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6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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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67(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8(2009)号决议
2009年3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609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9(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决定将第1662(2006)号决议所设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09年3月23日的第1806(2008)号决议,以及其认可《阿富汗契约》的第1659(2006)号决议,又回顾2008年11月21日至28日安全理事会阿富汗访问团的报告(S/2008/782),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强调必须采取综合办法来处理阿富汗局势,确认没有任何纯粹的军事解决办法能确保阿富汗的稳定,
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巩固持久和平与宪政民主的基础,并在国际大家庭中享有其应有地位,
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权的情况下执行《阿富汗契约》、《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指出,为了巩固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克服当前继续存在的挑战,各相关行为体均需作出持续的协调努力,
回顾《阿富汗契约》的基础是阿富汗政府与国际社会携手合作,有关各方希望阿富汗逐步担负起自身发展与安全的责任,而且联合国发挥核心、中立的协调作用,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包括与阿富汗政府一道协调和监测为执行《阿富汗契约》而作的努力,表示赞赏和坚决支持秘书长、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以及联阿援助团全体成员所作的持续努力,
欢迎国际社会继续致力于支持阿富汗的稳定和发展,在这方面又欢迎国际上采取各种举措,包括将于2009年3月27日在莫斯科举行由上海合作组织主持的阿富汗问题特别会议、将于2009年3月31日在海牙举行的阿富汗问题国际会议和将于2009年6月26日至27日在的里雅斯特举行的八国集团部长级会议扩大会议,
欢迎目前正在进行多方努力,以确保通过一个有秩序、公开、公平和民主的进程来维护整个选举期间的稳定与安全,强调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正在成功应对的各种挑战,并欢迎独立选举委员会宣布于2009年8月举行总统和省议会选举,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是相互关联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发展领域以及在禁毒这一贯穿各领域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全面应对这些挑战,
强调必须采用全面做法应对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在这方面注意到,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强调迫切需要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确保通过加强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的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协调以及联合国与其他捐助方之间的协调来高效率、高效力和及时地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扩大和加强联合国在各省,即在最需要的地方的人道主义存在,以此应对人道主义局势,
谴责日益增多的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行为,强调所有各方都必须保障所有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无阻碍通行,并充分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重申对阿富汗安全局势的关切,尤其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从事毒品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出现增多,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致使包括儿童在内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又表示严重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改善和保护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认识到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构成的威胁出现加剧,而且在努力消除此种威胁方面存在着挑战,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决议,表示关切最近秘书长关于阿富汗局势的报告中述及的大批平民伤亡,重申其要求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确保对平民的保护,此外呼吁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又表示关切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物和简易爆炸装置可能对平民百姓构成的严重威胁,强调必须避免使用国际法所禁止的武器和装置,
欣见阿富汗政府向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说,目前,在阿富汗境内使用乙酸酐属于非法,且生产国和出口国如未经阿富汗政府要求则不应授权向阿富汗出口该物质,此外依照第1817(2008)号决议,鼓励会员国增加其与麻管局的合作力度,特别是充分遵守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的规定,
回顾2002年12月22日《关于睦邻友好关系的喀布尔宣言》(《喀布尔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期待将在伊斯兰堡举行的关于阿富汗的第三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强调极其需要把推动区域合作视为促进阿富汗安全、治理和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表示支持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尔格进程,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阿富汗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8/695),
1. 欢迎秘书长2009年3月10日的报告(S/2009/135);
2. 表示赞赏联合国承诺与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长期协作,重申全力支持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
3. 决定第1662(2006)号第1746(2007)号第1806(2008)号决议界定的联阿援助团任务延长至2010年3月23日;
4. 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将在其任务范围内,遵循加强阿富汗自主权和领导作用的原则,继续根据安理会第1806(2008)号决议第4段中订立的优先事项,领导国际民事努力,即:
