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2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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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28(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29(2010)号决议
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633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30(2010)号决议

决议[编辑]

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第1887(2009)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6/14)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报告证实,伊朗没有按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就剩余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关切事项同原子能机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没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重申,伊朗积极回应安理会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向它发出的呼吁是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建立起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的最好办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一些个体(包括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二列出的个体)在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中发挥作用,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违反它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建造一个浓缩设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机构,这不符合它根据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属安排承担的义务,
又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库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该设施的用途、设计和建造的时间顺序,并呼吁伊朗按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证实它没有决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机构申报的核设施,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经将铀浓缩到20%,进行浓缩时没有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便让该机构有足够时间来调整现有的保障监督程序,
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并强调按照伊朗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它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授权,坚决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悬而未决问题,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谈判解决,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在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反应堆达成一项可作为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
但是又强调,在这些努力中,伊朗必须解决与其核计划有关的核心问题,
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根据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注意到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伊朗就会享有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
欣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准则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第1803(2008)号规定的金融义务,尤其回顾需要对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在内的伊朗银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交易助长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确认获取种类不同的可靠能源对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注意到伊朗从能源部门获取的收入可能与它为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资金有关联,并进一步指出,石化工业需要的化工过程设备与某些核燃料循环敏感活动需要的设备非常相同,
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回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呼吁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阻止伊朗研发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理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的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第1803(2008)号决议;
2.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和GOV/2009/82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步骤,因为这些步骤对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消除由于伊朗违反其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修建一个浓缩设施而引起的严重关切,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还申明安理会的决定,即伊朗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步骤;
3. 重申伊朗应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们担心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事项上,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许进出或接触原子能机构要求进出或接触的所有场地、设备、人员和文件,并强调,必须确保原子能机构拥有一切必要资源和授权来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
4.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全理事会发送他关于在伊朗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的所有报告;
5. 决定伊朗应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适用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的准则3.1,呼吁伊朗严格按照它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呼吁伊朗迅速批准该附加议定书,重申根据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24和第39条,伊朗不得单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属安排,包括经修订的准则3.1,并指出,协定中并没有暂停附属安排规定的机制;
6. 重申,依照伊朗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承担的暂停所有与后处理、重水和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伊朗不得开建任何新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并应停止任何在建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
7. 决定伊朗不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特别是涉及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所有重水活动或与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又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伊朗、伊朗国民以及在伊朗组建的实体或接受伊朗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9. 决定伊朗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并决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转让与这类活动有关的技术或技术援助;
10.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C、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第1803(2008)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指认的人、或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0段指认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着重指出,本段的规定绝无意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决定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11.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12.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二所列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呼吁所有国家对伊朗革命卫队介入的可能有助于伊朗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交易,保持警惕;
13. 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项清单以及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任何其他物项,取代S/2006/814中的物项清单,并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S/2010/263中的物项清单取代S/2006/815中的物项清单;
14.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伊朗的所有货物,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5. 注意到各国可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规定,经船旗国同意,要求在公海检查船只,并呼吁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6. 决定授权所有国家、且所有国家都应该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理)在根据本决议第14或15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的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就此进行合作;
