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9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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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9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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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0日
第598(198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第582(1986)号决议

深为关切的是,尽管安理会屡次呼吁停火,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伊拉克之间的冲突仍然持续不已,造成更多的人命损失和物质破坏,

痛惜冲突的发生和继续不停,

又痛惜对纯属平民聚居地区的轰炸、对中立船舶或民用飞机的攻击、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及其他武装冲突法律的违犯,尤其是违反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使用化学武器,

深为关切冲突可能进一步升级和扩大,

决心制止伊朗和伊拉克之间的一切军事行动,

深信伊朗与伊拉克之间应当达成全面、公正、体面和持久的解决,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各会员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

确定伊朗和伊拉克之间的冲突确实破坏了和平,

按照《宪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1.要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伊拉克双方立即停火,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一切军事行动,并立刻把一切军队撤到国际承认的边界内,作为迈向谈判解决的第一步;

2.秘书长派遣一队联合国观察员,以核查、证实和监督停火与撤军,并请秘书长与当事各方协商,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

3.敦促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三项日内瓦公约》规定,在敌对行动停止后,立刻释放和遣返战俘;

4.促请伊朗和伊拉克双方与秘书长合作,协助他执行本决议和进行调解努力,以期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各项原则,就一切待决问题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全面、公正和体面的解决;

5.促请所有其他国家力行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冲突进一步升级和扩大的任何行动,从而促进本决议的执行;

6.秘书长与伊朗和伊拉克协商,探讨委托一个公正的机构去调查冲突责任的问题,并尽快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7.确认这场冲突造成了重大的破坏,一旦冲突结束后必须在适当国际援助下进行重建,在这方面,请秘书长派遣一个专家组研究重建问题,,并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8.并请秘书长与伊朗和伊拉克及该地区其他国家协商,审查加强该地区安全与稳定的情绪;

9.秘书长将本决议执行情况随时通知安理会;

10.决定必要时再次开会,审议确保本决议获得遵守的进一步步骤。


第275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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