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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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自然资办函〔2018〕1668号
2018年11月20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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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的复函

自然资办函〔2018〕166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石油天然气业务用地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油土地〔2018〕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用地政策有关意见复函如下:

一、关于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办理问题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油、页岩油、致密气等油气资源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进行土地复垦后按期归还。每年末,油气企业汇总本年度用地有关情况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用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先行用地办理问题

油气开采项目涉及的各类净化、存储、安全等站场设施用地,以及输气管道工程涉及的站场、阀室等用地,急需动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应按要求在半年内报批正式用地。

三、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油气企业自行复垦企业已征收废弃土地并垦造出耕地的(办理用地手续时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按要求报部备案的前提下,新增耕地可作为企业自行补充耕地,用于企业所在省域范围用地的占补平衡。在此基础上,仍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用地所在省(市)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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