17. 要求任何根据上文第14或15段进行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书面报告,其中尤其要解释检查的理由、此种检查的结果和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有禁止转让的物项,还要求这些国家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书面报告,说明检查、扣押和处理的相关详情以及移交的相关详情,包括对有关物项、其原产地和预定目的地的说明(如果初步报告中没有此种信息);
18.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伊朗拥有或承租的船只(包括包租船只)载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为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除非此种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已视需要接受扣押和处理,并强调本段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9.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三所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实体和任何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帮助它们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实体;
20. 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以下情报:伊朗航空公司货运部门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为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向其他公司进行的转让或开展的活动,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注册飞机、船只或船舶,并请委员会广泛提供这类情报;
21. 呼吁所有国家除了根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保险或再保险,或向本国领土、经由本国领土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本国国民或依照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本国境内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由这些人或实体,转让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服务、资产或资源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或受本国管辖或今后要接受本国管辖的与此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
22. 决定所有国家应要求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的个人和在本国境内组建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在与伊朗境内组建或受伊朗管辖的实体,包括伊朗革命卫队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下属实体,以及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开展业务时,保持警惕,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业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或有助于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
23.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伊朗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新分行、子公司或代表处,并禁止伊朗银行与受本国管辖的银行设立新的合资机构、获得这类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与这类银行建立或保持代理关系,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活动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4.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本国境内或受本国管辖的金融机构在伊朗开设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金融服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5. 委员会在第1747(2007)号决议通过后接报的违反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各项禁令的行为深表遗憾赞扬已对这些违规行为采取行动并向委员会报告违规行为的国家;
26. 指示委员会对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规定措施的行为做出有效反应,并回顾,委员会可以指认那些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这些决议制裁或违反这些决议规定的个人或实体;
27. 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推动全面执行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包括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个涵盖遵守情况、调查、外联、对话、援助与合作的工作方案;
28.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述、后经第1803(2008)号决议第14段修订的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也适用于本决议所定措施,包括收取各国根据上文第17段提交的报告;
29.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至多由八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和本决议第28段规定的任务;(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c) 就安理会或委员会或各国为更好地执行相关措施而可能考虑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以及(d) 至迟在任命专家组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组工作的临时报告,并至迟在专家组任务结束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附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30.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充分与委员会和专家组合作,特别是提供手头掌握的任何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
31. 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为切实执行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3和24段已经采取的步骤;
32. 强调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加强外交努力,以促进对话和协商,包括不设先决条件与伊朗恢复关于核问题的对话,最近一次对话是在2009年10月1日在日内瓦同伊朗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的,以期在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2008年6月14日的提议的基础上,寻求全面、长期和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就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包括在2008年6月提议基础上与伊朗开始正式谈判;赞赏地确认,本决议附件四所附2008年6月的提议仍然有效;
33. 鼓励欧洲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继续与伊朗沟通,支持旨在寻找谈判解决办法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的相关提议,以便为恢复会谈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伊朗对这些提议作出积极回应;
34.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9年10月21日提议起草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法兰西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政府关于协助为伊朗的一个研究反应堆获取核燃料以便为德黑兰研究堆提供核燃料的协定,对伊朗尚未对2009年10月21日的提议作出建设性回应表示遗憾鼓励原子能机构继续探讨这类措施,以便以符合并可促进安理会决议的方式建立信任;
35. 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内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有关决议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本决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36.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90天内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持续暂停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及的所有活动和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及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其他规定的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这一报告,以供其审议;
37. 申明,安理会应根据上文第36段提及的在9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查伊朗的行动,且:(a) 如果而且只要原子能机构已核实,伊朗已停止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就应停止执行有关措施,以便能够本着诚意进行谈判,早日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结果;(b) 一俟安理会在收到上一段所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已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即应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2、4、5、6和7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3、5、7、8、9、10和11段以及上文第7、8、9、10、11、12、13、14、 15、 16、 17、 18、19、21、22、23和24段规定的措施;(c) 如果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则安理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这些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3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335次会议以12票对2票(巴西和土耳其)、1票(黎巴嫩)弃权通过。

