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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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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3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四日 第十五號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4日于南京府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5日)
  1. 大總統令陸軍內務兩部派員會同教育部調查員保護各處學堂及前查封充公之家屋文 頁1.1
  2. 大總統令財政部呈請鹽政辦法文 頁1.1-1.2
  3.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未完) 頁1.2-1.9
  4. 實業部批江西鑛務學生曹藩等請開辦煤鑛禀 頁1.9
  5. 實業部批王霈澤等請開辦蘇浙洋面商船船戶保險有限公司禀 頁1.9-1.10
  6. 實業部批揚州邵伯鎮自治團代表張鶴第等請開墾邵伯湖西岸呈 頁1.10
  7. 實業部批胡哲顯請開墾盱貽孫趙公灘禀 頁1.10
  8. 實業部批實業協會開辦並呈鈐記式樣呈 頁1.10-1.11
  9. 內務部呈報開辦警務學校並委孫潤宇為校長文 頁1.11
  10. 總統府秘書處廣告 頁1.12
  11. 來電2則 頁2.1-2.2
  12. 南京去電2則 頁2.2-2.4
  13. 廣東來電1則 頁2.4
  14. 南宿州來電1則 頁2.4-2.5
  15. 保定來電1則 頁2.5
  16. 廣東來電1則 頁2.5
  17. 成都來電1則 頁2.6
  18. 普洱來電1則 頁2.6
  19. 南洋來電1則 頁2.6
  20. 上海來電1則 頁2.6
  21.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頁2.7

错误:无此索引

敎育部徵集國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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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所以代表國家之性質,發揚人民之精神,其關係至大。今者民國成立,尙未有美善之國歌,以供國民諷詠,良用恧焉。本部現擬徵集歌譜,俟取材較多,再敦請精於斯學者共同審定,頒行全國。倘蒙海內音樂名家制作曲譜,並附歌詞,郵寄本部,不勝企盼之至。

敎育部謹啟

總統府秘書處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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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內財政部羅棻失去符號,茲亟登報聲明,自後如有佩用羅棻符號者,門衛得阻不令進。此白。

本報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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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報、官報等體裁,多於正報而外有號外附錄,以爲登載法律、命令以外之件,如草案、電報、議會速記錄等類。本報開辦依始,法制院所訂草案尙未經參議院議決,故門類從權暫定。茲特於第十一號以後附出號外,雜錄各件,以備觀覽。前者編輯員誤登閩都督府件,如有號外附錄,則似無此種羼雜之患也。特白。

本報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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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因開辦伊始,發布各件不多,故報材未富。自後政令日繁,表示自夥,應儘所有揭載,固無頁數多寡之限制也。

本報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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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開辦伊始,趕急排印,出版手民過於動勞,茲定星期一休息一天。

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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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陸軍內務兩部派員會同敎育部調查員保護各處學堂及前查封充公之家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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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敎育部呈:「竊南京自光復以後,凡學堂局所及充公房屋等處,恒爲兵隊駐紮,所有房屋、器物、書籍、儀器等多遭焚燬、搬取,損失甚鉅,公家財產措辦匪易,亟應加以保護。敝部前經派員分路調查各學堂所存書籍、儀器,隨加封條,以免再遭損失。惟到處仍有軍隊駐紮,恒與調查員齟齬。至充公之房屋内中所有精本書籍亦復不少,調查員前往,亦恒爲看守人所拒,敝部權力實有不及,爲此呈請大總統令下陸軍部、内務部各派人員,會同敝部調查員前往辦理,庶幾公家保存一分財產,卽社會多培一分元氣。爲此呈請大總統即日令行,毌任盻切。」等情前來。合就令行該部,速派妥員,會同敎育部調查員及內務、陸軍部所派人員,前往各處學堂及前查封充公之家屋内妥愼照料保護,毌任毀壞散失,以重文敎而保公產。此令。

大總統令財政部呈請鹽政辦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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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部呈稱:「淮南鹽課甲於各省,去歲兩淮歉收,借運鹽存於棧及十二圩者計十五萬引。自引岸梗阻,運商觀望,懸欠水脚爲數甚鉅,以至鹽爲洋商扣抵,各岸缺鹽,民困淡食,鹽課久,餉源日絀。軍派員沈翔雲設立公司名目,軍派員陳策亦欲本省自辦,數月以來,相持未决。按此爭議起於籌餉,不止關乎鹽政,是調停之法,祗有歸於中央辦理,由本部暫爲籌運,將該項鹽欵悉充軍實,所繳課稅,總收分解存儲中國銀行。」等由前來。查現在鹽政辦法尙未得宜,而曠日持久,又礙餉源,應准暫由財政部從權辦理,以裕軍資,而免分歧。此令。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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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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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陸軍軍人及軍屬人員,一律按章發給俸餉等項。

