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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6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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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6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64号决议
1993年9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6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9月15日
第864(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1992年3月24日第747(1992)号、1992年10月30日第785(1992)号、1992年11月30日第793(1992)号、1993年1月29日第804(1993)号、1993年3月12日第811(1993)号、1993年4月30日第823(1993)号、1993年6月1日第834(1993)号和7月15日第851(1993)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9月13日的报告(S/26434和Add.1),

表示严重关切政治和军事局势继续恶化,并震惊地注意到本已严重的人道主义状况进一步恶化,

深切关注虽有安理会的历次决议,并经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作出努力,和平谈判仍然停顿,停火仍未实现,

欣见1993年9月10日安哥拉和平进程三个观察国葡萄牙、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在里斯本发表的联合声明(S/26488),

为此目的,还欣见并支持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为尽早通过谈判解决安哥拉危机所作的努力,并强调安理会对此的重视,

又欣见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南部非洲问题特设委员会和各邻国元首为促进安哥拉和平进程的恢复所作的努力,

强调亟须联合国继续有效驻留安哥拉,以期促进和平进程,并推动“和平协定”的实施。

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A


1.欢迎秘书长1993年9月13日的报告(S/26434),并决定将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的现行任务期限延长三个月,至1993年12月15日;

2.重申如果和平进程有重大进展,安理会准备考虑在本决议核准的任务期限内随时根据秘书长的建议,迅速采取行动,大量增派联合国人员驻留安哥拉;

3.重申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和特别代表的斡旋及调解功能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恢复停火及重建和平进程,以期充分执行“和平协定”;

4.欣悉安哥拉政府继续希望按照“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达成冲突的和平解决;

5.重申承认安哥拉政府的合法权利,并在这方面欢迎向安哥拉政府提供援助,支持民主进程;

6.再次重申要求安盟无保留地接受1992年9月30日民主选举的结果,同时全面遵守“和平协定”;

7.谴责安盟继续采取军事行动,以致加剧安哥拉平民的痛苦,伤害安哥拉的经济,并再次要求安盟立即停止此种行动;

8.还谴责安盟一再企图夺取更多的领土,且未将其部队撤离它在恢复敌对行动后所占领的地点,再次要求安盟立即撤离,并立即同意将其部队撤回联合国所监测的地区,作为在充分执行“和平协定”之前的一个过渡措施;

9.重申这种占领严重违反“和平协定”,与通过协议与和解实现和平的目标相悖;

10.再次强调根本需要在联合国主持下立即重新开始和平会谈,以期立即在全国各地实行停火,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

11.注意到安盟声明准备恢复和平谈判,并要求安盟照此采取行动;

12.欢迎秘书长采取进一步步骤执行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计划;

13.强烈谴责安盟一再对努力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联合国人员发动攻击,并重申这种攻击明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14.注意到安盟声明愿意合作,保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顺利无阻地运给所有的安哥拉人民,并要求安盟照此采取行动;

15.重申呼吁双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的人员以及参与人道主义救济行动的人员的安全,并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规则;

16.要求安盟立即着手释放所有被强行拘留的外国公民,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外国财产的行动;


B


强烈谴责安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安理会历次决议中提出的要求,并认为安盟领导人应负责任;

决心确保其决议获得遵守,“和平协定”获得充分执行,

敦促所有国家避免向安盟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支持或鼓励,

确定由于安盟的军事行动,安哥拉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7.决定下文第19至25段所载的规定应于本决议通过后第十天开始生效,除非秘书长通知安理会,已经实行有效停火,并已就执行“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达成协议;

18.又决定,在秘书长提交上述报告后,如秘书长在任何时候向安理会报告,安盟破坏停火或停止积极参与执行“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则下文19至25段所载的规定应立刻生效;

19.为了禁止向安盟出售或供应军火和有关物资、提供军事援助和石油及石油制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不经安哥拉政府提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迅速通知联合国会员国的名单上所指定的入境点,向安哥拉领土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石油和石油制品,不论这些物资是否原产于其境内;

20.要求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尽管根据在本决议通过日期之前所签订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合同或所发给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曾经赋予或规定任何权利或义务,均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

21.呼吁各国对违反本决议规定各项措施的个人或实体起诉,并且予以适当惩处;

22.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负责执行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a)审查按照下文第24段提出的报告;

(b)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这些国家所采行动的进一步资料,以期有效执行上文第19段规定的措施;

(c)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第19段规定措施的情报,并针对此种情报建议适当措施;

(d)向安全理事会定期提出报告,载列它所收到指控违反上文第19段规定措施的资料,并在可能情况下指明据报从事此种违规事件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

(e)颁布可能需要的准则,以促进上文第19段规定措施的执行;

23.要求所有国家与上文第22段所设委员会充分合作执行其任务,包括提供该委员会根据本决议索取的资料;

24.所有国家在1993年10月15日以前向秘书长报告它们为履行第19段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25.秘书长向上文第22段所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作出必要安排;

26.表示准备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特别包括对安盟采取贸易措施并限制安盟人员的旅行,除非秘书长在1993年11月1日以前报告,已经实行有效停火,并已就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有关决议达成协议;


C


27.还表示如果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已经实行有效停火并在全面执行“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有关决议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安理会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各项措施;

28.秘书长在局势许可时立即、但无论如何在1993年11月1日以前、再在12月15日以前尽早向安理会报告安哥拉局势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他对联合国在和平进程中的进一步作用的建议,同时将事态发展随时通知安理会;

2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27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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