附件一:参与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的个人和实体[编辑]

实体

1. Amin Industrial Complex:Amin Industrial Complex试图得到可用于核研究和业务/生产设施的温度控制器。Amin Industrial Complex为国防工业组织(Defense Industries Organization)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国防工业组织在第1737(2006)号决议中被指认。

地址:P.O.Box 91735-549, Mashad, Iran;Amin Industrial Estate, Khalage Rd., Seyedi District, Mashad, Iran;Kaveh Complex, Khalaj Rd., Seyedi St., Mashad, Iran
别名:Amin Industrial Compound和 Amin Industrial Company。

2. Armament Industries Group:Armament Industries Group(AIG)生产和维修各种小武器和轻武器,包括大、中口径枪支和有关技术。AIG通过Hadid Industries Complex进行大多数采购活动。

地址:Sepah Islam Road, Karaj Special Road Km 10, Iran; Pasdaran Av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3. Defense Technology and Science Research Center:Defense Technology and Science Research Center(DTSRC)由伊朗国防和三军后勤部(MODAFL)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伊朗国防和三军后勤部监管伊朗防务的研究和发展、生产、维修、出口和采购。

地址:Pasdaran Av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4. Doostan International Company:Doost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DICO) 为伊朗的弹道导弹方案提供要素。

5. Farasakht Industries:Farasakht Industries为Iran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而Iran Air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又由MODAFL拥有或控制。

地址:P.O. Box 83145-311, Kilometer 28, Esfahan-Tehran Freeway, Shahin Shahr, Esfahan, Iran。

6. 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 由Bank Mellat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在过去7年中,Bank Mellat为伊朗的核、导弹和防卫实体协助做了数亿美元的交易。

地址:Unit Level 10(B1), Main Office Tower, Financial Park Labuan, Jalan Merdeka, 87000 WP Labuan, Malaysia;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LL06889(Malaysia)

7. Kaveh Cutting Tools Company:Kaveh Cutting Tools Company为国防工业组织所拥有,或由其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3rd Km of Khalaj Road, Seyyedi Street, Mashad 91638, Iran;Km 4 of Khalaj Road, End of Seyedi Street, Mashad, Iran; P.O. Box 91735-549, Mashad, Iran;Khalaj Rd., End of Seyyedi Alley, Mashad, Iran;Moqan St., Pasdaran St., Pasdaran Cross Rd., Tehran, Iran

8. M.Babaie Industries:M. Babaie Industries 附属伊朗Aerospace Industries Organization(AIO)的Shahid Ahmad Kazemi Industries Group(原Air Defense Missile Industries Group)。AIO控制Shahid Hemmat Industrial Group(SHIG)和Shahid Bakeri Industrial Group(SBIG)这两个导弹组织。两者都在第1737(2006)号决议中被指认。

地址:P.O. Box 16535-76, Tehran, 16548, Iran

9. Malek Ashtar University:伊朗国防和三军后勤部中的DTRSC的附属机构,其中包括原先隶属Physics Research Center(PHRC)的研究团体。原子能机构的视察员未获得采访该组织工作人员和查看由其控制的文件这一准许,以解决伊朗核方案可能具有军事性质的问题。

地址:Corner of Imam Ali Highway and Babaei Highway, Tehran, Iran

10. Ministry of Defense Logistics Export:Ministry of Defense Logistics Export(MODLEX)违反禁止伊朗出售军火或有关材料的第1747(2007)号决议,向世界各地的客户出售伊朗生产的军火。

地址:P.O. Box 16315-189, Tehran, Iran;located on the west side of Dabestan Street, Abbas Abad District, Tehran, Iran

11. Miza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Miza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3M) 为SHIG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P.O. Box 16595-365, Tehran, Iran
别名:3MG

12. 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MITEC)负责设计和建造位于阿拉克的IR-40重水反应堆。MITEC 已经开始为建造IR-40重水反应堆进行采购。

地址:Arak, Iran
别名:Rahkar Company, Rahkar Industries, Rahkar Sanaye Company, Rahkar Sanaye Novin

13. 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NFRPC)是第1737(2006)号决议指认的伊朗原子能组织的一个大型研究部门。NFRPC是伊朗原子能组织发展核燃料的中心,参与有关浓缩的活动。

地址:P.O. Box 31585-4395, Karaj, Iran
别名:Center for Agricultural Research and Nuclear Medicine;Karaji Agricultural and Medical Research Center

14. Pejman Industrial Services Corporation:Pejman Industrial Services Corporation 为SBIG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P.O. Box 16785-195, Tehran, Iran