第二條 凡本章所定名稱,區分於左:

一、軍隊 指憲、步、騎、砲、工、輜、重各隊而言;
二、部局 指陸軍部、參謀部及他項陸軍各種機關、陸軍學校並各局而言;
三、軍人 指各官佐士兵及各陸軍學生而言;
四、軍屬 指陸軍官衙、學校、各種機關内所屬文官、夫役而言;
五、寄宿者 指在軍隊、部局、學校内寄宿者。

第二章 俸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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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俸餉,分爲三種:

一、俸銀 發給司務長以上各官佐;
二、餉銀 發給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
三、津貼 發給陸軍各學生。

第四條 凡平時司務長以上各官佐,俸銀均按第一表分別發給。

第五條 凡平時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分別發給;各陸軍學生津貼,均按第三表發給。

第六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有因公旅行者,除公給車費、船費外,每員按第四、五表發給旅費(但已發給半票或免票者,其車費、船費宜臨時核實扣除)。

第七條 凡官佐、士兵及軍屬人員有兼差者,不准兼俸,惟擇其俸餉之優者發給。

第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之俸餉、津貼,均按日數計算,每月分三期,十日、二十日、末日發給,若届日適逢星期日,則提前一日發給,如有免官、免役與死亡及他事故,卽於其事故發生之日停止。

第九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違犯刑罰,已治罪者或休職者,當卽停止俸餉、津貼。

第十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特別勤務,有應加俸餉者,叧行規定,但不得過原俸餉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凡新兵未滿六個月敎育者,均發給二等兵餉銀。

第十二條 凡出征官佐、士兵之俸餉,均按第一、第二兩表增給。

第十三條 凡將行休職、停職與將退爲預備役、後備役之人員,而事務在交代中者,仍按原有俸餉發給。

第十四條 凡預備役、後備役之軍人及補充兵當召集中,仍按現役俸餉發給。

第十五條 凡新任與增俸、減俸者之俸餉,悉由發令之翌日起計算,而預備役、後備役、退役、免官、免役者之俸餉,則至發令之當日止計算。

第十六條 凡召集者之俸餉,由編入部隊之日至解散之日計算。

第十七條 凡死亡者之俸餉,以其當日止計算。

第十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或請假逾期不歸、或因病曠職、或擅離職守、或擅赴他方、或生死不明,均當酌量分別減其俸餉或全行停止。

第十九條 凡在拘禁、留置中,官佐俸銀則減半額,士兵餉銀則減三分之一。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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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各工匠長餉銀,均按軍士等級發給。
二、凡各工匠餉銀,均按兵餉發給。
三、凡各護兵、馬弁、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備考二、三條發給。

第三章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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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凡糧食,官佐均歸自備,士兵槪由公給(照第六表定額)。

第二十一條 凡軍隊及醫院之糧食,在營內居住之軍士以下,當按現有人員給以定額。

第二十二條 凡在拘禁、留置、懲罰中人員,仍給與糧食,其定額則按第六表減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凡在監獄者之糧食,當按現有人數給與,一切經理,悉委任該監獄長辦理,其定額按第六表减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凡屬委任經理之米糧炊爨經費,以槪算之數給與,各部隊每月末日按照實數决算,呈由直接長官報部核銷。

第二十五條 凡左列之未食數,仍以實食數算入之:

一、休假中、歸省外宿及受許可外出者;
二、隨從兵寄宿於官佐家宅者;
三、炊爨業已準備,而未食者。

第四章 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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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凡在外居住之司務長以上之被服,均由自備(但由司務長或學習官初升右軍校者,由公發給服裝費八十元)。

