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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7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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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74(2019)号决议
S/RES/2474(2019)
2019年6月1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75(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543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74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 June 2019

第2474(2019)号决议

2019年6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854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为此需要促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的尊重,

重申必须通过对话、调解、协商和政治谈判消除分歧,结束冲突,从而解决武装冲突的根源问题,实现可持续和平与安全,

回顾与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问题有关的国际法,其内容须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还回顾武装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四公约,并确保四公约得到尊重,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222(2015)2286(2016)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相关声明,

回顾安全理事会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的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2417(2018)2175(2014)1502(2003)决议,

还回顾大会题为“失踪人员”的第73/178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2019年5月7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9/373),以及其中所载相关结论,

注意到今年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通过七十周年,这些公约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是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方面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注意到今年也是安全理事会循序渐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专题的第二十年;并确认安全理事会和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持久必要性,

敦促尚未加入《日内瓦四公约》的1977年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国家尽早加入;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回顾各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定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境内和受本国管辖的所有个人人权的首要责任,

强调指出防止人员因武装冲突失踪措施的重要贡献,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包括颁布国家立法,确保对被拘留者进行登记,为武装部队提供适当培训,制订和提供适当的身份识别手段,包括为武装部队成员制订和提供身份识别手段,一俟冲突爆发便建立国家信息局、坟冢登记服务和死亡登记册,确保酌情对失踪人员案件追究责任,

认识到科学和技术的巨大进步极大提高了借助法医学、DNA分析、卫星地图和图像以及透地雷达等途径搜寻和识别失踪人员的效率,

强调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原则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重要性,还重申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参与提供这种援助的行为体必须促进和充分尊重这些原则;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主席2000年3月9日的声明(S/PRST/2000/7),

重申大力支持国际组织,特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在解决失踪人员问题方面的努力,并赞赏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和机制在这一领域的工作,

表示关切据报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剧增,从近期和长期看,这对失踪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及社区都有后果,就此重申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让家属知道失踪亲属的命运和下落,这在人道主义方面极具重要性,

认识到各国必须从防止失踪到进行位置追踪、到识别失踪人员身份以及将遗骸不加任何不利区分地还给家属等方面全面应对这个问题,而知情和及早采取的行动对于以有效和可信方式处理失踪人员案件至关重要,而且,处理这些案件的方式影响到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关系和解决冲突的努力,

认识到真相、正义和责任追究对努力实现和解与和平解决冲突和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的重要意义,

承认充分和及时支持人道主义部分对于确保和加强任何和平协定和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强调必须在和平谈判和协定中纳入人道主义内容,包括战俘、被拘留者和失踪人员以及其他受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人员的问题,

1. 重申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为目标的行为,促请武装冲突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停止这种做法;

2.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积极搜寻据报失踪人员,让他们的遗骸能够返回,不加任何不利区分地查明据报失踪人员的下落,建立适当渠道,以便就搜寻过程作出反应并与家属沟通,考虑提供因亲属失踪而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心理社会困难和需要方面的现有服务信息,包括与国家和国际主管组织和机构进行互动;

3.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根据国际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武装冲突而出现失踪人员情况,包括便利因武装冲突而离散的家庭团聚,允许交流家属消息;

4.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高度重视因武装冲突而失踪的儿童案件,并采取适当措施搜寻和识别这些儿童;

5.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根据国际义务,登记和通知属于敌对方、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战俘的个人详细情况,并允许他们与家属通信;

6. 还促请各国在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案件中,酌情采取措施,确保根据本国法和国际法,彻底、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和起诉与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有关的罪行,以期全面追究责任;

7.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根据适用的本国法和国际法,收集、保护和管理关于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同时尊重隐私;

8.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搜寻和收回因武装冲突而死亡者的尸体,识别死者身份,包括记录所有现有信息和绘制埋葬地点的地图,尊重死者遗骸,包括尊重和妥善维护死者坟冢,尽可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所规定的义务将遗骸交还亲属;由于涉及个人资料保护,要避免故意将遗骸从万人坑中移走,避免未经训练的人挖掘和收回遗骸而造成遗骸的损坏或毁坏,并确保在任何挖尸或收回遗骸工作中都要充分收集和记录可能促使识别死者身份的资料;

9.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一俟冲突爆发,即建立国家信息局或其他机制,交换属于敌对方的被拘留者和平民信息,酌情在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中央寻人局协助下将这种信息传给敌对方,并就这些人展开调查;

10. 重申支持红十字委员会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适用的义务,努力寻求据报失踪人员的信息,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关于获得这种信息的承诺,并与红十字委员会及其中央寻人局合作,解决失踪人员问题;

11. 强调指出必须与所有相关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有助于解决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问题的现有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的作用和能力,以便向会员国、其他国家、国际和区域组织和机制提供这方面的咨询和支持,以便提供培训、酌情交流各自失踪人员案件登记处信息并分享最佳做法;

12.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情况允许时,立即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包括从事搜寻和识别失踪人员或其遗骸的人员安全无阻地通行;

13. 促请所有会员国与国家机构,并酌情与失踪人员问题国家委员会、区域和国际主管组织和机制建立联系,交流经验、最佳做法和技术建议,并开展其他合作与协调;

14. 特别指出就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成为设计和执行和平谈判和协定及建设和平进程的组成部分,包括正义和法治机制方面的组成部分;

15.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定时,纳入关于便利对失踪人员搜寻的条款,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为据报失踪人员作证的受害者和证人,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16. 特别指出本决议规定的步骤可有助于武装冲突各方之间建立信任的进程,加快和平谈判和解决、过渡期正义进程、和解、建设和平以及保持和平的步伐;

17. 鼓励会员国应各国请求而增加对各国的自愿财政援助、技术培训援助和后勤援助,以支持为搜寻因武装冲突而进行的挖尸和识别过程,特别是推动法医科学和方法方面的工作,以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收回、识别和管理尸体或遗骸;

18. 鼓励联合国秘书长的相关特别代表、特使、协调员和顾问在执行各自任务时考虑到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问题;

19. 秘书长在关于保护平民的报告中纳入因武装冲突而失踪人员问题,作为一个分项目,其中包括武装冲突各方在执行本决议各项规定方面采取的措施,并且每十二个月,在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年度简报会上,向安全理事会通报一次本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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