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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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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決議案
〔S/1469〕

  安全理事會,

  獲悉理事會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決議案三十九(一九四八)及四月二十一日決議案四十七(一九四八)所設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提出之報告書,

  復獲悉General A. G. L. McNaughton就其依據安全理事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決定與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代表商討之結果所提報告書,

  讚許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所具政治家風度,依照聯合國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達成協議,以停止開火,解除詹慕喀什米爾邦武裝,並依照經由自由公平全民表決之民主方法表示之人民意願決定該邦最後究應歸屬何方。雙方採取下列行動,局部實施該兩決議案,尤堪嘉許:(一)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敵對行爲,(二) 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劃定停火線,(三)協議由Fleet Admiral Chester W. Nimitz出任全民表決總監,

  認爲目前困難之解決,應以就各基本原則業已獲致之相當協議爲根據,並認爲應立即採取步驟,解除該邦武裝,並依照居民自由表示之意願,迅速決定該邦前途,

  一.促請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立即設法,在不妨礙雙方權利或要求與妥適顧及法律抶序需要範圍內,自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五個月內,以General McNaughton提案第二段之原則或經雙方同意對此等原則所作修正爲根據,擬具並執行解除武裝方案;

  二.決定爲下列目的委派聯合國代表一人,於其認爲適宜之場所履行職责:

  (a)協助擬具上述解除武裝方案,監督其實施並解釋雙方所訂解除武裝協定;

  (b)効勞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並向該兩國政府或安全理事會提出其認爲足以幫助该兩國政府因詹慕喀什米爾邦所引起爭端之迅速持久解決之建議;

  (c)行使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因安全理事會現有各決議案及聯合國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所載當事雙方之協議而有之一切權力與職責;

  (d)在解除武裝之適宜階段,設法使全民表決總監行使業經當事雙方協議賦予之職權;

  (e)於必要時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並權宜提出結淪及建議;

  三.請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確保繼續忠實遵行雙方所訂停火協定,並促請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確保建立並維持利於促成進一步談判之氣氛;

  四.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委員及General A. G. L. McNaughton,艱苦効勞,成績卓著,至深感謝;

  五.贊同裁撤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並決定該委員會之裁撤應於當事雙方通知聯合國代表接受將上文第二段(c)所稱聯合國委員會權責移交該代表之日起一個月內爲之。


第四七〇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印度、南斯拉夫)。1


1 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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