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外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2年度訴字第1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龍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82年度偵字第7558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黃秀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空氣槍,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空氣槍壹枝沒收。 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 實 一、甲○○係舊貨商,於民國81年11月中旬,在新竹縣○○鎮收 購舊貨時,買進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枝,隨即在同鎮○○路 000號黃秀龍開設之○○商行,未經許可販賣予同為舊貨商 之黃秀龍,迄於82年8月27日11時許,在上開商行二樓為警 查獲黃秀龍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上開空氣槍一枝,查扣得空氣 槍一枝。 二、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於82年6月25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82 年8月初某日中午,在新竹縣○○鎮○○里○○路000號○○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竊取磁場綠圈銅廢料80餘公斤,得手後帶 回家中,復於翌日下班時,在同一地點,再竊取磁場綠圈銅 廢料80公斤,再於82年8月20日晚上7時30分許利用下班時間 ,在同一地點,竊取磁場綠圈銅廢料80公斤,乙○○將上開 得手之財物再分三次,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0元之價格 賣與黃秀龍(已經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於82年 8月27日11時許,在黃秀龍開設之○○商行,為警查獲上情 。 三、案經新竹縣警察局○○分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事實,業經被告甲○○、 黃秀龍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互核情節相符,後 有扣案之空氣槍一枝可資佐證,該空氣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制式4.5mm空氣槍,機械性能 良好,可擊發4.5mm鉛彈丸,認具殺傷力,有該局82年9月6 日刑鑑字第60442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按,事證明確,雖被 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賣廢料給黃秀龍,不知有空 氣槍內在等語,被告黃秀龍於本院亦辯稱,渠未試射過,放 在倉庫等甲○○來拿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彼等 犯行均堪認定。 二、右揭竊盜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據被 害人丙○○指述明白,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秀龍證述情節 相符,復有贓物領據一紙在卷可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罪,被告黃秀龍所為,係犯同條第3項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空氣槍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乙○○所為三次犯行,時間密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並 加重其刑。又被告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82年6月25日執行 完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證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 遞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乙○○右開第一次、第二 次之竊盜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 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三人之罪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次數、所生 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 告黃秀龍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示懲。又被告甲○○素行 佳良,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證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經此教訓,應知所 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扣案之空氣槍一枝 為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47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8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振球 附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