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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九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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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489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九〇(五)
A/RES/490(V)
聯合國大會
1950年9月19日
聯合國大會491號決議
四九〇(五).誰應代表中國出席大會問題

大會

審察各方對於誰應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一問題,意見紛歧,

爰設置由主席推薦、經大會認可之委員七人組成之特別委員會,就誰應代表中國出席一問題予以審議,並於大會審議臨時議程項目六十二(古巴所提項目)[1]竣事後,提具建議向大會報告;

並議決在大會就該特別委員會之報告書有所決以前,中國國民政府之代表仍應出席大會,其權利與其他代表所享有者同。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九日,
第二七七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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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於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二一次全體會議就大會主席之提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下列特別委員會委員國:加拿大、厄瓜多、印度、伊拉克、墨西哥、菲律賓及波蘭。


  1. 大會核定之議程項目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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