安全,
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该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谴责并痛斥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的一切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
2. 敦促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国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活动的国家对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保持警惕,并在这方面特别鼓励有意使用索马里沿海海上商业航线的国家加强并协调努力,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3. 敦促各国在相互之间及同海事组织进行合作,酌情同相关区域组织合作打击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并分享此方面情报,此外根据相关国际法向受到海盗或武装劫匪威胁或攻击的船只提供支援;
4. 还敦促各国与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各有关组织合作,确保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得到适当的指导和培训,以掌握避免、规避和自卫技巧,并且尽可能避开这一区域;
5. 呼吁各国和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应索马里及附近沿岸国的请求,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增强这些国家的能力,确保沿岸和海上的安全,包括打击索马里及附近地区海岸沿线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
6. 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规定、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向索马里提供的专门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术援助物品,因为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规定此类物品不受这些措施约束;
7.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六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
(a) 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
(b) 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
8. 各合作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上文第7段授权从事的活动不会实际上导致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船只无害通过的权利;
9. 申明本决议规定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此授权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另外还申明,这一授权是在接到2008年2月27日索马里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之后才作出的,该信转达了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意见;
10. 吁请各国与其他参与国协调它们依照上文第5和第7段采取的行动;
11.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施行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对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此外提供各种协助,包括针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12. 目前正在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国家在3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通报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而采取的行动的进展情况;
13.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5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有关情况,
14. 海事组织秘书长根据经所有受影响沿海国商定之后提请他注意的案件,同时适当考虑到现有各种双边和区域合作安排,向安理会通报有关海盗和武装抢劫的情况;
15. 表示打算审视那里的局势,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要求时酌情考虑再度延长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1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0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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