15. Sabalan Company:Sabalan 是SHIG的幌称。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16. Sahand Aluminum Parts Industrial Company(SAPICO):SAPICO 是SHIG的幌称。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17. Shahid Karrazi Industries:Shahid Karrazi Industries 为SBIG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Tehran, Iran

18. Shahid Satarri Industries:Shahid Sattari Industries为SBIG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Southeast Tehran, Iran
别名:Shahid Sattari Group Equipment Industries

19. Shahid Sayyade Shirazi Industries:Shahid Sayyade Shirazi Industries (SSSI)为国防工业组织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地址:在Nirou Battery Mfg.Co的隔壁,Shahid Babaii Expressway, Nobonyad Square, Tehran, Iran;Pasdaran St., P.O. Box 16765, Tehran 1835, Iran;Babaei Highway–在Niru M.F.G的隔壁, Tehran, Iran

20. Special Industries Group:Special Industries Group(SIG)是国防工业组织的附属机构。

地址:Pasdaran Avenue, P.O. Box 19585/777, Tehran, Iran

21. Tiz Pars:Tiz Pars是SHIG的幌称。2007年4月至7月,Tiz Pars 试图为SHIG生产五轴联动激光焊接和切割机。该机器可对伊朗的导弹计划作出重大贡献。

地址:Damavand Tehran Highway, Tehran, Iran

22. Yazd Metallurgy Industries:Yazd Metallurgy Industries(YMI)是国防工业组织的附属机构。

地址:Pasdaran Avenue, Next To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ehran 16588, Iran;Postal Box 89195/878, Yazd, Iran;P.O. Box 89195-678,Yazd, Iran; Km 5 of Taft Road, Yazd, Iran
别名:Yazd Ammunition Manufacturing and Metallurgy Industries, Directorate of Yazd Ammunition and Metallurgy Industries

个人

Javad Rahiqi:伊朗原子能组织(AEOI)Esfahan Nuclear Technology Center的负责人(进一步资料:出生年月:1954年4月24日;出生地点:Marshad)。

附件二:伊斯兰革命卫队拥有、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编辑]

1. Fater(or Faater)Institute:Khatam al-Anbiya(KAA)附属机构。Fater 可能代表其他KAA公司,与外国供应商一起从事伊斯兰革命卫队在伊朗的项目。

2. Gharagahe Sazandegi Ghaem:Gharagahe Sazandegi Ghaem为KAA拥有或控制。

3. Ghorb Karbala:Ghorb Karbala 为KAA拥有或控制。

4. Ghorb Nooh:Ghorb Nooh 为KAA拥有或控制。

5. Hara Company:为 Ghorb Nooh拥有或控制。

6. Imensazan Consultant Engineers Institute: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7. Khatam al-Anbiya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Khatam al-Anbiya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KAA)是伊斯兰革命卫队拥有的公司,参与大型民用和军用建设项目和其他工程活动。该公司承担了Passive Defense Organization 项目的大量工作。特别是,KAA的几个附属机构大力参与了位于Qom/Fordow的铀浓缩设施建造工作。

8. Makin:Makin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是KAA的附属机构。

9. Omran Sahel:为Ghorb Nooh拥有或控制。

10. Oriental Oil Kish:Oriental Oil Kish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1. Rah Sahel:Rah Sahel 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2. Rahab Engineering Institute:Rahab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是 KAA的附属机构。

13. Sahel Consultant Engineers:为Ghorb Nooh拥有或控制。

14. Sepanir:Sepanir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15. Sepasad Engineering Company:Sepasad Engineering Company为KAA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

附件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编辑]

1. Irano Hind Shipping Company

地址:18 Mehrshad Street, Sadaghat Street, Opposite of Park Mellat, Vali-e-Asr Ave., Tehran, Iran; 265, Next to Mehrshad, Sedaghat St., Opposite of Mellat Park, Vali Asr Ave., Tehran 1A001, Iran

