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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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二一一(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日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秘書長關於其與印度、巴基斯坦兩國政府諮商情形之報告書,

  嘉許秘書長不斷努力以求促成安全理事會一九六五年九月四日決議案二〇九(一九六五)及一九六五年九月六日決議案二一〇(一九六五)之目的,

  業已聽取印度、巴基斯坦兩國代表陳述,

  鑒悉當事雙方對秘書長報告書內所述停火呼籲所作反應不同,復悉停火尙未實現,至爲關切,

  深信早日停止敵對行動實爲和平解決兩國間關於喀什米爾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未決爭端之必不可缺初步步驟,

  一.要求於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世界標準時間〇七〇〇時實行停火,並促請雙方政府下令於上述時刻停火,隨後各將一切武裝人員撤退至其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以前據有之陣地;

  二.請秘書長提供必需協助以確保可對停火及一切武裝人員之撤退加以監督;

  三.促請所有各國勿採取可能使此區域情勢惡化之任何行動;

  四.決定一俟理事會決議案二一〇(一九六五)第一段實施之後立卽考慮可採何種步驟以助使釀成目前衝突之基本政治問題得到解決,同時請兩國政府利用一切和平辦法,包括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內所載列者,以達此目的;

  五.請秘書長竭力實施本決議案,求得和平解決,並就此事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第一二四二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約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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