(a) 作为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监委)的共同主席,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协调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促进遵守《阿富汗契约》中阐述的援助实效原则,包括为此调动资源,协调国际捐助方和国际组织提供的援助以及指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提供的协助,特别是缉毒、重建与发展活动方面的协助;
(b) 按照安援部队的现有任务规定,在全国各地和各级加强与该部队的合作,以改善军民协调,便利适时交流信息,并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和国际安全部队以及民间行为体的各项活动保持协调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导的发展与稳定进程,包括为此与省级重建队以及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协作;
(c) 通过加强和扩大在该国全境的人员派驻,开展政治外联,推动地方一级执行《契约》、《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促进对政府政策的参与和理解;
(d) 如果阿富汗政府提出请求,则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并在充分尊重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和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所述措施的情况下,提供斡旋,支持实施阿富汗主导的和解方案;
(e) 支持和加强开展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并在地方和国家各级打击腐败,此外推动地方一级发展举措,以帮助及时、可持续地兑现和平好处并提供服务;
(f) 发挥核心协调作用,以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期建设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为此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援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并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回归创造有利条件;
(g)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并与相关的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监测平民的境况,协调努力以确保保护平民,协助全面落实《阿富汗宪法》中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款;
(h) 应阿富汗当局的请求,尤其通过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支持筹备即将举行的关键性总统选举,为此提供技术援助,协调其他国际捐助方、机构和组织提供援助,输送指定用于资助选举进程的现有资金和补充资金;
(i) 支持开展区域合作,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5. 吁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所有各方同联阿援助团协调,以执行其任务,并努力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6. 强调必须加强和扩大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存在,鼓励秘书长继续开展当前各种努力,以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与加强和扩大此种存在有关的安全问题,强调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协调阿富汗境内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动方面享有权威;
7. 强调即将举行的总统和省议会选举对阿富汗民主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尽一切努力确保选举的可信度、安全和保障,确认联阿援助团应阿富汗政府要求在支持选举进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吁请国际社会成员为这些目的提供必要的援助;
8. 吁请阿富汗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全面执行《阿富汗契约》及其附件,强调在这方面必须遵守《契约》中规定的在安全、治理、法治与人权、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在禁毒这一贯穿各领域问题上取得进展的基准和时间表;
9. 重申协监委在协调、协助和监测《契约》执行工作方面所起的核心作用,吁请所有相关行为体在这方面与协监委合作;
10. 吁请国际捐助方、国际组织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们在2008年6月12日于巴黎举行的“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上所作的各项承诺,重申必须进一步努力改善援助协调和援助效力,包括确保透明度和打击腐败;
11. 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协助下,包括借助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根据其各自不断变化的指定职责所提供的协助,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毒品贸易参与者对阿富汗稳定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12. 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式袭击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境内稳定、重建与发展努力的有害影响,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使用平民作为人盾;
13. 欢迎迄今在执行《阿富汗地雷行动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励阿富汗政府在联合国和所有相关行为体支持下,继续努力清除杀伤人员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从而降低对人命及该国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14. 确认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为尽可能降低平民伤亡风险所作的努力,吁请它们继续大力开展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据报发生了平民伤亡,而且阿富汗政府认为应当联合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的情形下,与阿富汗政府合作进行这些联合调查;
15. 强调必须确保有关组织在适当时能够进入阿富汗境内的所有监狱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16. 表示强烈关切塔利班部队在阿富汗境内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因冲突而遭杀害和致残,再次强烈谴责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做法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儿童犯下的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行为,要求将应对此负责者绳之以法,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为此请秘书长加强联阿援助团的儿童保护部门,特别是任命儿童保护顾问;
17. 重申必须在一个全面框架中,通过开展培训、指导和赋予权责等努力,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度,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实现建立能自给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该国全境确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队的目标;