第二十七條 凡營内居住之上士以下,及召集中之預備役、後備役、上士以下士兵等,均按第八表所列之被服發給,或暫時借用。

第二十八條 凡軍隊與病院,應預備第九表所列之被服。

第二十九條 凡上士以下之普通被服,宜按現在人數多寡,發交該部隊分配;預備被服,則按定額多寡,發交該部隊保存。

第三十條 凡軍人、軍屬,可按地方氣候發給(或借用)特別被服。

第三十一條 凡第八表所列被服,或製成發給、或將原料發給,應由臨時酌量辦理。

第五章 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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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凡初等官佐以上之應乘馬者,其乘馬均由公備,但由初等官升中等官時,由公發給馬具費五十元,其餘一切補充經費,槪歸各官佐自備。

第三十三條 凡軍隊、學校所有馬匹,皆按定數發給購買、飼養、裝蹄、剔毛、保存等項經費,其定額參照第七表與第十表。

第三十四條 凡軍隊、學校馬匹,其裝蹄、剔毛等器械初次發給現品,以後器械之保存款項應由裝蹄、剔毛欵項内開支。

第三十五條 凡裝蹄每月一次,剔毛每年二次,按期發給現金(參照第一表)。

第六章 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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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凡各部、各隊之官佐及軍士兵死亡時,當給埋葬費,其定額按第十一表發給,若有該親族情願將屍體領去者,則此費卽交該族具憑支領。

第三十七條 凡醫藥費在上士以下,因公傷病者,由陸軍醫院療養,槪不發給;在官佐、軍屬,因公傷病,有不入陸軍醫院者,可按第十二表發給。

第三十八條 凡屬委任經理部隊,各給與上之餘款與廢物賣出款、賠償款以及各款之利息,皆積爲儲蓄金,悉遵照儲蓄金保管法,報銷時實報實銷。

第三十九條 凡轉職、休職、停職人員,其俸餉及一切應發款項由甲處發給時,應將其職官姓名及發給月日及數目等通報於乙處。

第四十條 凡一切銀錢給與,當於原任地發給本人,如本人派往他處時,可依本請願於其旅行前發給本人,或交於本人所指定之受領人亦可。

第四十一條 凡俸餉與一切給與款項,均以銀元計算,若發給數目上生出釐以下之零數,皆扣除歸入儲蓄款項内。

第四十二條 凡計算日數,每月均以三十日計算。

第四十三條 凡簿表計算上,若生出零分、零釐,未滿一位之數,則依五捨六入法計算。

第四十四條 凡軍、師、旅、司令部曁團、營本部所有一切器具、圖書、紙筆、墨硯、茶油、煤炭等項,均按第十三表分別發給公費。(未完)

實業部批江西鑛務學生曹藩等請開辦煤鑛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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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禀江西餘干縣烏港地方煤鑛甚旺,停閉可惜,該生等擬重行開辦。若所陳各情屬實,自應由該學生等續辦,仰候咨請江西都督查明,轉飭遵照辦理,該生等卽回省,自向都督府具禀候示可也。

實業部批王霈澤等請開辦蘇浙洋面商船船戶保險有限公司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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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總統令發浙江杭州光復分社執事員王霈澤等禀及章程各一件。查閱該員等所呈各節,熱心緝捕,保護商漁,洵堪嘉許。但保衛地方自係地方官應有之責,該員等有無侵越權限之處,仰卽呈請軍政府查實核辦。所請註册給發鈐記事,尙未具有公司成立資格,礙難允准。除呈報總統外,合行批示,著卽遵照。

實業部批揚州邵伯鎭自治團代表張鶴第等請開墾邵伯湖西岸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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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禀邵伯湖西岸地土久荒,該代表等不忍棄利於地,籌辦墾殖,誠不可緩。惟該岸共有地積若干,應計畆、繪圖,先行呈部,以便飭交揚州民政長確查。仰該代表等迅卽遵照,並妥立招股章程辦法,一同呈部。此批。

實業部批胡哲顯請開墾盱貽孫趙公灘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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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悉。該生志興實業,洵屬可嘉。惟所陳趙公灘地方究有地積若干,應計畝、繪圖,先行呈部,且所有蘆葦是否確係無主經管,須經地方民政長查明回復。仰該生即將地積、繪圖、貼說稟呈,以便本部備文行知該處民政長詳行查明禀覆,酌核存案,允許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實業協會開辦並呈鈐記式樣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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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悉。振興實業,洵爲富國裕民之計。本部成立伊始,正亟籌進行方法,苟得國民協助,共籌進步,實業前途,實利賴之。該發起人所創實業協會願宏意美,望此後不分畛域,合集通才,切實研究,妥定條目,節節進行。所呈鈐記式樣亦合刻就後,迅速呈閱本部,卽予立案可也。

