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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8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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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8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83号决议
1975年12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84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383(197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八日秘书长的报告(S/11900和Add.1)认为在现况之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仍有必要,这不只是为了维持停火,而且为了有助于继续寻求和平解决办法,

注意到报告所述岛上的现状,

又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第68段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要在寻求解决办法方面取得进展,最可用的方法就是由两族代表继续进行会谈,而且只有对话者都做好准备,并经授权就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一切根本方面进行有意义的谈判,这种会谈才能有圆满结果,

还注意到有关方面同意秘书长的建议,即安全理事会把该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岛上的现状,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该部队仍有驻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注意到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大会第3395(XXX)号决议重申急需继续努力以有效执行得到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安全理事会第365(1974)号决议赞同的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大会第3212(XXIX)号决议的所有部分,

1.重申关于成立和维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和关于塞浦路斯局势其他方面的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号决议以及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的规定;

2.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号决议和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第367(1975)号决议,并要求紧急而切实地执行这些决议;

3.促请有关各方务须极度谨慎行动,并继续加快进行肯定的合作努力,以达到安全理事会的各项目标;

4.再度延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至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五日为止,希望那时在取得最后解决办法方面会有相当的进展,从而可以撤出或大量削减该部队;

5.再度呼吁所有有关方面对联塞部队给予充分合作以便该部队继续执行其任务;

6.秘书长继续进行第367(1975)号决议交付给他的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一九七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一项报告。


第一八六三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一个理事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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