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報淮軍南路入山剿番情形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商辦獅頭社番摺 報明南路剿番情形摺
大清總理船政大臣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
光緒元年三月十三日
1875年4月18日
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淮軍南路剿番攻破竹坑、本武並內外獅頭等社摺
本作品收錄於《沈文肅公政書

  奏為南路剿番,分途拔木通道,翻山逼巢;恭摺馳陳,仰祈聖鑑事。

  竊臣等於本年二月十七日,業將商辦獅頭社番情形奏明在案。茲迭據總統淮軍提督唐定奎稟,稱獅頭等社凶番,前雖經各軍連營進紮,將海邊樹木斫清,而近山仍可藏匿,狙擊無已。

  二月十二日前營之勇差往枋寮者九人,途遇生番數十,被殺者七、受傷者二;連日福靖左營之勇被殺者五、南勢湖之勇被殺者一:含沙射影,防不勝防。唐定奎招土勇千餘人為鄉導,督飭各軍將山腰汙萊概行翦薙,自南勢湖起至刺桐腳止,開路計寬三十餘丈、直三千餘丈;該番無莽可伏,沿途一清。隨獲獅頭社奸諜林進春一名,訊明梟示。

  當唐定奎之初至也,先於十八社中訪出同惡之番社曰內龜紋、曰外龜紋、曰內獅頭、曰外獅頭、曰竹坑、曰阿栽米息、曰中心崙、曰嗎梨吧、曰草山、曰干仔、曰阿養益、曰中汶、凡十有二社,地皆毘連;因定進剿之路:一出刺桐腳、一出南勢湖。

  十四日,該番等竟敢先由刺桐腳迆北,要劫出哨淮軍;格鬥移時,槍斃凶番二人,奪獲器械數件,方各獸散。

  二十日,中軍提督周志本、副營提督章高元親自入山探路,見山窪茅屋數間,料有藏伏;施火箭射之,果有生番百餘突出喊抗,我軍繞山而歸。其地蓋外獅頭社之卡也。

  二十二日,周志本督隊由南勢湖探路魚貫而入,約行數里,左巖右溪,鳥道一線,側足乃通。正警備間,生番約有五百餘人突起迎擊,槍子雨墜。周志本執蟊先登,士卒攀緣而上,頂踵相摩;凶黨死拒益力,鏖戰兩時,始駭而奔。我軍乘勝急攻,連破其五卡,直搗草山社,克之;弱息、輜重早已遷匿,焚其草藔百區。敗番等分兩路奔竄,憑高下瞰;數十武外,猶虎視眈眈也。擬即築壘其地,以山無汲道,整隊而還。是役,計陣斬悍番十餘名、槍斃百餘名、奪獲器械百餘件。我軍亦陣亡銘中副營左哨官遊擊束維清一員、正勇三名,槍傷銘中前營左哨官副將楊春泰一員、正勇二十餘名,鄉導千總郭占鰲亦右手受傷。

  唐定奎於山麓廓清之後,旋親督部伍由刺桐腳循溪右偏而進,三里許至竹坑山口,察勘形勢,可以安營;惟荊榛滿目,急須芟薙。三月初三日,派武毅右軍右營管帶宋先聘屯之,調集親、正、左等三營幫築壁壘。

  布置就緒,唐定奎仍循溪右而進。數日之中,又清山三里有奇,遂至竹坑山下;地勢迥旋,為竹坑、獅頭往來必由之道。

  初八日,復調集親、正等營助築營壘,派武毅左軍右營管帶何迪華駐之;唐定奎仍督將士前行伐木,繞至竹坑山之後;其地曰竹坑埔。該處距刺桐腳十里,溪廣山高;竹坑社在其東南,阿栽米息、中心崙在其正東,內外獅頭社皆在溪北,實為形勝之區。仍飭親、正等營協築壁壘,令左軍左營管帶陳有元扼之。現入山雖深,逐節廓清,連環進紮,俟攻克險砦,即分兵久佔;建瓴之勢既成,破竹之功可待。

  南勢湖一路山溪更險,亦已開通三里有奇。該處係往獅頭社要隘,可以安營;惟其地石少土鬆,囊土成之乃得結實。已派管帶銘字中軍左營梁善明駐之。餘仍步步翦除,相機前進,批亢搗虛,以收全勝之效。

  現在抗違者知技無可恃,漸生其惕息之心;附和者知法在必懲,潛消其勾結之術。雖披荊斬棘,將士勞苦迥異尋常,較諸冒險圖功,糜血肉之軀以僥倖於一勝者,又不當以彼易此。攻心為上,多殺何為!此臣葆楨與唐定奎往返熟商,不敢以稍延時日為憚也。

  至恆春建治事,宜俟剿務稍鬆,即行舉辦。其衙署一切,業繪圖貼說。由內地購材繩削,俟工竣轉運至臺,以節運費,而免曠工。

  茲先將淮軍近日開路入山進迫番社情形,合詞恭摺由輪船到滬,交上海縣發驛六百里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遵行。

  再,此摺係臣葆楨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