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二三
外观
一二三(一九五七).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決議案
〔S/3793〕
安全理事會,
覆按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理事會決議案一二二(一九五七),理事會以前通過之各決議案,以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之各決議案,
一.請現任安全理事會主席之瑞典代表與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檢討主席所認爲於爭端之解決可能有所裨益之任何提議,同時注意安全理事會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以前通過之各決議案;請主席爲此目的訪印度大陸,至遲於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五日向安全理事會提具報告;
二.請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與理事會主席合作,以利其執行此項職務;
三.請祕書長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供給主席所要求之協助。
第七七四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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