18. 在这方面欢迎阿富汗国民军的组建工作继续取得进展,而且其规划和开展行动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励通过行动指导与联络队等方式,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并就制定可持续防卫规划进程以及协助防卫改革举措提供咨询;
19. 赞赏地注意到阿富汗当局最近为加强阿富汗国家警察的能力作了认真努力,要求通过重点县发展等途径,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进一步努力,强调为此必须通过财政支助和派遣培训员和辅导员等方式提供国际援助,包括借助欧洲联盟通过其警察特派团(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所作的贡献;
20. 欢迎阿富汗政府在执行解散非法武装团体方案方面取得进展,要求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加速努力取得进一步进展;
21. 注意到最近在取缔鸦片生产方面取得的进展,依然关切鸦片种植、生产和贩运活动继续对阿富汗的安全、发展和治理以及对该区域乃至国际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通过替代生计方案等方式,加速执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在国家方案中把禁毒纳入工作主流,鼓励为该战略确定的四项优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国际支助;
22. 吁请各国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消除源自阿富汗的毒品非法生产和贩运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包括为此在毒品管制方面进行边境管理合作,以及为打击毒品及其前体的非法贩运和打击与此种贩运有关的洗钱活动而开展合作,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巴黎公约》倡议框架内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合作举办的、2006年6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开的阿富汗毒品贩运路线问题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S/2006/598),在这方面要求全面执行安理会第1817(2008)号决议;
23. 欢迎启动《国家司法方案》,重申阿富汗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行为体都必须充分、有序、及时和协调一致地执行该方案,以便在全国加速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罚现象,推动伸张法治;
24. 为此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增强此部门内部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
25. 非常关切地注意到腐败风行对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积极领导反腐工作,并加紧努力建立一个更有效、更负责和更透明的政府;
26. 鼓励阿富汗所有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本着合作精神开展工作,吁请阿富汗政府继续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确保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实施善治、实现充分代表性并实行问责制,强调需要进一步开展国际努力,以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27. 鼓励国际社会协助阿富汗政府把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一个贯穿各领域的优先重点;
28. 呼吁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关切地注意到媒体自由日益受到限制,赞扬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勇敢开展工作,监测阿富汗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推动建立一个多元化民间社会,强调才所有相关行为体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的重要性;
29. 确认近年来阿富汗境内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强烈谴责仍然存在针对妇女和女孩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尤其是为阻止女孩上学而实施的暴力,强调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1820(2008)号决议的重要性,秘书长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继续载述有关妇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进程的相关情况;
30. 欢迎阿富汗政府努力推动与那些愿意放弃暴力、谴责恐怖主义和接受《阿富汗宪法》的反政府人士进行对话,并呼吁在不妨碍实施安全理事会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决议所订各项措施的情况下,加强努力,以确保按照《阿富汗契约》充分执行《和平、公正与和解行动计划》;
31. 欢迎阿富汗政府和联阿援助团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执行第1822(2008)号决议,包括查明利用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参与为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所从事行为或活动提供资助和支持的个人与实体,鼓励继续开展此种合作;
32. 欢迎阿富汗政府及其邻国伙伴和区域伙伴正努力增进相互信任与合作,以及最近由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制订的合作举措,包括2008年12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二次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三边峰会和2008年12月在法国拉塞勒-圣克卢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强调阿富汗与这些伙伴之间必须加强合作,打击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促进阿富汗的和平与繁荣,增进经济和发展部门中的合作,从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区域活动和全球经济;
33. 呼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区域贸易,增加外来投资并发展基础设施,同时注意到阿富汗在历史上所起的亚洲陆桥作用;
34. 确认剩余阿富汗难民自愿、安全、有序地回归和可持续地重返社会,对于该国和全区域的稳定非常重要,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并增加这方面的援助;
35. 又申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序回归和可持续重返社会的重要性;
36. 秘书长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阿富汗境内的事态发展,并订立用于衡量和跟踪联阿援助团任务执行进展和本决议第4段所述优先事项的相关基准,并将之列入秘书长的下次报告,吁请所有有关行为体在此过程中与联阿援助团进行合作;
3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9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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