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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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務部呈報開辦警務學校幷委孫潤宇爲校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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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總長程德全爲呈報事。竊維保民衛國,警務實爲行政之樞機;選賢任能,學校尤爲儲才之淵藪。查南京現爲首善之區,一應警察事宜必先切實改良,方足爲各省所表率。惟本部成立伊始,經費困難,凡屬布施,似宜力求撙節,爰將原有之江南高等巡警學堂改為內務部警務學校,先招敎練所學警二百四十人,分科敎授,爲急則治標之計,至正班學生,一俟籌有的欵,再行招考敎養,以副大總統謀進人民幸福之本意。並卽委任本部警務局長孫潤宇兼任警務學校校長,以期迅速舉辦,庶於公私兩有裨益。所有開辦警務學校緣由,理應具文,呈請鑒核施行。須至呈者。

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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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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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本府東、西柵門外設立揭示處,凡來本府投遞呈件者,分別事項,量予批答,揭示該處,以三日爲限,過期揭去。嗣後凡來本府投遞呈件人等,希一體知照。總統府秘書處白。

ROC1912-02-14臨時政府公報15.pdf
臨時政府公報附錄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隨報附出  不另徵費

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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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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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急。南京大總統、參議院各部總長、武昌副總統同鑒:共和爲最良國體,世界之公認,今由弊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大淸皇帝旣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爲帝政之終局,卽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中國。現在統一組織至重且繁,世凱極願南行,暢聆大敎,共謀進行之法,祗因北方秩序不易維持,軍旅如林,須加部署,而東北人心未盡一致,稍有動搖,牽涉各國,諸君洞察時局,必能諒此苦衷。至共和建設重要問題,諸君研究有素,成算在胸,應如何協商組織統一治法,尙希迅卽見敎。世凱

上海唐少川伍秩庸南京大總統、副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鑒:本日上諭:「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嚮應,九夏沸騰,生民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决政體。兩月以來,尙無確當辦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决,致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旣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拂兆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一治權公諸全國,定爲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内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爲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爲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有南北統一之方。卽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五族完全領土爲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蓋用御寶,内閣總理大臣署名。謹達。袁世凱。眞。

南京去電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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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急。北京袁慰亭先生鑒:電悉。以菲才,辱膺國民推戴,受任以來,拮据張皇,力不副願,嘗恐覆餗貽羞,負國民委託之重。自慚受任無狀,日夜希冀推賢讓能,苟得如公者舉而自代,其締造國民幸福,當非意料所能預揣,卽引躬退在草野,爲一共和國民,於願已滿足。無如時勢未來,形格勢禁,致公未得卽遂共和進行之願,實尸位至今,幸帝遜位,民國確立,維持北方各部統一,實惟公一人是賴。語云:英雄造時勢。蓋謂是也。徒何功?過蒙獎譽,曷勝媿汗,新舊交替,萬機待舉,遣大投艱,非公莫辦,謹虛左位,以俟明哲,曷勝佇立翹望之至。孫文。元。(南京去電)

萬急。北京軍門桂題軍帥芝泉統制國璋均鑒:讀報載公等致北軍各路統兵官删電,不勝駭異。同是中國人,有何南北之分,卽以南北軍論,目今南軍中北人極多,南人悉推誠相待,毫無疑忌,矧南北軍人現正聯合一致,贊同共和,函電交馳,驩言無間,同袍握手,遐邇咸欽,何謂南北軍界由分而合,感情未必盡洽耶?至於强權武力云云,此乃各國政治家對外之辭,絕未含有對內性質,公等明達,胡竟誤會,殊不可解。至謂武力之最健全在北方軍隊一節,目下南北携手,不忍以同種相殘,誠不知誰健誰弱,然等愚見以爲,能驅除異族,戰勝敵國,乃可謂武力之健;若爲虎作倀,自殘同種,如昔日諸軍之所爲,則雖戰必勝、攻必取,仍不可稱爲武力之健,偉人評論具在,非等一二人之私言也。要之今日之事,總以鞏固中華共和爲前提,而一切强生界限,植黨營私,亡國之爲,皆當一掃刮絕,以成我五大種族建設大共和國之盛業,方足以饜世界列國之望,而奠滿羣生之安。若如尊電所云,則不惟於南北軍人聯合進行橫生障碍,且於中華共和大局顯啓紛歧破壞之漸,竊爲公等不取也。事關大局,不容緘默,區區此心,統希亮察。南北軍人聯合會黃興蔣作賓鈕永建柏文蔚杜淮川姚雨平劉毅陳晉李書城耿覲文仇亮沈郁文覃師范史久光黃承恩黃愷元仝叩。尤。(南京去電)