2. IRISL Benelux NV

地址:Noorderlaan 139, B-2030, Antwerp, Belgium; V.A.T. Number BE480224531 (Belgium)

3.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SSL)

地址:Apt. No. 7, 3rd Floor, No.2, 4th Alley, Gandi Ave., Tehran, Iran; Qaem Magham Farahani St., Tehran, Iran

附件四: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联盟的提议[编辑]

2008年6月14日向伊朗当局提出

与伊朗可能进行合作的领域

为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寻求全面、长期和适当地解决伊朗核问题,并在2006年6月向伊朗提出的提议的基础上(这项提议依然有效),特此提出以下内容,作为中国、法国、德国、伊朗、俄罗斯、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并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参与下进行谈判的主题,但前提是伊朗必须根据安理会第1803(2008)号决议第15段和第19段(a)分段的规定,以可核查的方式暂停其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为启动这种谈判,我们并期待伊朗注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原子能机构的要求。作为另外一方,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合王国、美国和欧洲联盟高级代表表示准备:
承认伊朗按照其根据《不扩散条约》承担的义务为和平目的发展、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权利;
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专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一旦恢复,伊朗核计划将受到与《不扩散条约》无核武器签约国相同的待遇。

核能

– 重申伊朗有权按照其根据《不扩散条约》承担的义务仅以和平目的获得核能。
– 为伊朗和平使用核能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援助,支持原子能机构恢复在伊朗的技术合作项目。
– 支持采用最先进技术建造轻水反应堆。
– 随着国际信任逐步恢复,支持开发和研究核能。
– 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燃料供应保证。
– 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进行合作。

政治

– 改善六国和欧盟对伊朗的关系,并建立相互信任。
– 鼓励与伊朗进行直接接触和对话。
– 支持伊朗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和建设性作用。
– 推动在不扩散、区域安全和稳定问题方面的对话与合作。
– 与伊朗和该区域其他国家进行合作,鼓励采取建立信任措施,实现区域安全。
– 建立适当的协商与合作机制。
– 支持召开关于区域安全问题的会议。
– 重申伊朗核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不扩散努力,有助于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运载工具的目标。
– 重申《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且不以违背《宪章》规定的任何方式行事。
– 在阿富汗问题上进行合作,包括加强合作打击毒品贩运,支持阿富汗难民回国方案;在阿富汗重建方面进行合作;在保护伊朗阿富汗边界方面进行合作。

经济

逐步实现贸易和经济关系正常化,比如改善伊朗对国际经济、市场和资本的准入,切实支持伊朗全面参加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框架加大对伊直接投资和对伊贸易。

能源伙伴关系

逐步实现与伊朗能源领域合作正常化:伊朗、欧洲联盟和其他愿意参加的伙伴建立长期和广泛的战略能源伙伴关系,并制定具体和实际的实施方式和措施。

农业

– 支持伊朗的农业发展。
– 进行现代技术合作,促进伊朗全面实现粮食自足。

环境,基础设施

– 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和高科技领域开展民用项目:
– 开发运输基础设施,包括国际运输走廊;
– 支持伊朗电信基础设施现代化,包括可能取消相关的出口限制。

民航

– 民航合作,包括可能取消对制造商向伊朗出口飞机的限制:
– 使伊朗能够更新民航机队;
– 协助伊朗确保伊朗飞机达到国际安全标准。

经济、社会和人文发展/人道主义问题

– 向伊朗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道主义需求提供必要援助。
– 在教育方面,在对伊朗有利领域进行技术合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 支持伊朗民众学习土木工程、农业和环境研究课程,组织插班学习,并获取学位;
– 支持高校之间在公共卫生、农村生活、科学合作项目、公共行政、历史和哲学领域建立伙伴关系。
– 在开发有效应急能力领域进行合作(如地震学、地震研究、灾难控制等)。
– 在“不同文明间对话”框架内进行合作。

执行机制

– 为执行今后达成的协定建立各种联合监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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