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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八〇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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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803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八〇四(八)
A/RES/804(VIII)
聯合國大會
1953年12月3日于联合国总部大楼
(在聯合國大會第四六七次全體會議上)
聯合國大會805號決議
八〇四(八).北朝鮮及中國共產黨軍隊對聯合國韓戰戰俘之暴行問題

大會

業已審議美利堅合衆國於一九五三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以文件A/2531A/2531/Add.1所提出“北朝鮮及中國共產黨軍隊對聯合國韓戰戰俘之暴行問題”之項目,

查於作戰時戰俘及平民應受人道待遇之基本法律條件業經一般國際法規定,並經關於戰俘待遇之一九二九年[1]一九四九年[2]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一九四九年[3]日內瓦公約重予確認,

又查此等公約並載有履行上述基本法律條件之確切與詳盡規定,而此項規定,在尚未具有條約法之拘束力之情形下,向爲國際社會所普遍擁護,

深願國際法規定之條件及舉世公認之人道標準,獲得普遍與充分尊重,

一.對於北朝鮮及中國共產黨軍隊多​​番使用不人道手段虐待聯合國統帥部英勇官兵及朝鮮平民之行爲之報告與消息深表關切;

二.對於謀殺、殘害及虐待被俘軍人與平民或犯其他暴行之政府或當局一律予以譴責,因此種行爲破壞國際法之原則,違反人類品德之基本標準,有損人權及人格尊嚴與價值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
第四六七次全體會議。



  1. 參閱國際聯合會條約彙編,經由國際聯合會祕書處登記之條約及國際協定之公佈,第一一八卷,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二年,第二七三四期,英文本第三四三頁。
  2. 參閱條約彙編,聯合國祕書處登記或編錄之條約及國際協定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二期,英文本第一三五頁。
  3. 同上,第九七三期,英文本第二八七頁。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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