廣東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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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代表、各光復省都督、各省會、北伐各軍司令均鑒:接上海同鄕張之傑緩電稱:「議和代表所訂條件内有淸廷仍居北京,不去帝號,王公襲爵,禁衛軍餉項如舊。」等語,不審確否。如確實,爲不倫不類之共和國,必至貽笑萬國,貽害將來。本省會集議全體表决,絕端反對,無一可從。公懇總統府及代表從速改訂,否則仍以兵力解决,幷請各都督、議會聯電力爭,以維大局而杜後患。省會叩。庚印。(廣東來電)

南宿州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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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鑒:近間兩奉副總統電,内開:「兩軍均已贊成共和,極力維持,各派員與南軍接洽。」等因。南北軍界趨向漸臻一致,民國前途曷勝慶幸。昨日張勳徐州派人來宿州,軍次函稱業已派員與我軍妥商辦法,祈卽指定會議地點,當由駐宿軍、軍、各司令長共同酌定,撥以距宿州北三十里之符離集爲南軍代表會議之地,聯絡南北軍之感情,協商贊成共和實行之動作,訂定共同進行條件,俾於大局早日解决。業經以此意函告,並先電知。惟張勳懷抱宗旨不知是否實心,决定會議辦法有無結果,皆不可知。各界現惟協同,顯認尊崇人道,不能不推誠相待,俟得復後,再當電聞。再軍方面,應由開往域各軍自行協議接洽,合併聲明。軍司令官姚雨平浙江司令官朱瑞軍旅團長鄭爲成叩。二十二。(南宿州來電)

保定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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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逸仙先生、上海伍秩庸先生、黃克强先生鑒:北軍主張共和,舉兵北上,原以謀國民之幸福,免各方之糜爛。派代表與君、卿提議,得有君照會,雙方均保恒狀,以待解决。乃頃得信陽來電云:本月十九夜三點鐘,南軍困羅山縣城,焚掠縣衙,釋放縣獄。而徐州少軒來電云:南軍連日攻擊,進逼徐州。似此破壞平和,塗炭生靈,恐非執事爲國利民福之初心,卽希實行禁止,以維大局。祺瑞。禡。(保定來電)

廣東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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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鑒:受之,擬編華僑義勇隊一標,赴南京供驅策。請電督給地編練,俾得異日北上。華僑杜受之叩。(廣東來電)

成都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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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鑒:大統領舉定孫中山先生,敝省極表同情。敬發電致賀,幷祈以此情代達先生。尹昌衡羅綸叩。晞。(成都來電)

普洱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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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鈞鑒:奉雲南軍都督漾電,改用陽歷。遵卽出示札行,幷於咸日率領所屬弁兵懸張國旂,鳴炮同聲恭祝大中華民國萬歲,大總統萬歲,補祝新年,敬叩年禧。雲南普洱馬澦仲陽歷☐號叩。漶。(普洱來電)

南洋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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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鈞鑒:閱報欣聞舉先生爲大總統,謹先電賀,餘函詳。同盟會員馮一鱨民叩。(南洋來電)

上海來電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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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參議院鑒:和議條件,各團體多反對,組成本會,公舉代表江亢虎夏重民李懷霜訪問代表,未得要領。訂文日大會取决,意赴要求修改,期不悖共和本旨。謹預聞。滬和議糾正會全體叩。(上海來電)

本報暫定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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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 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 本報暫定門類六:曰法制、曰令示、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 本報日出一册,如遇國家紀念日、星期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 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 凡各官署皆有購閱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另詳前價目表。

本報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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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局設在大總統府内

總發行:南京花牌樓太平街四號
分售處:南京中華報、南京中正街昇平橋易安精舍
外埠經售處
鎭江 興漢日報
蘇州城內因果巷四十一號許宅
上海 民立報
大共和報
時報
申報
新聞報
天鐸報
時事新報
啓民愛國報
神州報
中外日報
上海寶善街公順里仁和號
廣州 中國日報
香港 軍事報
天津 民意報
舊金山 大同報
中西報
少年報
檀香山 自由新報

印刷所 臨時政府印鑄局工廠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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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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